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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搭火車逃票刺死鐵路警李承翰 兇嫌一審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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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相信在網路也可以搜索到您這段文章,這也是一個事實, 但是否這樣的事實是否就成為證明科學應具有不確定性的有力支持呢?! 好比如某些宗教也會拿科學替自己加冕, 甚至他們還可以舉出一堆偉大科學家也是信仰著某些宗教以借此鞏固這種論述!! 是否我們也要承認那些宗教是科學的呢? 科學一詞,有許多人會拿它上口,拿『科學』替自己背書,企圖讓自己的論述更有力。 這就是證明『科學』的偉大, 因為它具備可重覆、可驗證、可再現!!這些特性代表科學是客觀的, 如果"不確定性"可以成為科學的特徵之一,那便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我相信有些人還是會堅持他要的是那樣的科學,甚至會有一些是所謂名人的背書!! 所以這種爭辯的事實難以停歇,這樣的爭辯也會成為幾百年來(或幾百年後繼續)一直被提出討論的"證明"。 因此這種爭辯的事實我給它的結論是, 有一群人很努力的擦亮"科學"的招牌, 另外也有一群人成天在玷污著"科學"。 這就是事實。 我不是前者,也不是後者,我只是相信那種"科學"的定義.. |
引用:
我的觀點,就算100%民意支持將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予以永久隔離,政府也必須與100%的民意背道而馳否決此項方案,這和政治制度無關,而是與人道主義有關聯。 我說的人道主義,不是廢死聯盟那一套陳腔濫調,兇手犯案的動機,是因為家庭環境或社會環境所引起的,我們應該要檢討外在環境對兇手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搞得好像誘發兇手犯案的責任,社會大眾每一個人都有。 :unbelief: 我所說的人道主義是對於弱勢族群應有的保障,無論精神病患是否具有暴力傾向,他們都有為人者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權,不能剝奪,當他們侵害到一般老百姓時,法律或常理很難去究責,因為他們沒辦法自主控制自己的行為。 我家這裡就有一位精神病患,我們戲稱他是本地最大尾,波麗士大人是他的專用保姆,他常光溜溜的或只披著衣服,毯子就出來逛街。 我們知道他是精神病患,不會用常理去責罵他不知恥,或是觸犯法律規定的妨害風化罪,看到他露鳥就聯絡波麗士保姆帶他回家。 這一串看下來,我覺得眾網友不滿的是法官判決無罪,甚至於認定兇嫌是冒充精神病患,殺人有罪天經地義,但如果確定兇嫌犯案是因為精神疾病發作所造成,還有多少人會堅持他有罪? |
這證明了超級戰警(demolition man)的編劇是先知
我國宜儘速引入劇中的設備與執法流程 :mad: :mad: :mad: |
引用:
以下分隔線之前內容是來自該醫師的FB: ...因為檢察官先前對我專業度的質疑,法官提問的一開始就要我說明我的學經歷,於是我說我是陽明大學醫學系畢業,後來在中正大學拿到博士學位,擔任主治醫師八年,做過上百件的鑑定案件,在資歷上絕對沒有問題,後來法官再問為什麼醫院有這麼多位精神科醫師,是由我來做鑑定。 我表示也許是因為我優秀且有經驗,所以這樣複雜的案件要我來做,且做鑑定又要承受這麼大的輿論壓力,多數精神科醫師都不願意做的... 擔任此案的鑑定醫師,我秉持自己所學做判斷,在鑑定業務上,我的工作是判定嫌犯是否有精神疾病,以及他的犯行是否與精神疾病相關... ————————————————————————————————————— 而法官之所以判無罪,必定是根據醫診證明嫌犯在犯案當時是發病的, 也才依據刑法第19條判定。總不可能在醫師無法證明案發時有無犯病前提下 而法官就直接判無罪。 依此推估該醫師具備超能力是合情合理的。 |
引用:
上面是你寫的,下面是你引述的該醫師文章內容。 引用:
有一樣嗎? 差很多好嗎,不要隨便去講醫師沒有說的話。 |
我個人是傾向科學嚴謹吧。但想到牛頓這麼偉大的人都沈迷鍊金術。也對種種不理性的迷信不會作太多批評了(頂多偶而嘲諷兩句)。
況且鍊金術也並非一無是處,早期化學上的一些發現,也是鍊金術瞎搞出來的。 既然承認了精神(分析)醫學不嚴謹。那尋求第二、第三鑑定不是很有必要嗎。第二如果相同,相信也較令人無話可說。第二如相左,那再找第三來個"多數決",也比較符合民主精神吧。 國際期刊上的論文,如果沒有其他人作出相同的結果,通常會讓人懷疑這篇論文造假。 至少得有一個兩個人作得出來,才會獲得承認。(其他人可能變因沒控好) |
引用:
如果該醫師在庭上沒有說服法官該嫌犯在案發當時有犯病? 如果該醫師在庭上沒有說服法官該醫師的判斷是正確無誤? 那法官的無罪判決從何而來? 無罪,必定是確認了嫌犯在當下「完全」喪失了認知能力才會得出的結論, 而這結論來自醫師多年且自信的經驗兼保證。 這是邏輯的推論。 |
引用:
你錯了。 醫師是鑑定人,他的責任就是在法庭上據實陳述,並於本身專業領域提供意見。 醫師不需要說服法官。 要去說服法官的是當事人,在本案中,也就是檢察官跟辯護人(律師)。 另外醫師做出鑑定結果是依據證據,就跟現在法院判決一樣,是依據證據判斷事實後做出的判決。 在判決書裡面有花了相當大的篇幅去寫調查了那些證據,因而認定被告當時是處於發病的狀態。 前面叫你去看判決書,你看了沒有? 判決書寫的事實你看都不看,醫師沒講的話你卻瞎掰一堆。 |
引用: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77Fs16O8BE/edit 這是你說的判決書吧?看得懂或看得清楚的麻煩翻譯一下。 |
1個附加檔案
判決書太長我沒多看, 但除非是醫師告知已不需再回去門診, 否則擅自停藥我覺得就已經失去用精神疾病脫罪的道理了...
此外, 如果醫院能夠判斷這病人的症狀有可能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 而且未經允許擅自停止再回醫院看診..........主動通報... 不知道政府對於這方面是否能有處置手段... 還是他不看拿他沒轍, 但出了事, 他的精神病依然成為他脫罪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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