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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李箱放北車大廳9天爽賺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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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行李箱無端鎖一起,
這麼明顯又詭異的偌大東西放在大廳9天, 台鐵本身人員和鐵路警察居然都視而不見這也真是奇了? 只有個清潔不依照正常程序去擅自動手, 真的覺得哪天台北車站被恐攻炸了也不意外。 |
新聞沒有用爽賺做標題
樓主沒看內容嗎? 何來爽賺? 既然在車站,看到這麼怪異就應通報駐站警察處理 通常有不明行李箱放在公共地方,一段時間沒人認領 懷疑有爆炸物或藏了屍體 怎樣會自己處理? 清潔公司應該FIRE這個員工,當到幹部還如此無知 |
一般來講真要恐攻,我覺得行李箱放個半天.一天就該引爆了...
北車的問題在於周邊流浪漢太多, 隨身行李也常常隨意放置... 除非有專人負責驅趕, 不然情形很難改變... 而台鐵員工.鐵路警察 & 清潔人員可能都已習慣這種事情, 警覺性相對少了, 所以對於放在角落的物品就沒特別在意... 有心人真有意為之, 確實抓這個漏洞就夠用了... |
引用:
這樣就要FIRE掉員工,會不會太過頭了? 清潔公司教育訓練沒做好,坐辦公室的應該把SOP訂出來並上課訓練 要解決的是事情而不是解決人 |
補充一下
這個案件偵辦審理程序也頗好笑 割了兩次 然後檢察署分別起訴兩案 第一案法院審理時當庭2萬和解,撤告 第2案,法院受理時 告訴人不撤告 (我猜是又想再薛一筆) 所以法院判緩刑 告訴人還滿會玩的 |
引用:
你搞錯了,那2萬元是雙方和解的賠償金,不是法官裁定的刑事罰金。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律對於如何量刑,也有明列原則,對照以上這些條文,犯案人實在沒有正當理由破壞他人物品,例如,情況急迫必需立刻排除,為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等等。 講句不客氣的,為甚麼要一時衝動惹禍上身?就算對方擺明挖坑陷害,這個坑難道沒有辦法避開? |
引用:
你講的只有法 沒看到理跟情 我知道2萬是和解金啊 如果不和解,民事最多就是行李箱的錢,連1萬都不到 如果被告只願意賠行李箱的售價 不願意多賠錢到2萬來和解的話,法官刑事會怎麼判? 我前面說了 審酌本案情形,法官應該要有GUTS,不讓告訴人太爽 所以就算被告不賠告訴人,也應該從輕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清潔人員9天沒辦法清掉,有多大刺激你知道嗎 XDD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判決書有寫,學歷很低... |
引用:
不會太過頭 這是基本常識 學生時代工讀做過清潔工 下班時間到指定的商業大樓清潔 三人一組,我負責吸塵 我們是外包商,老闆在第一天上工時就告知 發現有任何奇怪的東西或物件,不要擅自移動 第一時間通知大樓保全 這是台北火車站,不可能沒有SOP 而且這個是幹部,不是一般員工 就算沒有SOP,也不應去破壞行李箱 |
台灣真的很和平.......
在國外應該先叫爆破小組來清理吧 |
用破壞的我也覺得這個處理事情的方式太過情緒化
簡直無腦到極點 因為完全不可能有任何幫助處理眼前狀況的效益在 如果是棄置品那他就算拿斧頭把全部東西劈爛的也沒任何意義 如果是要讓物品所有人知道他的憤怒~那他竟然不知道毀損私人物品會吃官司? 這個人的EQ一定悲劇低...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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