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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qmlf 2015-12-30 09:50 PM

引用:
作者roger214
呃!!還真沒事.... = =

因為警察開槍致死的人近千,訴訟只有十八件,而且還不是每件警察都有被判有罪,至少我提的那個拿玩具槍的小孩,警察是無罪的。

還有,美國警察執勤比台灣猛多了,我是真不覺得我國警察哪裡比較流氓了。


美國那樣你還覺得這是一件好事嗎???

傳說 2015-12-30 10:25 PM

還「解釋了那麼多概念」?
不讓警察動槍總要拿個可行方案出來吧
你只會說不知道對事情一點幫助都沒有!!!

引用:
作者KGB
解釋了那麼多概念,你那個腦筋轉不過來我也沒辦法阿!?

emh01304 2015-12-30 10:42 PM

引用:
作者pdaa
我會舉這個例子,是因為我覺得法官是依據結果來判決

我舉的例子,嫌犯只是受傷,所以沒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您舉的例子,嫌犯受傷導致開車撞死更多人,所以執法過當

當法律是依照結果來判決的話,那麼當然死的人比較有利不是嗎?

為何不是檢討他的用槍時機是否符合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重大的過失?

就像您舉的



在這事件中,警察明顯有過失,也不符合法規的用槍規定,對沒有反抗能力的人開槍

被判刑也是剛剛好的

但回到台灣這個案件,警察有何過失或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卻看不出來

當所作所為合乎法律規定,卻又要被判刑,那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嗎?

何謂"檢討他的用槍時機"?
法官判刑的理由是"踰越用槍合理標準"
你要去檢討它的"用槍時機"作什麼?
看不懂這兩者有何差別?
舉個例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921/473804/
對方不只想跑還險些撞倒警察 , 這時警察開槍符不符合用槍時機?
如果你說符合 , 那不要打什麼輪子了 , 就直接開槍把那女的給帕猴伊系 , 你說好不好?
樓上有人說既然跑了為什麼不能開槍? 這個女的也跑呀 , 甚至這個案例還更危險警察還差點被撞倒
那若當時警察是直接開三槍射破她大腿動脈 , 她最後開車落跑之後葛屁 , 那你覺得這是合理還是不合理?

KGB 2015-12-30 10:47 PM

引用:
作者傳說
還「解釋了那麼多概念」?
不讓警察動槍總要拿個可行方案出來吧
你只會說不知道對事情一點幫助都沒有!!!


笑話,任何人在這邊提出可行方案有屁用啊?能因此就任內政部長嗎?

法院不是很明白指出為何不射輪胎?

問題在還是會有人不認同,但同時也有人認同

在美國那種開放槍枝的社會,警察也不得亂開槍不是?

何況,台灣根本沒開放槍枝

警察在使用槍械前要更為謹慎,事後更要負責

卯起來開槍流彈波及路人被判國賠的案例不是沒有

我沒有說警察不能開槍,而是針對此例來說,這個警察並沒有絕對的正當性

這個法官也很放水了,情還大於理跟法

你那麼會要人提方案

那你怎不先提一個案例讓那位法官參考參考,是不是判重了?

gdrs 2015-12-30 10:56 PM

引用:
作者KGB
前面一直有人提用槍時機對了,為什麼要被判刑
但是他們全部選擇忽略法官的確沒否認用槍時機是對的,法官是針對用槍時機裡的比例原則做出判決
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的人員,使用規定不能只能對一半就對了不是?


那警察到底錯了哪一條? 全都沒錯怎麼會是只對一半?
法律沒規定的不罰,這不是法院整天在叫囂縱放貪官的理由嗎?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5-12-30 10:56 PM

都沒有人覺得奇怪...?

這不是隨機遭遇
而是接獲線報前往埋伏...

為什麼現場只有一位員警?
如果能以優勢警力圍堵
是不是就沒有後面那些事了?

KGB 2015-12-30 11:01 PM

引用:
作者gdrs
那警察到底錯了哪一條? 全都沒錯怎麼會是只對一半?
法律沒規定的不罰,這不是法院整天在叫囂縱放貪官的理由嗎?


有判決書,自己不會去翻一下喔?

gdrs 2015-12-30 11:05 PM

引用:
作者KGB
我沒有說警察不能開槍,而是針對此例來說,這個警察並沒有絕對的正當性


請問哪裡不正當了?
通緝犯緝捕逃逸,還開車衝撞警察
有事先對空鳴槍警告,下一步當然是開槍射歹徒
這樣都還不能開槍,手槍是拿來裝飾的嗎?
還是只能等到歹徒開槍之後,警察才能開槍?

gdrs 2015-12-30 11:10 PM

引用:
作者KGB
有判決書,自己不會去翻一下喔?


判決書無實務經驗滿篇胡扯,連高院都說出射輪胎這種瘋話
拿判決書當圭臬就真的是傻了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惡蟲 2015-12-30 11:10 PM

講了那麼多篇,還是有人執著在『衝撞』這二個字上打轉。

很明顯的,多數人已經明白,單純逃跑的情形下使用槍械會有適法性上的問題,為了幫那名員警脫罪,只好無視錄影帶顯示的事實,硬是要把衝撞這個不存在的事實給帶進這個案件裡,才能為自己的言論提供有力的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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