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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25-03-06 京華城翻版?大葉高島屋停車場變商場 北市府嚴正澄清 建管處則表示,本案於2010年大葉高島屋訴求,公設不應該全部計入商場,並爭取將5、6樓由停車場變為商場使用。 因涉商場及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經由市府於2010年函請立法機關內政部解釋, 經回文請檢具具體案例等相關資料,俾憑研復。 惟大葉高島屋並未提供資料,故市府未再續行函請內政部釋示,大葉高島屋也未再提出變更申請。 大葉高島屋在2021年重啟申請,此次提出12樓商場與5層停車場互換使用, 經市府核准多目標使用項目調整,但大葉高島屋也未提出變更使照申請。 2022年年初大葉高島屋再度提出將5、6層樓變更商場之訴求,因涉商場及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 仍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詢中央。 ![]() --------- 我侷限在一般住宅的問題.... |
首先針對開版的問題,依現行法規對於新技術、新材料在施工現場確實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
而新技術新材料要能適用於國內法規通常都需要一段時間跑法令,或做些配合現場環境的調整。 然而"結構跟建材當初都是超標規劃跟設計"的說法,實際上是存在爭議的。 如樓上所言 引用:
引用:
因為結構設計上也存在數個標準,而本地建商絕大部分都是採用最低標。 偶有為了販售賣點而採用較高標準的設計,但總合來說也只是符合利益考量。 因此現行結構不存在"超標"卻不合法的情形。 反過來說新技術則存在是否真的有超標的疑慮。 新技術對於本地環境的適用性以及本地施工者素質能否達到設計標準也都存在疑慮。 所以,我認為不需要為本地建商或營造廠想這麼多,因為新技術新材料等於高成本低效益。 據敝人在業界待的經驗來說,會發生的機率無限趨近於零。 =========== 另外,所謂二工其實就如字面解釋:第二次施工。 通常不能一次施工的就會等第一次完成後再另外施工,而工地通常會稱為"緩築"。 一般稱為"二工"的多半是違法施工,待檢查通過後再進行改建或變更設計。 |
引用:
請問N大的[緩築],是否還是以使用執照申報時的結構圖A完工? |
引用:
1.在特殊的情況下,因為法規不允許,所以只好先送審B圖,看鋼構的性能是否比RC更強。 2.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全棟含地基、地下室整棟樓都採用鋼構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全部都採用增強材料,一切的設計都按照業主預訂的實際使用需要設計 3.再畫一張使用RC材料及一般建材且完全合乎法規的A結構圖,再次送審,直到取得建照。 4.施作及施工時完全按照B結構圖建造,但僅牆面、樓地板部分按A結構圖施工,B構圖中沒有的部分,安置可拆除的假柱、假梁、假牆、假樓板,以符合A結構圖。 5.一路建造完成,一直至取得使用執照。 6.取得使照後,再將假柱、假梁、假牆、假樓面拆除,開始完全按照業主B結構圖裝修。 以上都採取最高或次高標準,盡可能符合多個建築安全標準為前提下的操作。 |
建築師和技師願意蓋章承擔責任: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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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到重點了 建築師蓋章 要扛20年 出事就是被調查 然後要證明 完全不知道二工這些事 不然脫不了身 :rolleyes: |
簽章結構圖不就是要送審?
不然是給業主裱框起來看的嗎 |
一般是含二次工載重加大 原設計跑不過才增加鋼筋尺寸或數量
然後送審這份"比較堅固"的設計 差異不大承辦看不出來的 閃容積方法也很多 樓板可以偷 多餘的空間可以先封 停車附屬建築梯廳列免計容積... 沒有人二次在打掉梁柱承重牆的 誰要幫你簽字 程式跑得過 施工不確實一樣死 誰要擔這責任 |
罪名 法條 刑責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93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圖利或登載不實 刑法第214至215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引用:
1.這是有方法可以規避的。 2.以上這些要三間完全不同的建築設計公司,完全不同的營造廠。 3.法規不通過的原因很多,這就是為什麼要先提高設計標準或是費錢用上鋼構梁柱。 4.為什麼要在結構圖上下手,這是因為建物對業主、營造、建築師、審監察人、政府機關等等來說,這是安全上的最優先,而且總體結構的安全性一提高,就沒有其他的可能會有出事的可能。 引用:
當然不可能去打承重牆,這就是為什麼會優先採用增強材料,沒有那個業主想自尋死路。這也是為什麼會有假柱、假梁、假牆、假樓板。 真正的重點就是在程式跑不跑得過。 引用:
這些都有辦法規避,只是比較拼。 總之一句話,RC可以過,成本比較低的方案為什麼不用?當然是另有所圖,再者,如果建築物因為用料及使用鋼構而得到的強度反而更高,那個業主是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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