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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的令人看不下去 台灣法匠又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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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上早已施展乾坤大挪移神功,將司改的焦點移到修憲的議題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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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判例的賠償都會扣除強制險 這是台灣行之有年的法院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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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命在法院一向都不值錢 :unbelief: |
就我這三年多以來,走法院的記錄來說, 就我知道的分享一下
這篇應該主要是以 刑事案件 為主 , 刑事的判決通常是以犯罪所得來賠償給被害人 另外, 如果刑事案件成立(有起訴就算), 被害人可以再提出 附帶民事賠償 之訴 通常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區的人會主動告知你可以提 附帶民事賠償 , 如果還有其它的損失 可以條列之後,以附帶民事賠償之訴進行之!! 我就是因為我媽被倒會,我才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的條文 .... 參考看看!! 樓上各位不需要這麼氣憤 , 法律真的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 不是用來保護人民之用的!! :ase :ase :ase |
引用:
強制險扣除,跟這個案例完全不同 強制險是被告自己買的保證 判賠扣除強制險賠的金額,並無不妥 本案例是,受害家屬也是原告,自己的遺產和保險 也就是以後原告家庭比較富裕,被告就不用賠? 法官就是用這個莫名其妙的概念 |
恐龍窩裡你們想找尋什麼? :mad: :mad: :mad:
前幾天接到民調問"對台灣的司法要訪查" 直接回答 "這還要問什麼,全世界都知道的事 爛爛爛,還要問嗎?" 民調訪者 "瞭解了,謝謝!" :o :o :o |
哎,有人被新聞帶風向了,轉一篇ptt的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4926.A.A6B.html 我知道有人懶得點過去,所以把內容轉過來了: 從新聞看起來敗訴的部分是「扶養費」,不包括精神慰撫金和醫療、喪葬等費用, 所謂的「撫養費」必須符合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2項,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配偶才對另一半有扶養請求權,才會有撫養義務的發生。如果遺孀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 的要件,王醫師(被害人)對第三人(遺孀)並無扶養義務,法官應該是審酌遺孀除了拿到 保險金、遺產外,尚還有自己的不動產和存款,並未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所以才判「扶養費」這部分敗訴,並不代表慰撫金和其他喪葬費用敗訴。 另外刑事裁判書在這(這部份不會講到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80,4,20210622,5 錢的部份得看民事部份的裁判書內容以了解細節 (已查詢過,內容還沒上線) 個人單純認為要是遺孀本身沒有工作,或是沒有其他收入,而單純只是吃老本的話, 應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條件,法官這樣判也許有我沒看到的部份。 |
引用:
樓主貼的新聞下面文字敘述有提到是民事賠償的部份。 https://youtu.be/IsBh6CckHrM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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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一、二審及更一審均依殺人罪判賴男無期徒刑,民事部分,王冠中罹癌的妻子等4名家屬向賴男求償1865萬4159元,但OOO法官審理認為,王冠中遇害後留下400萬元保險金及鉅額遺產,且王妻名下還有百萬元存款、房屋及土地,判賴男不需支付王妻扶養費及治療癌症的醫藥費 一直覺的新聞報導有必要公布這些法匠大名,但沒半個媒體覺得有此必要?? (或是公布法官大名有違法之虞?) 公布這些法匠至少可以讓一些頭腦還沒全傻的法匠有點警惕 知道亂判會被社會輿論批判 沒公布完全有恃無恐連輿論壓力都沒有 :cry: |
引用:
呵呵 判決還得政治正確嗎? 受輿論左右的判決還叫司法公正? 這是你想像中的司法正義? |
引用:
大家可能是混在一起看,認為免賠很不合理, 但賠償有很多種,生活賠償、損害賠償、精神賠償、懲罰性賠償, 請求的名目如果不適切,就不容易判賠,此案個人覺得後兩者比較容易過。 不過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以往感覺都偏低,不知道現在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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