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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看看就好,都要打折,我相信香港的也是
很多情形報導出來,但是中間一些情形或許沒寫,或許多寫,或許亂寫,或許不能寫 還是這類情形很多,只是以前沒報導價值,就沒寫 有一次又有類似的事件發生,忽然報導出來,然後受到民眾重視 結果.....後面一連串大致相同的都被報導 或者有點差別的也會用報導方式,加強相似的地方,隱蔽相異的地方,讓你感覺相似的現象又發生了 民眾覺得這種事怎麼那麼多........的情形也不是不可能,或沒有 希望上面我在說什麼你看得懂,差不多就是那樣的情形 :D |
引用:
台灣合理的事,在香港人眼中不見得合理。 就像菲律賓合理的事,在香港人也不見得合理。 畢竟人家是被英國長期統治過的地方,文化上較台灣進步許多。 像香港人早就習慣陪審團制度了,台灣人卻在擔心公民會不會亂判,卻相信法官比較不會亂判。 |
引用:
台灣也是18歲是法定國民成年的年齡..... (也就是這年齡在法律上做犯法的事已適用於刑法.....) 雖然18算成年....但要滿20才有投票權..... |
台灣民法清楚規定 滿二十歲成年, 並不是18歲喔。
只是刑法另外有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因此,所以大家才會說刑法18歲成年 |
題外話
--------------- 如果 真的如樓上網友所說 新聞媒體報導的話,不能全信? 那麼 台灣人還能相信甚麼? 真的是活在民主社會的悲哀阿....Orz |
引用:
業績... :jolin: 不過我是也不知道香港的有沒業績這回事啦...只是聽到這個詞....well... :jolin: 引用:
引用:
我是覺得香港跟台灣的新聞有點不同 因為香港的新聞(不包括娛樂)都一定要客觀報導(日期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理由數據) (當然97年之後我真的發現好多新聞都被河蟹掉了) 不可以摻有任何私人情緒及意見 不然就是不專業的新聞報導員及記者 例如"你xxx,叫受害人情何以堪?","xxx事件發生至今xxx仍未能給一個交代,恐怕大家xxxx","就算想耍帥,也不要拿自己跟別人的生命來開玩笑。"這些不會出現在新聞上... 而且奇怪有些新聞為什麼同一件事有幾個版本... 引用:
其實...也沒那麼誇張啦....我反而是覺得香港在退步咧... 除了科學,學術上有點進步 但是生活,環境,經濟,人民素質全都在退步 現在就算是法律都有偏頗的案例 (例:包致金姪女事件) 香港人太多毒男港女是其一, 太多大陸人來港搶資源是其二 不過~港英時代最大影響力,最有建設的 還是成立了ICAC(廉政公署)... 不然我相信現在應該都被大陸同化,民不聊生了.... 引用:
引用:
原來台灣是20歲成年.... 但是 現在是那個女生自願跟人跑 那女生家長還可以告嗎? :confused: |
喵想問~台灣法定成年人口是以幾歲為準?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才算成年,而所謂滿二十歲,是採用週年計算,也就是出生滿一年為一歲,所以1980年1月1日出生的人到2000年1月2日當日0時1分就算滿二十歲... 為什麼女生19歲,男生就會被控誘拐被逮捕? 女生都已表明自願,為什麼男生還是負上刑責/民責? 1.刑法第240條有規定和誘罪,所謂的和誘簡單來講就是得到和誘對象(必須未成年)同意,脫離家庭或監護人,跟和誘人(被告)在一起.這條法律規定在妨害家庭罪章,所要保護的是別人的家庭美滿及未成年人.所以把別人家的小孩給拐走,就算被誘拐的對象心甘情願,也觸犯了法律. 2.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得到同意脫離家庭會有民事上責任,但民法親屬篇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教養權及親權,所以一般學者認為,把別人的小孩拐走,這影響了父母的權益,會構成民法第184條+195條3項的侵權行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既然都19歲了,成年人(如果18成年的話)不是有自由行走權利, 她家人見女兒不見了那報失蹤人口很正常 但為什麼警察是以誘拐方向去查這對情侶? (還是我想錯了?) 