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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2017-07-27 08:05 AM

懶人包.....

1.民法已於20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改為限定繼承
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

法律信箱: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

2.該事件新聞網址
失聯30年生母亡故 他莫名背14萬卡債

新聞有提到,該員於〝2007年〞得知生母過世,當時〝尚未修法〞

該員對於繼承相關法律程序,在當下也無相關作為(法律大忌),

而銀行等到時限將至時(也就是今年),向該員催討生母生前債務,

因生母過世時(2007年)法律尚未修改,故適用舊法

因此才有這篇新(舊?)聞出現

而板上的網兄就不用擔心自己是下一個受害者了。

跳海人 2017-07-27 08:08 AM

引用:
作者喵吉拉
現在不是預設就是限定繼承?

引用:
作者pdm
現在已經沒有這種問題了
現在已經被成為限定繼承



我記得未成年才是預設限定繼承,成年人需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才是限定繼承

很多人沒注意到後面的但書,只注意到全面限定繼承的文字,這條似乎有修法修一半的感覺...

參考一下這篇....限定繼承常犯的幾個錯誤

E.A.G.Y.O.O 2017-07-27 08:15 AM

成年人當然不能自動限定繼承,總要留個路給借錢的人,借錢的也很倒霉。

Earstorm-5 2017-07-27 08:17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記得未成年才是預設限定繼承,成年人需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才是限定繼承
很多人沒注意到後面的但書,只注意到全面限定繼承的文字,這條似乎有修法修一半的感覺...
參考一下這篇....限定繼承常犯的幾個錯誤 (http://www.chcg.com.tw/%E9%99%90%E5...A7%80%E5%BF%B5/)


感謝資料, 最近剛好要好好研究這方面的資訊, 不過我個人偏向於直接申請斷絕關係...

說多了, 總之走一步看一步, 慢慢釐清再說...

Earstorm-5 2017-07-27 08:19 AM

引用:
作者E.A.G.Y.O.O
成年人當然不能自動限定繼承,總要留個路給借錢的人,借錢的也很倒霉。


我倒是覺得借錢給人的債主, 除非是被逼的, 不然就要自己張大眼睛看欠債人的品行.

身死道消是很合理的, 殃及子孫(無辜的子孫)就不對了, 除非是快死的時候去欠債換財產給子孫..

所以要借錢給別人, 一定要考慮再三!!!

跳海人 2017-07-27 08:25 AM

引用:
作者E.A.G.Y.O.O
成年人當然不能自動限定繼承,總要留個路給借錢的人,借錢的也很倒霉。


這個說法似乎會通,但若是遇到了親友從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時就會知道痛了
尤其是對老人家來說,兒女如果有龐大的債務,老人家並不會清楚要去申報
過了三個月時,就會繼承莫大的債務

當然,有人會說也有可能會繼承莫大的財務
但試想,獲得了這些財務,可以為他們帶來多少的幫助?但迎來的債務卻會帶來多少的痛苦?也許是年邁的老者需流落街頭的情況也不一定

當時修法是因為有人嬰兒起就背了債務,所以修了未成年部份,而成年人部份就仍還是預設保留父債子償或是子債父償的觀念
相對的親人原則上也背上了強制保人的概念,個人認為這並不合理

Adsmt 2017-07-27 08:26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記得未成年才是預設限定繼承,成年人需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才是限定繼承
很多人沒注意到後面的但書,只注意到全面限定繼承的文字,這條似乎有修法修一半的感覺...
參考一下這篇....限定繼承常犯的幾個錯誤 (http://www.chcg.com.tw/%E9%99%90%E5...A7%80%E5%BF%B5/)

沒有分成年未成年,一體適用。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引用:
作者E.A.G.Y.O.O
成年人當然不能自動限定繼承,總要留個路給借錢的人,借錢的也很倒霉。

哪有這種事,錢又不是我借的,為什麼我要還?倒楣是借錢的人自己的事,繼承人沒有義務代為償還。
更不用說文中那種30年沒聯絡,早就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Adsmt 2017-07-27 08:29 AM

引用:
作者sn245763
懶人包.....
1.民法已於20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改為限定繼承
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de=37350&mp=095)
法律信箱: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50310/36428007/)
2.該事件新聞網址
失聯30年生母亡故 他莫名背14萬卡債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170725/1165787/)

新聞有提到,該員於〝2007年〞得知生母過世,當時〝尚未修法〞
該員對於繼承相關法律程序,在當下也無相關作為(法律大忌),
而銀行等到時限將至時(也就是今年),向該員催討生母生前債務,
因生母過世時(2007年)法律尚未修改,故適用舊法
因此才有這篇新(舊?)聞出現
而板上的網兄就不用擔心自己是下一個受害者了。

此法可溯及既往,而且看起來符合下面這個條件,但詳細情形不清楚。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或單親子女未與父親同住的情形。

跳海人 2017-07-27 08:32 AM

引用:
作者Adsmt
沒有分成年未成年,一體適用。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哪有這種事,錢又不是我借的,為什麼我要還?倒楣是借錢的人自己的事,繼承人沒有義務代為償還。
更不用說文中那種30年沒聯絡,早就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那篇我認為很不負責任,向法院申報很重要,要說清楚,請注意最下面一段

這段的修法,解讀成白話文是....大家都是限定繼承,但是成年人要去做申報,不然仍然是全面繼續

換個說法.....成年人預設是全面繼承,只要去申報就是限定繼承

您接受那種說法?



引用:
肆、例外不適用之情形
民法第1163條挸定有例外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的情形,這些是因繼承人有不正行為,因此喪失法定繼承有限責任之利益,包括有:
.....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sn245763 2017-07-27 08:40 AM

引用:
作者Adsmt
此法可溯及既往,而且看起來符合下面這個條件,但詳細情形不清楚。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或單親子女未與父親同住的情形。



嗯,原文蘋果文末有其他律師提出見解
母失聯30年過世 他無辜扛債有解了

蘋果這篇也可以參考一下
別以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繼承遺產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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