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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於搞懂一例一休的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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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講的剛好是一例一休試圖解決的問題,照現制單周不滿40工時不必給加班費 一例一休周六明定為休息日無此問題,加班費一定得給。 二例則周六不得上班,否則雇主可以被裁罰2~30萬(我認為這也該調,須隨公司規模級距成長,否則對大企業太低了) 然後,不論現制還是一例一休草案、二例草案,周日都是不得上班的 |
引用:
剛剛ptt就在吵這個 一個是勞基法解釋 一個是法院判決解釋 真夠扯的.... :jolin: :jolin: |
引用:
呃....這個我就沒看到了 一例一休草案有指定 周六周日哪個是休哪個是例? |
引用:
那個解釋本身就有問題了 正常說 沒出勤就有薪資1200 有上班當然要再給上班的薪水1200 如果照你的是加班費700 拿來擇日補修 你還要倒貼給公司500(一天沒上班要扣日薪1200) 哪有這回事 :jolin: |
引用:
其實現在不就已經一例了? 最重要的是那七天假要被砍了 :tu: 有話好說-進步立法?背叛勞工?各行各業談休假! |
紅色是目前一例一休的草案條文
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4)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其實這個條文的解釋真的很複雜 勞團的解釋 (1) + ( 1又1/3 和 1又2/3 ) (當日的錢) (當日出勤的8小時加班費) 但是如果把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 解釋成 作成出勤的時薪再額外加給呢 (1) + (1) + ( 1又1/3 和 1又2/3 ) (當日的錢) (當日出勤的8小時) (額外加給的) 變成各自解讀....... :stupefy: |
引用:
所以現在工商團體安安靜靜 因為不是修成這樣........... 修法成一天多領快3倍,又要喊出走了 :rolleyes: |
引用:
這個是另外一個戰場 官員們我想是掩耳盜鈴混混就過去了 :flash: |
引用:
這就是我個人一直不懂的地方,例假日不得上班,那勞基法39條是在講什麼意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39 |
公務員總是不會虧,
講勞工七天假比公務員好 公家機關周休2日, 出勤不只給錢還有補休 勞工隨便給錢就打發了 特休也不改, 勞基法的假期多的要拿掉, 缺的不會補 你媽的跟慣老闆遇缺不補有什麼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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