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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計程車從快車道突然切到路邊攬客沒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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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罰則呀
問題是照該罰則 台灣一狗票人被罰到死 10公尺只能變換一個車道 依據這個規則即可 當然甚麼車道虛擬分割那種狗屎不算 |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任意變換車道,可以改寄去 壹電視,然後警察就會"認真"開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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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小黃有減速、也有打方向燈
只是以上動作都是在快車道做...然後就瞬切道機車道 目前電腦檔案殺了∼行車記錄器也被蓋掉了... 看來下次檢舉資料要留久一點... 經過幾次事件我個人是有一種感覺: 檢舉時除了要幫警察把日期、時間、地點寫清楚(影片或照片上一定要有日期時間) 還要再將違反條例查好(最好引用哪條罰則都幫警方寫好)不然很容易檢舉失敗。 另外檢舉小黃好像都會比一般用路人的案件多上幾天時間才有回應,不知道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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