滿18歲和滿二十歲的差別,在刑法上規定,滿18歲有責任能力,這代表犯了法就不能唬弄了,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而在民法規定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這代表你的所作所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簡單來講,例如訂立租屋契約,沒有滿二十歲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通常是父母).這份契約才會具有實質上的法律效果, 基於憲法規定,人民有行動自由,但這項權益會受到同法23的限制,例如集會遊行,父母對子女有監護及教養權,所以未成年前,在適當範圍內必須聽從父母的指示.且刑法240條也有明文規定,所以是和誘... 最後是, 警察查案很正常~這不是應份的嗎?畢竟薪水都是都是納稅人的錢 只是查出一個失蹤人口而已, 為什麼台南地檢署還函請一分局對翁偉倫等3名員警敘獎嘉勉。 但是真出大問題,卻沒人要下台/引疚離職謝罪? 這是行政上的問題...要問警察伯伯的老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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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也常說香港一年不如一年了,她在97之前就有去香港玩過,這幾年也陸陸續續有去過,她認為港人的素質是越來越低了。 97之前,香港人可是很高傲的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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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清楚~~全都明白了~~~ 不過..."把別人的小孩拐走,這影響了父母的權益,會構成民法第184條+195條3項的侵權行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句....怎看都覺得好奇怪... 影響了父母的權益...?侵權?? 說得好像孩子是父母的附屬品似的.... :confused: 其實呢~我看到妨礙家庭~是不是類似外遇的情況呢~判法又有甚麼不同呢? 引用:
高傲 :laugh: 也對啦... 畢竟當年香港一來國際地位算高了 社會經濟發展又迅速... 還有大家大都會2文3語,可以佔了很大貿易優勢 又未有大陸人來搶資源(以前可是連聽都幾乎沒聽過會有人濫用綜援的) 自從回歸了之後,當時我還是學生啦~ 所以我最切身感受就是教育制度一直改,愈改愈爛 根本把學生當白老鼠... 現在當年的學生畢業出社會了 教改的結果跟問題就完全顯示在社會裡了 當然,出了社會也開始感受到政策的利弊啦 無奈現在政府都要聽"阿公"的... :jolin: 到現在,人家問我是不是中國人,我都還是會答我是香港人... 不否認大陸真的有修為涵養的老學者真的可能比香港更談吐有物 真的有有修為涵養的有錢人,真的有好的人 但是那些大多不會想移居香港 而移居香港的...抱歉...我看到更多的是隨地吐痰,大聲喧鬧,不顧小孩/只會大聲罵小孩,濫用香港資源,沒品的人... (像昨晚下課回家搭地鐵時, 因為我上車的那個站那區有好多不同類型學校,所以下課時間都好多人 我跟其他人上車握著扶手,然後下一個站有個就是大陸人上車, 一個背就靠下來,直接壓著我們的手,我跟其他人都知道他是故意的, 然後我們手動了動,未縮,讓他自己縮開他的背, 怎知道他再大力靠一次,之後我們知道這個不要臉的人是不會自己縮了, 那麼我們就各自散開扶著別的 但是,剛說了~車上好多人,我根本沒得動,沒得扶著別的 手上還拿著書,只好另一隻手扶著門 但是我沒得握著~好容易跌倒,但是我又不能夠撞到人 結果我只能夠一直撐著直到那個沒臉男下車為止 大家(那些大陸人)一直說香港人怎樣怎樣,又歧視又xxyy的, 就是沒想過是他們自己不要臉,干我們啥事??又如何怪我們??) 我不想答自己是中國人,是因為我不想被人把我跟這些人放在一起相提並論 我媽在我小時候就一直教我好多禮貌跟道理 (例如搭地鐵不可以背靠著扶手阻礙人就是其一) 我不想被人以為我跟這些人一樣, 變相抹殺了我媽多年教我的教養 :unbelief: (話說........這雖說是香港的問題...但會否被當政治文...?如果會請大家跟我說一聲...我立刻刪掉...我現在只是氣不過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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