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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開T牌高速公路內側開100有錯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6197)

sutl 2009-08-31 03:56 AM

引用:
作者TRG-pro
表速不準

這通常發生在超跑上,很多超跑的時速表真的是縮水表...

ysliao 2009-08-31 07:57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問題是超速這個違規駕駛人怎麼判斷,連車速表準不準都無法確定了,怎麼憑自己的表速判斷後車有沒有超速。

你因為你的表速顯示 110 而認為後車要超車就會超速,但是你怎麼知道你的實際速度不是 100 呢?

你舉的例子的確是顯而易見,但是後車有沒有超速確不是顯而易見的。


我從未與各位爭執錶速誤差問題,閣下大可不必又扯回100與110之爭

因為照此邏輯,當前車無明顯嚴重龜速時,後車也無法明確判斷前車真的是否真的龜速,因為沒人保證自己的錶速是無誤差的

ysliao 2009-08-31 08:00 AM

引用:
作者sutl
超車前閃大燈是合法行為喔!按喇叭也是。

去查詢交通法規,這兩項動作皆為提醒之意,結果民間漸漸解讀為挑釁之意...

這跟上車繫安全帶有藐視駕駛技術的嫌疑一樣,都是台灣積非成是的觀念。

很久以前的台灣,在路口互相禮讓時,還會叭叭兩聲致意。

現在叭的話可能會被拖下來打...


你誤解文意了,我是說沒確認自己一切合法前,不要亂閃大燈或亂鳴喇叭,可不是閃燈或按喇叭違法

Quaker2002 2009-08-31 09:01 AM

引用:
作者FlyNews
不是我的邏輯有問題,
我只是把spooky_mulder的邏輯: 「駕駛人都無法確定後方欲超車的車輛是否有超速,也沒有權利認定後車超速他」 還給他變成「駕駛人都無法確定前方車輛是否龜速,也沒有權利認定前車龜速」

法規已明定不能超速,且超速會有罰款!
什麼叫做慢速車禮讓高速車? 是要禮讓給合法高速車,但不是要禮讓給違規超速車吧!?
讓違規超速車是因為怕它,不想和它爭,並不是依法讓它!

而法規只管標準時速,不管你的快樂表時速,
要避免超速或龜速,不管用任何手段,駕駛都有責任校正自己車子的表速,
所以才要用GPS校正出誤差值嘛! 當然,回原廠校正抓出誤差值也可以啊!!

結果 spooky_mulder 又說,怎麼可以要求所有人都用GPS校正表速?
很簡單,不校正表速的人,就像不管胎壓,不做車況檢查一樣,出了事/收到罰單就要自己承擔嘛!
可別笨到把快樂表當做理所當然的時速~~


每個人都會有緊急的時候,之前我爸蜂窩性組織炎送急診室,我卻去看車禍住院的朋友
,接到電話時自責不已,回程車速就有點快,還好恢復狀況良好,如果遇到家人病危,
我想沒有幾個人可以忍受,當然行車禮儀還是要遵守,不然即使保持在限速內,依然會
很危險。
.

alan0888 2009-08-31 09:21 AM

無論如何, 內側車道即為超車道, 請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道路速限寬容值仍有 10Km/hr. 如該路段最高速限為 110Km/hr, 得以 110-120Km/hr 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 如低於 110Km/hr 又無其他因素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違規可舉發的.

重點 : 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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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
時速100還太慢 國道開罰創先例

更新日期:2007/03/04 04:09 記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林姓民眾以不到百公里的時速,駕小客車行駛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被警方以「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慢速車」告發開罰五千元。交通法庭審理後,法官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行駛內側車道,未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仍然違規,但罰鍰只有三千元。

依林某的案例,民眾駕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在沒有堵塞情況下,如果沒有以「最高速限」行駛,當心要被開罰單!

針對高速公路「烏龜車」,慢速行駛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交通順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警方從去年十月一日起,對高速公路烏龜車行為列為重點取締項目。

至於慢速車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規定,在高速公路,速限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八十公里;在快速公路上,速限八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七十公里,都認定為慢速車。

家住台北市的林姓民眾,去年十月卅日駕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二百七十七點八公里處內側車道。

警方兩度測速,發現車速分別為一百和九十七公里,就開單告發「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慢速車」,罰款新台幣五千元。

林某不服被裁罰,認為自己的車速高於八十公里,怎麼會是「慢速車」?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被告發當時,就必須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亦即內側車道,除了是超車道,還是小型車最高速限道。

法官認為,林某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行為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只是罰鍰金額非原先告發的五千元,改罰三千元。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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