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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雲遜被踢爆造假,代言明星無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67430)

solosbye 2012-05-02 11:46 AM

引用:
作者joe2001
陳昭榮,徐乃麟無罪,沒有出面道歉,這是非常可惡的。

當初代言時,一手拿公司的錢,一面接受化妝師編織頭髮。

這不是黑心錢嗎?

應該是律師指導的吧
會隨著時間而淡化的民眾觀感以及被判刑將會面臨的事業垮台
相比之下孰重孰輕一目了然了 :D

AARONN 2012-05-02 12:11 PM

我覺得應該修法....以後代言等同背書...這才是真正的解決方法..

sd640801 2012-05-02 12:21 PM

人家口袋夠深

不怕損害賠償

...

joe2001 2012-05-02 01:42 PM

我沒有買他們家的產品。

只是看到這則新聞,法院判定明星代言時,因為不清楚相關科技,所以無罪。

這種說法,真的令人難以接受。 :tu:

六星級的 2012-05-02 01:58 PM

數不清徐奶麟代言過多少出包產品了 :stupefy: :stupefy:

Patrick6661 2012-05-02 02:32 PM

除了代言人的議題外,我很好奇的是,

當初幫史雲遜想「廣 告」的「廣 告」公司,拍攝「廣 告」的製作公司,他們會不會有罪?

因為帶假髮這件事,在拍攝時他們一定知道啊。

luym0001 2012-05-02 02:39 PM

引用:
作者Patrick6661
除了代言人的議題外,我很好奇的是,

當初幫史雲遜想「廣 告」的「廣 告」公司,拍攝「廣 告」的製作公司,他們會不會有罪?

因為帶假髮這件事,在拍攝時他們一定知道啊。

在一定的條件下是有責任的...
----------------------------------------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薦證者,指****主以外,於****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Pablochu 2012-05-02 02:59 PM

何必苛責廠商?相信禿頭還能再生頭髮的,不是腦殘就是亞白痴,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要怪誰?

newsnes 2012-05-02 07:33 PM

引用:
作者Pablochu
何必苛責廠商?相信禿頭還能再生頭髮的,不是腦殘就是亞白痴,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要怪誰?

同理,詐騙集團也無需苛責?

youporn 2012-05-03 08:38 AM

應該要感謝他們才對吧,以後看到他們代言的產品一定是假的,就不會買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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