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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委提案:部落客薦證不實 須連帶賠償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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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自己也會中槍包含在內, 但很贊同該管管! 但不認同的只有上面黃色字那點:怎麼會我得先證明沒拿錢呢?這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基本原則啊! 而且太難了吧... 萬一政府扣你一句:你可能是拿現金... 挖哩勒,那我怎麼反舉證我沒拿現金啊?! :jolin: |
那名人代言咧??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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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不是就有些藝人因為代言了啥瘦身產品被提告了嗎 我想這部分已經有在處理了 |
一般商品可以這樣罰~~但是像美食推薦的 部落格 呢???
這該怎樣罰??? 味道這東西是很主觀的~~我覺得好吃~別人不一定認為好吃~ 那如果因為看了美食部落格而去消費~~但是卻吃到不好吃的餐~ 那也是一樣可以開罰嘛?? 但是要怎樣檢舉??? 讓我感覺又只是一個擺著好看的花瓶法案~~ |
某些程度來說提這種法案是沒錯,不過.......你們立委不是有更為重要迫切的法案該優先通過?這種法案有很急嗎?急到火燒屁股了?....... :jolin: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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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剩下的都是兩黨要協商協商再協商的............... |
那新聞記者,報導不實,是否也可以順便加入此條款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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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會有一堆看到某名人代言的就會去買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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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有人為有關網路定立法例時忘了網路無國界 :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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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順便也把 立委及所有公職人員,如困說謊的話, 男的為奴,女的為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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