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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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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你說打死了17名 , 有跟你說那打死了17名的全都沒事嗎?:jolin: 美國警察能開槍 , 台灣警察一樣可以呀 阿差別就事後一個去給美國法官 , 一個去給台灣法官認定要不要擔責任 要擔責任算你衰不用擔責任算你走運 , 就這麼簡單呀 像之前就看了一個改編自2008年的弗魯特韋爾車站事件的電影 該事件是一群警察在電車站壓制了一名黑人疑犯 , 突然其中一名警察直接拔槍出來朝已經無法動彈的疑犯近距離射擊 , 導致對方送進醫院後失血過多死亡 (下面影片的第二段就是當時事發時的錄像) [YOUTUBE]JVMPADQNDUc[/YOUTUBE] 該事件的最後結局是開槍的警察被判刑坐牢 , 其他沒開槍但是有份在場參與行動的警察全部被革職 感覺有些人似乎是那種好萊屋警匪片看太多 , 好像以為美國警察出去就是可以隨便開槍開到爽 , 事後不用被調查不用負責任一樣 |
引用:
你怎麼不說今天是運氣好嫌犯落跑後是自個掛掉 萬一是挨了幾槍後在駕車逃跑途中因為傷勢衰竭或意識不清 , 最後開車撞進一群路人 那麼那些喊執法沒過當的還喊不喊的出來? :jolin: 我也搞不懂為什麼有人就是完全可能發生的事不去討論 一直要去假設一堆不可能發生的狀況? :jolin: |
引用:
呃!!還真沒事.... = = 因為警察開槍致死的人近千,訴訟只有十八件,而且還不是每件警察都有被判有罪,至少我提的那個拿玩具槍的小孩,警察是無罪的。 還有,美國警察執勤比台灣猛多了,我是真不覺得我國警察哪裡比較流氓了。 |
引用:
看也知道警方有先嚇阻 也不是朝[現行犯]要害開槍 還三槍擊斃歹徒....似乎因為被打中後還能開車逃逸才導致失血過多而死 稍微正常的台灣人 不管是不是警方掏槍(還是歹徒) 怎麼敢陶...只好任他怎麼樣了~ :ase |
原來駕車的警察/疑犯個個都是布萊恩·歐康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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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會舉這個例子,是因為我覺得法官是依據結果來判決 我舉的例子,嫌犯只是受傷,所以沒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您舉的例子,嫌犯受傷導致開車撞死更多人,所以執法過當 當法律是依照結果來判決的話,那麼當然死的人比較有利不是嗎? 為何不是檢討他的用槍時機是否符合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重大的過失? 就像您舉的 引用:
在這事件中,警察明顯有過失,也不符合法規的用槍規定,對沒有反抗能力的人開槍 被判刑也是剛剛好的 但回到台灣這個案件,警察有何過失或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卻看不出來 當所作所為合乎法律規定,卻又要被判刑,那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嗎? |
前面一直有人提用槍時機對了,為什麼要被判刑
但是他們全部選擇忽略法官的確沒否認用槍時機是對的,法官是針對用槍時機裡的比例原則做出判決 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的人員,使用規定不能只能對一半就對了不是? |
射輪胎、射車身甚至事後再叫警網圍捕
法官講的頭頭是道 請問輪胎被射爆車就開不了嗎? 車身中彈車就不會動了嗎? 現場有機會制服疑犯偏要放他去路上趴趴走? 連倒個車法官都可以腦補是刻意順時針以避開警察! 只差沒明講心證就是不該開槍 法官坐在冷氣房裡談比例原則很輕鬆 但衝在第一線面對疑犯拿命拼的是警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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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解釋了那麼多概念,你那個腦筋轉不過來我也沒辦法阿!? |
講了這麼多, 警察就應該溫良恭儉讓的執勤, 反正表面功夫做得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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