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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勞基法規定的勞工30日前告知離職是含當天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2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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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含當天 但是,發文日是3/12,有上班嗎? 如果只是在家裡發出郵件通知,那就有爭議了 |
引用:
其實以勞基法來看 只要有通知意圖 不管手段 就算成立 所以之前當主管時最怕聽到 可能... |
引用: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建議由提出申請的第二天起算比較保險, 另外, 在我的印象裡, 一級主管請辭須提前 60 天通知, 千萬小心囉! :)
------------------------------ 離題講故事 ------------------------------ 引用:
我也有過類似的經驗, 那是我回台灣的第一份工作, 在醫院當 "掛名" 的管理處行政專員! :ase 工作期間的各種詭異, 不合規定, 打壓排擠..... 的手段和故事就不講了, 搞到我後來還要去開交通車, 打病歷這些才誇張! :D 後來我堅持工作了兩年半, 終於有機會可以跳槽了, 那我就要開始安排離職的事情了, 結果......... 找人事主管談, 她說她不夠資格處理我的離職申請, WTF?!?!? :shock: ( 這該死的特助職銜! :nonono: ) 那好吧, 找管理處處長! 嘿~~~ 奇了, 這個平常老是喜歡拿著雞毛當令箭抓我小辮子, 說我目無尊長, 自以為是的人, 竟然也說她不夠資格處理我的離職申請? :confused: 幹! 沒辦法了, 直接找副院長! 靠杯~~~ 詭異了, 這個沒事就喜歡在辦公室找人開會哈拉畫大餅的傢伙竟然叫秘書 ( 小三 ) 出來擋駕說他不在?!?!? :flash: 幹XX, 最好你不在啦, 那停車場那台車是誰的? :o 你小三開來兜風的喔??? :p 不管了, 我直接跟人事主管拿離職申請書, 寫好後掃描, 正本用限時掛號寄管理處, 副本同樣用限時掛號寄院長室, 副院長室, 人事室! 另外把掃描的檔案用 Email 發送給院長, 副院長, 管理處處長及兩位副處長, 最後再寄一份給人事室! :) 可是可笑的是, 我提出離職單第二天起算超過 30 天, 是真的超過 30 天喔, 副院長才找我去他辦公室 "聊聊", 說什麼我算是一級主管, 離職要提前 60 天通知, 他剛剛才看到我的離職申請....... 什麼的! :rolleyes: 幹~~ :tu: 哪門子的一級主管要去開交通車? 打病歷? 管清潔人員? 哩跨丟鬼喔? :laugh: 我很客氣的跟他說, 沒問題, 請趕緊指派職務代理人來交接我的業務, 我 30 天之後就會離職, 所以能交接的時間不多, 請他盡快指派! 他似乎沒搞懂我的意思, 一臉白癡白癡的看著我, 我只好再說一次我提出離職單的時間是在 30 天前, 同時舉證限時雙掛號的回執聯和 Email 的已讀回覆, 善意的提醒他說你已經浪費了 30 天囉, 然後我就笑笑的跟他說我還要去清潔組開會, 先告退了! :D 神奇的事情終於發生了, 當天下午院長就找我去談話了! :laugh: 他先是說了我一頓, 說我太衝動, 不成熟, 沒有為團隊付出的心, 然後再假意的關心我一下, 說願意加薪, 調我回管理處..... 什麼的! :unbelief: 我還是笑笑, 謝謝他的栽培和照顧, 然後跟他說我 30 天之後就會離職, 所以能交接的時間不多, 請他盡快指派職務代理人來交接我的業務, 接著說抱歉我還要去工務組開會, 先告退了! :p 之後就熱鬧了, 院長的老婆, 兩個平常不跟我說話的副處長, 護理部主任和督導....... 輪流約談我, 動之以情的, 誘之以利的, 威之以嚇的沒少過! ;) 我一樣笑笑的打著太極, 30 天一到, 打包走人, 毫無留戀和懸念! :) 至於他們有沒有派人來交接? 那就不是我管得到了, ( 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派人過來交接 ) 我只是把所有的工作詳細的打成文字檔, 電子檔存筆碟放桌上, 紙本分寄管理處和副院長室, 然後把所有的文具用品全部整理好裝箱放在桌上, 走人! :yeah: 之後只聽說他們找了三個人來接手我的工作, 而且還做的 2266 的! :laugh: |
請問 一級主管 60天是哪裡看來的? 自己想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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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姆大大~目前法令的規範是... 到職三個月內不用預告 三個月~一年...預告期十天 一年~三年......預告期二十天 三年以上........預告期三十天 您的Case,應該預告期二十天就可以離職了 至於六十天的部份,應該是公司的內規,與法令抵觸者,當然是無效的 可是如果簽約時,有附加民事賠償條款,那就有討論空間了.... ------------------------------ 離題講故事 ------------------------------ 以前在某家連鎖店,到職後被告知主管級要簽合約,要做滿二年並提前三個月告知,不然要賠十萬元,做了一段時間後很後悔,但又因為簽了這份賣身契,正愁找不到方法提前離開.... 後來,某區主管調回總部後,要拗我去他家幫忙弄網路 拒絕後,他跑來我辦公室門口咆嘯.... 小弟很膽小的,怕出入辦公室會有人身不測 所以向人事單位求助,副董事長出面協調,最後就是該主管記過,我自願離職,不用賠償.... (雖然我可以引用勞基法第12條,但小弟生性膽小又有家庭要養,再加上老闆政商關係不錯,所以選擇了自願離職) |
引用:
所以說當時真的是很笨啊! :D 上頭說什麼, 我就呆呆的信什麼囉! :p 現在比較懂得去查勞基法了! :s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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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小小湯姆是很聰明的 :D :D :D |
引用:
應該是內規吧 不過與勞基法牴觸者又沒優於勞基法 則為無效 |
...大家都沒看哇哇哇那一集的內容嗎?
如果你沒有錢和職權交接的問題,也不怕撕破臉的麻煩,你告訴公司後,其實就可以閃人了 我提前30天告知你後,接下來30天都請假,犯了什麼法? 我不想賺錢還不行嗎? 公司不准假的話,大多數公司內規是曠職3-6天開除... 只不過公司可以依照你的工作沒交接來提工作損害(例如器具損害) 不過這個跟勞基法的離職好像沒有直接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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