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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台灣詐騙集團都要躲到非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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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的小孩缺練習對相,這些詐騙送過去當靶! 以後影片不要再出現青天白日旗... |
詐騙中國人的錢回台灣的話,政府應該頒獎狀才對啊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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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警方去年底破獲77名華人非法入境的電信詐騙案,並交法院審理,其中有23人為台籍,而第一批獲判無罪釋放的37名嫌犯中,則有8名台籍人士,卻遭肯亞警方無由扣留
有罪的應該是會在當地坐牢 新聞都說這8人當地法院已經判無罪了 但中國卻把他們遣送回中國 搞不大懂中國要那八個無罪的台灣人幹嘛 還是這手段只是要對外展現台灣人就是中國人的說法 這篇回文 蠻多人只看標題回的 |
引用:
無罪判決是可能附帶驅逐出境(或說宣告為不受歡迎人物),但此時要送到哪裡通常還是由被驅逐者自己決定,會不讓被驅逐者自己決定應該只有透過司法互助引渡才合理,請問一下PRC有對那幾人提出引渡要求了嗎:stupefy::stupefy:.... |
引用:
請參考這篇菲律賓台嫌遣送案討論:文章很長,我贊成將這些人送到大陸。另外維基解密 創辦人因為性侵案被要求由英國引渡到瑞典,創辦人是澳洲籍,澳洲的作法是派出外交官陪同,確認有無被不法不當審判,這事情我也支持我外交部依澳洲方式辦理 這篇文章太長,引用重點如下: 二、台、中、菲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競合 本案犯罪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犯罪結果地為「中國大陸」,犯罪行為地為「菲律賓」,犯罪行為人則具有我國國籍,故對於本案,中國大陸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被害人 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菲律賓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具有管轄權;我國則可主張「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因此,台灣、中國大陸、菲律賓三者皆可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及審判權。 三、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之合法性? 菲律賓如不欲自行審判該案件,應遵守國際法上「不引渡即起訴原則」,應將人犯引渡給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但本案因「中國大陸」與「台灣」皆提出引渡之請求,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是否符合國際法規範,則須視其是否符合「多數引渡請求之順序」。 關於如果有數國政府就同一人犯要求引渡,我國引渡法第6條有下列規定:「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即國際法上「多數引渡請求之順序」為:引渡條約締約國→領域管轄原則→國籍原則→重罪或請求優先之國。 中菲兩國的引渡條約在2005年8月1日已生效,中國大陸亦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台灣僅能主張「國籍原則」,故依上述順序,菲律賓依中菲引渡條約將人犯引渡給「中國大陸」,似無違反國際法原則。 |
引用:
這些是檯面上的理由啦。 實際上嘛,就是二個,一個是政治上的理由,大家都知道。 另一個就是很實際的,錢的問題。 這些人被送到中國去,沒把賺的錢連本帶利的吐出來,中國不會輕易放人的,就是這麼回事而已。 |
台灣對詐騙份子太爽了、送去對岸槍斃很剛好阿∼
外交部?台灣還有這個單位嗎? |
千萬不要把這些人渣弄回台灣,一回來我看當天就交保了,還不是出去重操舊業騙人。
讓祖國好好“照護”他們,又省事+台灣納稅人又不用出錢,多好 :D |
所以引渡回台會讓它們把騙來的吐出來嗎?! :confused:
不然錢都跑哪去了?! :shock: |
台灣人好端端的為什麼往肯亞跑?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而且還是年輕人 不流行去澳洲,換到肯亞打工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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