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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我才知道汽車停在人家大門口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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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 好像在精誠八街那邊有看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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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投書到台北市市長信箱 請交通管制工程處到你家前劃紅線
好處是依法有據 叫拖吊來拖車. 壞處就是你自己的車也不能停了 我是過來人...經驗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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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也可檢舉 http://www.tpd.gov.tw/html/index.htm
檢舉路霸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
在法規上 , 那是灰色地帶 ,
如果出事情如有人騎機車撞上死傷 , 就有得吵了 , 若是停車格 , 汽車車主就幾乎沒啥事了 , 最近也在傷腦筋要不要去申請公司前方也畫個紅線黃線的 ... |
我的看法啦, 住市區或路邊都很容易被停車, 特別是隔壁有商店/餐館/任何營業.
因為根本就沒有足夠的地方給人停車, 我相信如果有停車場, 誰也不願意停路邊. PS. 先排除連停車費都不想負擔的人. (這種人很多 @.@) 法律規定上, 沒有畫紅黃線就是可以停車了, 一般人門口就那麼大, 怎麼停都會檔到出入的. (標題講得是真是假啊? 我回來不到幾天就知道了, 畢竟隨處可看) 我自己也停過別人門口, 因為附近根本就沒停車位, 我很願意走一段距離的, 但就是沒有. (本身有從忠義路一段走到陶板屋的體驗, 或從北門路走到遠東百) 台灣停車位太少或某些地區根本就沒有, 這個, 對於住家或駕駛者都很困擾的. |
我是當初在蓋房子的時候
一樓自己的地往內縮空出一塊地 這地是自己的私有財產 因此別人是不能停車的 一停 立刻請警察拖吊 不來立刻打電話申訴 |
引用:
那更好處理~~ 就投書媒體周刊記者吧~~ |
從樓上丟一盆花下去
然後說是天災,誰叫你要停在這邊 |
中壢中山東路天橋下的停車格也有不少被附近的民家
占用了,停個機車,放個花盆什麼的當作自己家車位,實 在也蠻扯的.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4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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