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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倒人看一眼再輾過 檢:難證明有殺人犯意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0234)

newfire 2018-01-05 12:31 PM

檢察官不知道不能酒駕嗎? 這是一件明確且眾所皆知的事
如果知道還犯行,那不是蓄意嗎?
既然犯意明確,酒醉駕駛之行為就是殺人之無形工具,而對象為不特定之人

檢察官是欲脫之罪何患無辭?
根本是變相鼓勵殺人犯犯案前喝酒脫罪

sclee 2018-01-05 01:02 PM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主觀判定,沒辦法說什麼...

如果第一次撞擊屬於致死主因,當下其實被害者已死亡,那開車輾過屍體的作為,沒有侵害屍體的嫌疑?

死者是送到醫院後才死亡

檢察官的論點是 第二次輾過的行為 因為酒駕被告有下車看了一下

第二次有故意的行為 也無法證明 死者是否第二次輾過才是死因

這個論點如果成立

比方說 有兩人口角打架 一人被打趴 另一人離開後覺得還不服氣
拿武器回去再打趴在地上的人

結果送去救治後仍傷重死亡 無法判定死因是哪一下攻擊所致

回頭再打很明顯是故意的行為

可是仍無法確定被打趴之人是第一次造成還是第二次

因此,認定是過失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檢察官的心證

Adsmt 2018-01-05 01:13 PM

美國有個老翁用槍轟入侵者,入侵者倒地後。老翁發現未死,再補一槍。

最後法官認為老翁第一槍合法,但第二槍為謀殺,判終生監禁。

如果照台灣這個檢察官的邏輯,事實上也無法判定第一或第二槍才是主要死因。那老翁應該無罪才對。

只能說台灣法治人員,思考邏輯都是外星球的。

正常情況下,在未死狀態下,再故意施以致死傷害,就應判定為謀殺。而不是台灣法治人員那種外星人的邏輯。

Adsmt 2018-01-05 01:20 PM

補充一下,美國那個案例是,法官認為老翁可以在第一槍後叫救護車,中槍者可能還有救。但老翁卻再補一槍致死,因此判謀殺罪。

同理,本案如果車主沒有撞第二下,傷者也有可能獲救。再撞第二下,理應判為謀殺。

事實上以現代醫療而言,如果不是當場死亡,都有救活的可能。很多人腦部中槍卻都還活下來,不是嗎?

因此以主觀認定來說,第一下之後既然未死,就不能視第一下為死亡主因。故意行為的第二下傷害,必須認定為謀殺。

喵醬 2018-01-05 01:23 PM

引用:
作者Adsmt
美國有個老翁用槍轟入侵者,入侵者倒地後。老翁發現未死,再補一槍。

最後法官認為老翁第一槍合法,但第二槍為謀殺,判終生監禁。

如果照台灣這個檢察官的邏輯,事實上也無法判定第一或第二槍才是主要死因。那老翁應該無罪才對。

只能說台灣法治人員,思考邏輯都是外星球的。

正常情況下,在未死狀態下,再故意施以致死傷害,就應判定為謀殺。而不是台灣法治人員那種外星人的邏輯。

是的 !! 所以我才說檢察官在鑽牛角尖、玩文字遊戲 ,
出現未死又故意施以致死傷害的行為 , 就應足夠認定殺人犯意 ,
牽扯哪一次才是致死根本是模糊焦點 !! (或者該說檢察官的邏輯出錯)

PS.
有時會想下一次更扯的脫罪說詞 ,
會不會出現肇事者醉得太嚴重、神志不清 ,
因為不是在意志清楚下的犯行 , 所以不能認定是故意傷人至死

林清華 2018-01-05 02:01 PM

不管第一次還是第二次,都是同一人所為,而且兩次的間隔極短,把一個行為分成兩階段有意義?

如果這兩次的行為人不同,比方說駕駛酒駕撞到人然後下車察看,但是坐在旁邊的乘客怕被牽連而開車輾過逃走,那分兩次來論斷還有點道理

撞人跟輾過都是同一人所為,分兩次來看是分個鬼

有進連結看影片的話,會發現駕駛真的很可惡,那已經不是撞人後因害怕而肇逃了,旁邊的工頭都已經跟他說人在車下,叫他車子不要動,還是硬要開車,而且沿路還逆向擦撞其他車輛和駕駛

真的懷疑檢察官是不是拿了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

我想要停權 2018-01-05 02:16 PM

引用:
作者林清華
酒駕撞到人然後下車察看,但是坐在旁邊的乘客怕被牽

真的懷疑檢察官是不是拿了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

小心查水錶!
跟台灣司法官有關的留言一定比照古代作文⋯⋯結尾:
台灣司法官最公正廉明,絕不會收錢!

E.A.G.Y.O.O 2018-01-05 03:56 PM

引用:
作者Adsmt
美國有

只能說台灣法治人員,思考邏輯都是外星球的。

正常情況下,在未死狀態下,再故意施以致死傷害,就應判定為謀殺。而不是台灣法治人員那種外星人的邏輯。



改成美式殺人分級制,才有可能吧。

KURURU 2018-01-05 04:52 PM

引用:
作者林清華
不管第一次還是第二次,都是同一人所為,而且兩次的間隔極短,把一個行為分成兩階段有意義?

如果這兩次的行為人不同,比方說駕駛酒駕撞到人然後下車察看,但是坐在旁邊的乘客怕被牽連而開車輾過逃走,那分兩次來論斷還有點道理

撞人跟輾過都是同一人所為,分兩次來看是分個鬼

有進連結看影片的話,會發現駕駛真的很可惡,那已經不是撞人後因害怕而肇逃了,旁邊的工頭都已經跟他說人在車下,叫他車子不要動,還是硬要開車,而且沿路還逆向擦撞其他車輛和駕駛

真的懷疑檢察官是不是拿了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


宋世傑 就算我送五千兩银子给何知縣 你也不能告我行賄 我喜歡送錢给他花不行嗎?

rainwens 2018-01-06 06:32 AM

酒駕致死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傷害致死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只能選一種起訴,檢察官有可能是打安全牌
後者刑責是較重,但若沒把握一定能定罪,就有可能讓被告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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