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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懲酒駕 林佳龍提議沒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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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是說讀書會被條條框框綁住嗎?? 看看內文吧... 只要你有讀書...肯定沒有罪 從我接觸法律之後...我真心認為還是多少懂一些比較好 |
引用:
就2%沒罪,這麼有信心? 這邊還有 所以借車給喝了酒/準備喝酒的人,應該有機會比照辦理 所以日本如果只罰知情借車的人,也沒啥民粹不民粹的 【律師專欄】販賣帳戶給不明人士,恐涉幫助詐欺 如果詐騙案件裡,是不明人士收購帳戶,那麼提供帳戶的民眾,法院通常會判定為幫助詐欺。最常見的理由,就是依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去推論!也就是說,一般人如果遇見別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銀行帳戶使用,反而向他人收購或借用銀行帳戶供自己使用,那麼對於該這個人是否已具信用瑕疵或以該帳戶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犯行等不法目的使用,應當有合理之懷疑。 而且如果提供帳戶的人是心智成熟之成年人,那麼就詐騙集團用別人所申辦銀行帳戶詐騙被害人,導致偵查機關無法查知真正從事詐欺之人,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依其個人經驗,應有預見將其所申辦銀行帳戶提供別人使用,係幫助別人從事詐欺等犯行,因此認定提供帳戶的民眾,有幫助詐欺之行為及不確定故意。 |
引用:
念點書是不錯的...第一句話就很清楚各訴你答案啦 "不明人士收購帳戶,那麼提供帳戶的民眾"... 2%你就知道台灣民眾有多無知了...今天最後一po...不說了 |
因為他們不是一般人啊XP他們只會分自己人跟不是自己人
才不是跟你分加害人跟被害人 |
引用:
不明人士....這有意義嗎? 朋友借就沒問題?交朋友要多久? 台灣能搞到詐騙外銷 就是靠這些,不然詐騙集團還在做本土生意 弄一堆條條框框,最後如果沒有效... 那不就跟一堆立委一樣,沒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沒關係 |
第2項也只是說『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可沒有禁止沒收屬於第三人的! 反倒是你要不要解釋一下第3項規定是什麼意思? 還是你只看得到第2項卻看不到第3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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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個門被有機會被喝酒的撞死,還要在那邊講人權???
先活下來再說人權吧,這些喝醉的撞你可是不踩煞車的。 |
引用:
拜託一下,沒收是屬於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作為,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為之,更別說刑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罪刑法定主義。 為什麼你會認為沒有規定就可以沒收??根本基本法理都沒弄懂。 至於第3項,一般人借車不會成立無正當理由,我也想不出有什麼類型是無正當理由的,還是你能想出來? |
引用:
酒吧連座法律在美國一般稱之為 Dram Shop laws,自己去狗 判例這裡有(奧勒岡州) Chartrand v. Coos Bay Tavern 各州酒駕(DUI)相關法律諮詢 Having Your Car Impounded After a DUI 這裡面主頁就很清楚提到,在佛羅里達州只要酒駕定罪,執照被撤銷,扣押的犯罪工具車輛會被沒入,其它州也有相關規定 |
補充說明一下,之前只大概知道,狗了一下才發現美國DUI大部分州其實罰很重?上面那個法律網有提到犯罪工具車輛如沒被沒入,一般扣押也要5年?
5年很久耶,扣押期滿車子大概都鏽壞了? :stupefy: 美國地方大,這種扣押法應該成本不高,但台灣可能得收保管費了?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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