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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銓檢驗員 盜賣300萬元記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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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沒必要這麼說吧? 照新聞所說是今年八月開始兩個月後被抓 也說損失300萬!! 要搞記憶体模組的品袋都要很深,才損失個三百應該不算什麼! 而且他們家的價格在台灣市場來說算是『相對低價』的東西!! 就跟『代理商牌』差不多但又提供終身保固!! 再以我的經驗來說,他們家的東西我用了三、四年了!! 只要是要便宜的我就選這家,因為有問題拿到店家就可以換了!! 有些根本連送修流程都不用走!!直接拿到店面一條換一條!! 這種等級的新聞應該不至於害怕!! 題外話:最近發現威剛的價格也很便宜^^" |
引用:
比較要擔心的是吃上贓物罪 而不是送修問題 |
依法論法:
1.故買贓物(明知是贓物),才有可能成立犯罪。 2.若是在公開市場購買者(eg.自夜市攤子購得),原則亦不成立贓物罪。 析論:(資料來源:網路)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或回復為斷。 苟未能證明行為人自始有此犯意,縱然該標的物確為行為人所持有或購入,均無從推斷行為人於持有或購入標的物之初,主觀上即具有贓物之不法認識。又按刑法上贓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於收受之初,即對其所收受之物係屬贓物有所認識,始足當之。否則,因缺乏犯罪之故意,自難成立該罪。 另「明知為贓物,仍故意買受」,為故買贓物之構成要件,其中「明知」「故意」均屬一主觀狀態,僅能依事後之客觀事證加以證明,而故意買受贓物,通常得以下列二種客觀事證證明,一為行為人無法說明取得贓物之來源;另一為以低於市價購入並進而以高價轉手賣出,賺取暴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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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終於了解 希望自己不要買到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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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十銓科技夏澹寧總經理表示,在變化快速且競爭激烈的Flash市場,十銓能不斷締造 佳績,全球業績逐年攀升成長,除了靈活的庫存管理及對供應商善用彈性的策略外,顯示十銓對於市場及產品的高度敏銳度。 -------- 實在是太諷刺了.. :stupefy: :stupefy: Source : 《科技》全球記憶卡市占前十大,台廠拿4席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天阿....原來金士頓不是台商...... :shock: 偶現在才知道..... :cry: :cry: :cry: |
引用:
這種庫存管理,我也笑了! :laugh: :laugh: |
引用:
這應該是該公司為了增加市佔率, 而使用的特殊策略.. :D :D |
引用:
金士頓一直不是台商啊,只是創辦人孫大衛跟杜紀川 都是從台灣移民美國創業成功的台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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