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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倒人看一眼再輾過 檢:難證明有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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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知道不能酒駕嗎? 這是一件明確且眾所皆知的事
如果知道還犯行,那不是蓄意嗎? 既然犯意明確,酒醉駕駛之行為就是殺人之無形工具,而對象為不特定之人 檢察官是欲脫之罪何患無辭? 根本是變相鼓勵殺人犯犯案前喝酒脫罪 |
引用:
死者是送到醫院後才死亡 檢察官的論點是 第二次輾過的行為 因為酒駕被告有下車看了一下 第二次有故意的行為 也無法證明 死者是否第二次輾過才是死因 這個論點如果成立 比方說 有兩人口角打架 一人被打趴 另一人離開後覺得還不服氣 拿武器回去再打趴在地上的人 結果送去救治後仍傷重死亡 無法判定死因是哪一下攻擊所致 回頭再打很明顯是故意的行為 可是仍無法確定被打趴之人是第一次造成還是第二次 因此,認定是過失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檢察官的心證 |
美國有個老翁用槍轟入侵者,入侵者倒地後。老翁發現未死,再補一槍。
最後法官認為老翁第一槍合法,但第二槍為謀殺,判終生監禁。 如果照台灣這個檢察官的邏輯,事實上也無法判定第一或第二槍才是主要死因。那老翁應該無罪才對。 只能說台灣法治人員,思考邏輯都是外星球的。 正常情況下,在未死狀態下,再故意施以致死傷害,就應判定為謀殺。而不是台灣法治人員那種外星人的邏輯。 |
補充一下,美國那個案例是,法官認為老翁可以在第一槍後叫救護車,中槍者可能還有救。但老翁卻再補一槍致死,因此判謀殺罪。
同理,本案如果車主沒有撞第二下,傷者也有可能獲救。再撞第二下,理應判為謀殺。 事實上以現代醫療而言,如果不是當場死亡,都有救活的可能。很多人腦部中槍卻都還活下來,不是嗎? 因此以主觀認定來說,第一下之後既然未死,就不能視第一下為死亡主因。故意行為的第二下傷害,必須認定為謀殺。 |
引用:
是的 !! 所以我才說檢察官在鑽牛角尖、玩文字遊戲 , 出現未死又故意施以致死傷害的行為 , 就應足夠認定殺人犯意 , 牽扯哪一次才是致死根本是模糊焦點 !! (或者該說檢察官的邏輯出錯) PS. 有時會想下一次更扯的脫罪說詞 , 會不會出現肇事者醉得太嚴重、神志不清 , 因為不是在意志清楚下的犯行 , 所以不能認定是故意傷人至死 |
不管第一次還是第二次,都是同一人所為,而且兩次的間隔極短,把一個行為分成兩階段有意義?
如果這兩次的行為人不同,比方說駕駛酒駕撞到人然後下車察看,但是坐在旁邊的乘客怕被牽連而開車輾過逃走,那分兩次來論斷還有點道理 撞人跟輾過都是同一人所為,分兩次來看是分個鬼 有進連結看影片的話,會發現駕駛真的很可惡,那已經不是撞人後因害怕而肇逃了,旁邊的工頭都已經跟他說人在車下,叫他車子不要動,還是硬要開車,而且沿路還逆向擦撞其他車輛和駕駛 真的懷疑檢察官是不是拿了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 |
引用:
小心查水錶! 跟台灣司法官有關的留言一定比照古代作文⋯⋯結尾: 台灣司法官最公正廉明,絕不會收錢! |
引用:
改成美式殺人分級制,才有可能吧。 |
引用:
宋世傑 就算我送五千兩银子给何知縣 你也不能告我行賄 我喜歡送錢给他花不行嗎? |
酒駕致死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傷害致死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只能選一種起訴,檢察官有可能是打安全牌 後者刑責是較重,但若沒把握一定能定罪,就有可能讓被告脫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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