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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 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 實在是挺誇張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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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 判四個月 緩刑兩年 意思是說兩年後 還得服刑四個月嗎? 謝謝 樓下 謝謝囉~ |
引用:
該是兩年內無其他犯案 可免服其刑 |
判決書內文所述的「寒蟬效應」說的真妙啊。
蟬在叫,人壞掉… |
引用:
最好是在內心禱告就好了!! 打電話是可以trace出來是哪一隻公用電話打出來的 檢警再調閱各路口監視器錄影帶 廣發照片 要求民眾出來指認該嫌疑犯 一夜之間出名就是這麼簡單 :D |
引用:
假如警消等專業人員都能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而且都具備足夠的救生設備 那我想今天台灣根本不會有民間救難團體.... 大概八年前 小弟發生很嚴重的車禍 大小腿嚴重骨折 因為地處偏僻 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是民間救難單位 先幫小弟綁了止血帶 並提供氧氣 不然等真正''專業''的救難人員到達 我大概也失血過多 找祖先報到了... 在那種孤立無援 隨時都有可能掛點的情況下 只要有人肯伸出援手 就超感激了 根本不可能問救你的人有沒有合格的執照這類蠢話... :sleep: :sleep: :sleep: |
以後要每個人都要隨身帶張放棄告訴書才能得救..........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模擬情境 義工:來,先穿上救生衣 被救者:咕嚕咕嚕(大浪襲來) 義工:一定要先穿上救生衣,我們才能開始救援程序 被救者:唉呦喂(被浪捲走) 緊急狀況時的拿捏,真的只有當事者才清楚 |
引用:
OS :本來是要救的阿 !! 後來算算自己身家發現沒有600萬 賠不起 所以不敢救 :D 只能幫忙搖旗吶喊 :shy: |
引用:
緊急避難是說當本人或他人利益受到正在發生危險的損害時,於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損害他人較小利益的行為來迴避危險。 這種時候,要期待行為人去遵守法律是不太可能的,可以想成是一種不算違反法律的例外情形,因為要大家都能犧牲自己,保全別人,實在太強人所難了。 而義工因為自願承擔了救人的義務,所以具有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之作為義務,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簡單說就是義工願意把救人這件事擔下來,就必須要盡最大的努力去防止被救的人死亡,否則如果違反了「救人」的作為義務,放任災民死亡,會反過來變成「讓人死亡」。 會判業務過失致死,是因為沒有好好勸導老夫妻穿上救生衣這件事被認為是沒有盡到作為義務吧。 我個人是覺得事出急迫,那三位義工已經很盡力了。 |
不知為什麼,對提告的家屬感覺很差,在新聞上說的這麼好聽,難到這就是人性的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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