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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2011-10-23 09:22 AM

引用:
作者Bon-Chih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明天審查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立委提案針對收取廠商報酬的部落客,只要薦證代言不實,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沒拿到廠商報酬則不適用。
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非常讚同,雖然不能降低業代文,但 還是要有一些機制管制部落客


雖然自己也會中槍包含在內, 但很贊同該管管!
但不認同的只有上面黃色字那點:怎麼會我得先證明沒拿錢呢?這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基本原則啊!

而且太難了吧... 萬一政府扣你一句:你可能是拿現金...
挖哩勒,那我怎麼反舉證我沒拿現金啊?! :jolin:

erissont39 2011-10-23 09:27 AM

那名人代言咧?? :confused:

CRASH 2011-10-23 10:01 AM

引用:
作者erissont39
那名人代言咧?? :confused:


之前不是就有些藝人因為代言了啥瘦身產品被提告了嗎
我想這部分已經有在處理了

jeff641125 2011-10-23 11:09 AM

一般商品可以這樣罰~~但是像美食推薦的 部落格 呢???

這該怎樣罰??? 味道這東西是很主觀的~~我覺得好吃~別人不一定認為好吃~

那如果因為看了美食部落格而去消費~~但是卻吃到不好吃的餐~

那也是一樣可以開罰嘛?? 但是要怎樣檢舉???

讓我感覺又只是一個擺著好看的花瓶法案~~

pc 2011-10-23 11:16 AM

某些程度來說提這種法案是沒錯,不過.......你們立委不是有更為重要迫切的法案該優先通過?這種法案有很急嗎?急到火燒屁股了?....... :jolin: :jolin:

xxxxxxtsai 2011-10-23 11:18 AM

引用:
作者pc
某些程度來說提這種法案是沒錯,不過.......你們立委不是有更為重要迫切的法案該優先通過?這種法案有很急嗎?急到火燒屁股了?....... :jolin: :jolin:


剩下的都是兩黨要協商協商再協商的...............

fire_up 2011-10-23 01:27 PM

那新聞記者,報導不實,是否也可以順便加入此條款 :laugh:

ChaosWorld 2011-10-23 06:03 PM

為什麼不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會有一堆看到某名人代言的就會去買 :confused:

沒說過 2011-10-23 06:24 PM

總是有人為有關網路定立法例時忘了網路無國界 :shy:

morris2 2011-10-23 06:40 PM

同意, 順便也把 立委及所有公職人員,如困說謊的話, 男的為奴,女的為娼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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