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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薪制 用月薪除以30天來算加班費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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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待過的公司也都是這樣算,沒覺得不合理
真的要注意的是那種把你薪資拆解成底薪跟一堆加給的 你的獎金、加班費都用底薪來計算才嘔 ...尤其當你考績優等領的獎金比乙等的少時 |
引用:
網路看來的? 還是問錯人了? 上面這個說法是錯的. 非上班日加班的計算方式是: 國定假日 => 前 8 小時 * 1 (少於 8 小時的都用 8 小時算), 超過 8 小時的, 8-10小時是 *1.34, 超過10的是 * 1.67 特休 => 同國定假日, 但加多少算多少, 沒有少於 8 都算 8 這條件. 休息日 => 前兩個小時 * 1.34, 2-8 小時 * 1.67, 超過 8 的部份 * 2.67 (計算以 4 小時為單位, 小於4就算4, 大於4小於8就算8,大於8小於12就算12... 大於12.... 違法) 例假日, 同休息日, 除了加班費外, 另外還要補休一天. 不過... 非天災等特殊情況, 不允許加班 (什麼叫特殊情況沒說..) |
引用:
他說的修法前,您這部份是修法後 |
新加坡的算法比較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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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都是 30 天。
但是我知道某些外商是用上班日 20 天去算的,不過是真•責任制,所以也沒啥加班費。 話說台商偽•責任制也沒加班費,十幾年不知道什麼叫加班費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那真的要看公司有沒有良心啦,通常台商有台商的玩法。
我的公司(外商),就是以22天來去除。 但是是責任制,不用打卡,沒有加班費...,除非禮拜六日有特殊要求要你來加班。 且每個月薪水也沒那些哩哩扣摳的名目,就底薪加一千多塊的餐費這樣。 |
引用:
修法前的假日加班是兩倍,勞動的解釋兩倍是含本薪,所以實領只有一倍 為了推動一例一休勞動部又發明了一個休息日出來,算法就是你講的那樣 其實以前沒有休息日又哪來的休息日加班費 |
算加班是/30沒錯, 把數值製造成最小.
算扣錢要分為幾部分. 基本有一個/30的, 但以前可能是/22. 然後會有一個公司要扣的, 譬如NT500. 最後有經理要扣的部門內規, 有看過NT2000+的. 後面兩個看似不合法對吧. 改成把獎金降低就沒有問題了. 你猜對了, 就是利用低底薪, 高"雜七雜八"制~ |
引用:
趕快來我們澳洲就對了。 每次要加班我都非常感謝經理,經理也知道台灣人很努力,喜歡加班(費), 加班都是我獨佔啦!! 哇哈哈!!! |
引用:
就是因為沒有法定休息日,所以在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和超出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是用1.33/1.67去計算 原39法條如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36條-七休一的例假日 第37條-國定假日 第38條-特休 所以休法前的星期六,並不在39條的規範內,所以前8小時用0.33/0.67的確是可以的 但,這樣會造成星期六的加班費太低,而且計算複雜 再加上,在雙週工時84小時的時候,那4小時的加班費又會增加複雜度 所以大部份公司都全採用一套標準去算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2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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