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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5 2007-12-14 01:16 PM

小弟改制時已有四年年資,
說真的到現在我還不知道當初改新制到底對不對?

引用:
作者GMF
感謝上面大大提供的參考意見.

現在重點就是小弟想拿遣散費走人,可是經小弟詢問過"辭退"一詞,各方解釋不同,有些說這樣算是遣散,有些說這樣算自動離職,問老闆,他又回答他也不知道...

小弟服務這家公司8年多,年資沒有被結清過(就是服務了6年多,這時出現了選擇新舊制,小弟就選擇了新制,又繼續服務到現在2年多),所以依小弟自行上網查遣散費的計算方式 :

舊年資 : 6年1個月 ---> 6+1/12個基數
新年資 : 2年8個月 ---> 1+4/12個基數

合計 : 7+5/12個基數

如果小弟最後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為35000元,那就是35000*(7+5/12)=259583元

不知道這樣算對不對??

booger 2007-12-14 02:30 PM

還算有良心,
沒有用「大風吹」的手段讓你自動辭職
(一直調你職,一個月換一個單位、分公司...)

tw485 2007-12-15 03:35 AM

嗯嗯
你這個算法是對的
舊年資是1年1個基數.新年資1年0.5基數
還要再加公告資遣1個基數
至於單月就看公司有無給個優待,所以先不列入
算法:6(舊)+1(新)+1(公)*35000
基本上在這個時候員工都是弱勢
玩不過老闆的....

reed 2007-12-15 04:58 AM

建議是由部門主管找人資單位負責人員談.
除勞基法第十一條的情況可以拿到資遣費外, 其他都不行.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一, 必須由公司提出適用的條款.
第二, 公司向勞工局報備預告期(勞基法十六條)

如有不明白的, 可以撥給縣市單位的勞工局諮詢.
諮詢時, 大部份會與公司的見解不同, 因為同樣的勞基法條文,
看法都不同.

另外, 資遣費計算時是以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含加班費, 獎金, 津貼...簡單講, 就是全薪啦.

GMF 2007-12-17 11:55 AM

再次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解惑,基本上老闆是用 "虧損或業務緊縮" 此項要把我裁撤,而且已經告知到97年2月底結束,所以已經有做到解僱前一個月告知的通知.

如果選擇調任其他職務,工作是可以得到延續,畢竟現在外面工作不好找,可是老闆陸陸續續開始裁撤,也許暫時工作沒問題,但不保證多久以後,老闆又找我開刀.....

所以我才想要選擇離開,但是就是老闆不明講是否有給遣散費,小弟是怕萬一選了這項,結果離職後,公司根本就不理你了,老闆也耍賴說是我自己離職的,到時候工作也沒了,連唯一一筆可以暫時養家的經費也飛了.......

不管怎樣,還是感謝各位大大的解惑,如果有進一步的發展,再PO上來請教大家,謝謝!

diadiadd 2007-12-17 12:00 PM

提醒您:預告期內,每週可請謀職假二天,不扣薪水

另外,您有權要求公司在離職當日,提供您"非自願性"離職証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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