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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2011-12-11 10:16 PM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要說是我說的麻煩整段貼出我的引言,
自己斷章取義的部分自己去解釋阿~,千萬別偷偷推給我。

這次事件我倒認為不是不給身障者方便的空間,
反是身心障礙者過度膨脹了自己的空間。

我最原先就說過,有些社區限制養狗;有些社區未限制養狗。
自己有特殊非得養狗的需要不就該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社區!?
如果這就違反該員遷徙自由,我必須遺憾的說那此舉啟不因一人而影響全社區遷習自由?
兩利相衡取其重;兩害相衡取其輕,當初只要選擇不影響他人又能符合自己需求早不就創造雙贏?
何必所到之處世界需因我而轉!?
這實為人與人間相處之道,並非直接攸關身心障礙與否。
犯不著以"不包容我、不遷就我就是歧視!"這種價值來給人貼標籤、扣大帽!
否則事事檢討他人,自己都沒有需要檢討之處嗎?我想是有空間的,說完。 The END :laugh:

抱歉,法律規定,各國基本都如此,
一點討論的空間或餘地都沒有,以上。

惡蟲 2011-12-12 12:23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1,你假設影響公共衛生的狀況基本上都不會發生
發生的話,這條狗也差不多廢了,
如果申請人嗣後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協會會回收中止提供導盲犬的協助。
然後就算他妨害公共衛生,只要是公共場所,
沒有人或組織有權力禁止導盲犬進出,因為這是法律規定

2,這就是我回惡蟲說的,法官不是盲人,
如何知道當事人有沒有需要導盲犬陪侍在旁?
會帶進去在旁邊不就是有需要的證明?
其次,當事人是有請律師的,
但是請注意律師的工作是協助自己的當事人
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公文書處理、出庭負責應答詰問
不是看護。
再次之,配給盲人導盲犬的目的
就是為了協助盲人能增加生活自理的能力
所以,盲人是有權力選擇是否要接受他人幫助的
把導盲犬跟當事人分開,等於剝奪他的選擇權
迫使他非接受他人的幫助/攙扶,
沒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種做法跟變相污辱歧視盲人無異。


最後,導盲犬是投入大量...



先回答2的部份。

的確,法官不是盲人,法官也不是原告肚子裡的迴蟲,也不會心電感應,所以法官不會明白原告心裡想什麼,需要什麼。
所以如果原告有什麼需要,要講出來,法官才會知道,而不是要求法官像神一樣,帶條狗在旁邊就知道你需要導盲犬。

所以一開始法官習慣性的照一般規則要求狗不得進入,在律師的說明後也同意了,到這裡其實就是一個溝通的過程,原告說明後,法官也接受了,實在看不出法官的作法有何不當之處。

後面法官的用語確有不當之處,然而確實的,一個法庭並不大,原告進入法庭,從坐下之後,直到庭訊結束為止,基本上不可能有走動的機會與需求,所以導盲犬在法庭內的必要性其實是趨近於零,法官自然不會認為有必要留下導盲犬在庭內。

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恐怕就是一件雙方溝通不良的結果,法官講話不夠體諒原告,而原告也太過於自認為別人就應該了解盲胞的需要,事實上,除非曾經接觸過導盲犬,否則在此事件前有多少人會知道導盲犬的相關訓練嚴格規定?

坦白講,在法官已經讓導盲犬留下,且沒有實際上驅逐動作的情況下,原告先在部落格發文攻訐法官歧視,又大動作訴諸媒體至監察院陳情,怎麼看就覺得就是故意要背後捅法官一刀的感覺,所以很抱歉,雖然法官也有錯,但個人實在無法去同情原告。


再講1的部份。

我所學過的知識告訴我,事實是由證據去認定的,所以有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要看具體的相關事證判斷,而不是有沒有導盲犬的資格。

否則的話,實任法官就沒有誤判的可能,合格醫師就沒有醫療失誤的可能,拿到廚師執照的,煮菜一定衛生又好吃。

不同意前一段話的人,也請了解本人一樣不同意導盲犬就不會發生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這樣主張。

newfire 2011-12-12 12:34 AM

一般人『看』到盲人遷一條狗就都可以大概知道是導盲犬了
難道還需要盲人親口對『明眼人』說那是導盲犬嗎?
還是要導盲犬對法官汪汪兩聲示意?
更何況還是有關的官司

咬文嚼字擺第一
也怪不得有人被稱『法匠』而不稱法官,更甚者被叫恐龍法官也不足為奇

oversky 2011-12-12 01:5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我所學過的知識告訴我,事實是由證據去認定的,所以有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要看具體的相關事證判斷,而不是有沒有導盲犬的資格。

否則的話,實任法官就沒有誤判的可能,合格醫師就沒有醫療失誤的可能,拿到廚師執照的,煮菜一定衛生又好吃。

不同意前一段話的人,也請了解本人一樣不同意導盲犬就不會發生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這樣主張。
.

我的看法是如果導盲犬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
那就依該場所違反公共衛生的罰責處置即可,
並不需要上綱到禁止進入該公共場所的地步。
就像一般人也有可能會有亂丟垃圾、隨地吐痰的可能性,
處置也是抓到才罰而已,不會說禁止民眾進入。

Quaker2002 2011-12-12 09:39 AM

台灣環境對這些盲胞真不友善,人行道停滿機車堆放雜物不說,導盲磚亂設,跟著導盲磚走
怎麼死的都不知道,還有騎樓高低落差、交通號誌無語音提示等等,現在又多了沒有同理心
的管委會,及無法律常識的法官...

WTF!!
.

GOLDHAN 2011-12-12 09:46 AM

有些人就是不能體諒盲胞,沒辦法把導盲犬視為與盲胞一體

還扯到,一開始就不該去住不能養寵物的社區

照這樣推論,用餐也不該去不能帶寵物去的餐廳

不該去任何不能帶寵物的地方、公共場所

看到這種文章,我就心想還好有立法

立這條法就是為了避免盲胞、導盲犬受到這種人歧視對待。

d12123 2011-12-12 12:53 PM

法官:吵就出去

被告: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

sa123 2011-12-12 01:04 PM

引用:
作者d12123
法官:吵就出去

被告: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donqa 2011-12-12 06:29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以上恕刪

我所學過的知識告訴我,事實是由證據去認定的,所以有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要看具體的相關事證判斷,而不是有沒有導盲犬的資格。

否則的話,實任法官就沒有誤判的可能,合格醫師就沒有醫療失誤的可能,拿到廚師執照的,煮菜一定衛生又好吃。

不同意前一段話的人,也請了解本人一樣不同意導盲犬就不會發生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這樣主張。


偏偏這資格比人的職業資格還難拿,一但有失職立刻停職再訓練甚至革職不再錄用....
法官?醫師?廚師? 有一出事就立刻停職再訓練的嗎?

原文的法官甚至可以說已經違法了,現在在哪? 有再訊練嗎?

Crazynut 2011-12-12 07:44 PM

引用:
作者d12123
法官:吵就出去

被告: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


我在讀者文摘上看過類似的笑話,當然不是狗吠,而是被告突然放聲大吼大叫,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我希望法官能夠說到作到,不要再有任何飾詞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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