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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2020-09-20 12:48 PM

我覺得這個新聞才扯。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TH2FBUPMDU3JKE/

合法停在停車格被酒駕撞,結束要被依過失致死送辦,而鑑識結果說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

所以台灣的法律很奇怪,守法的要負責,不守法的牽拖其他人,重點法官還背書,這不是鼓勵大家違規嗎?

sn245763 2020-09-20 12:57 PM

引用:
作者真象
我覺得這個新聞才扯。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TH2FBUPMDU3JKE/

合法停在停車格被酒駕撞,結束要被依過失致死送辦,而鑑識結果說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

所以台灣的法律很奇怪,守法的要負責,不守法的牽拖其他人,重點法官還背書,這不是鼓勵大家違規嗎?



跟我之前PO的類似
腳踏車被酒駕追撞,腳踏車沒事,騎機車卻送醫不治
騎腳踏車的要被求處刑責

[新聞]機車騎士酒駕追撞倒地不治 單車衰男被判刑7個月

bigDDD 2020-09-20 12:59 PM

引用:
作者真象
我覺得這個新聞才扯。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TH2FBUPMDU3JKE/

合法停在停車格被酒駕撞,結束要被依過失致死送辦,而鑑識結果說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

所以台灣的法律很奇怪,守法的要負責,不守法的牽拖其他人,重點法官還背書,這不是鼓勵大家違規嗎?

以前下班都會腳踏車去豐原廟東吃東西
就有一次停紅燈被後面轎車高速撞擊
當初對方就是說我穿全身黑
還好我有拍我腳踏車的反光片、後燈閃爍器、前燈、pi車衣的反光條...
結果他這個就凹不到我
純粹就他高速轉彎沒有看到我而已

bigDDD 2020-09-20 01:02 PM

引用:
作者sn245763
跟我之前PO的類似
腳踏車被酒駕追撞,腳踏車沒事,騎機車卻送醫不治
騎腳踏車的要被求處刑責

[新聞]機車騎士酒駕追撞倒地不治 單車衰男被判刑7個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44&page=1&pp=10)

沒燈具本來就會承擔責任了
這不是常識嗎? :confused:
奉勸各位出門在外隨時注意自己愛車狀況
像警察這部分也是可以開單(夜晚頭燈不亮)
那當你變成肇事時就會變成有責任

sn245763 2020-09-20 01:11 PM

引用:
作者bigDDD
沒燈具本來就會承擔責任了
這不是常識嗎? :confused:
奉勸各位出門在外隨時注意自己愛車狀況
像警察這部分也是可以開單(夜晚頭燈不亮)
那當你變成肇事時就會變成有責任



我那個討論串有相關討論,就不再贅敘

討論串第2頁有個一模一樣的case,
一審判無車燈判有刑責
二審腳踏車騎士舉證有反光片改判無罪

bigDDD 2020-09-20 01:31 PM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那個討論串有相關討論,就不再贅敘

討論串第2頁有個一模一樣的case,
一審判無車燈判有刑責
二審腳踏車騎士舉證有反光片改判無罪

那就是攻防阿
像我當初被撞對方也是說我穿一身黑
結果我把我的燈具、反光條,後燈閃爍器拍給他看他就啞口無言
警察一般也會幫你拍這個

spooky_mulder 2020-09-20 01:33 PM

引用:
作者bibo987
法官會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那在河床露營的,怎不判個: 應著救生衣而未著救生衣
在這種危險環境 睡覺穿好救生衣,旁邊擺好充氣挺.在正常不過了.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能注意是最關鍵的

Earstorm-5 2020-09-20 02:17 PM

其實沒有很複雜:

死者最大, 老人次之, 婦女孩童順位...

簡而言之就是傳統認為的社會弱勢者, 其實最佔優勢.

法律規則都是另一回事, 因為這協助判斷怎麼去"解釋."

但重點就是心裡的標準已經有的一個社會默契.

spooky_mulder 2020-09-20 04:53 PM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其實沒有很複雜:

死者最大, 老人次之, 婦女孩童順位...

簡而言之就是傳統認為的社會弱勢者, 其實最佔優勢.

法律規則都是另一回事, 因為這協助判斷怎麼去"解釋."

但重點就是心裡的標準已經有的一個社會默契.


也不一定哦,也有死者被判全責的案例哦

leeko 2020-09-20 05:33 PM

引用:
作者EAC212
我知道會分擔肇責.
所以問題也很簡單...你認為誰是肇事主因.
不過到目前為止.
似乎都..多數人都不認為是法治..
都是在看法官心情...


按照常理判斷,因違法而造成事故,事故責任當然由違法者自行承擔,這是依常理而言,但法官不能完全依據常理來判決。

以前的台北縣曾經發生過一起案例,法官也是被罵翻了,一個年輕人吃完尾牙走路回家,他沒有喝酒,但在路口也不知道甚麼原因闖紅燈,被機車撞傷,機車騎士沒有違規,但法官卻判機車騎士必須負起四成的肇責。

我本來以為法官是依據刑法第14條來判決,問過我們老師以後才知道,另有一條霸王條款,斑馬線的路權最大,不管行人有沒有違規,撞到斑馬線上的行人就一定會有肇責分攤。

這位機車騎士很倒楣,按理他根本不需要分攤責任,但法律是以保護行人為優先,所以法官必須依法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

我不知道現在的法官有沒有針對馬路三寶修改以往的判決方式,也提醒眾網友,開車經過有畫斑馬線的路口時,提高警覺絕對不要搶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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