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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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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從學理來看 兩公約的內容算是習慣法(大部分學者)甚至應該是強行法(少數,極端的看法) 故習慣法對於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 所以不論我們簽署與否,都應該遵守 另一部份學者認為兩公約雖然是習慣法 但在兩公約形成的過程,因為在死刑部分,我們一直沒有廢除 故僅就此一部份,對我們沒有拘束力 況且公約本身也就只是倡導性質 當然也有學者(較少數)認為,兩公約只是國際條約 只要我們不簽,就對我們不生拘束力 現在就是因為我們簽了,所以才被迫要遵守 習慣法就像是公車/捷運排隊 雖然沒有硬性的法規和罰則,但因為大家都在排隊 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就會排隊 習慣法和強行法的位階高於條約 即使我們沒有簽兩公約 這兩位法官也可以找出一打理由來避免死刑 |
引用: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
第一次看到有人那麼賤..........
喜歡替自己穿小鞋........ 兩公約到底干我們屁事阿......... 就算我們遵守美國的法律....台灣也不會成為美國的一州阿.... 還是我們遵守兩公約就可以加入歐盟? |
兩公約砲的縮寫吧!?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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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公約沒有推遲或阻止死刑 那就更沒問題才對 :flash: |
第一次看到有人那麼賤..........
喜歡替自己穿小鞋........ 兩公約到底干我們屁事阿......... 就算我們遵守美國的法律....台灣也不會成為美國的一州阿.... 還是我們遵守兩公約就可以加入歐盟? |
引用:
錯~真正被濫用的是這一條 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59 第七項決議有關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及執行死刑的規範。 結果被一堆(假)精障者當免死金牌 只要你是精障者 你就可以隨意殺人了 因為不會被判死刑 幹!! 找不到真正原文 , 不過有看到其他地方提到原條文應該是 「人權委員會」上開2005/59決議第七項為:「『敦促』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國家…不對患有精神或智力殘障的人判處死刑或對此種人加以處決」,既係「敦促」,並無強制遵守之效力。 結果被台灣法官拿來濫用... |
台灣沒加入聯合國
完全不需要遵守兩公約 |
引用:
不遵守是不行的 http://www.ouk.edu.tw/EpaperViewDet...a6-680a426eb95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於十二月十日起生效為中華民國國內法,以彰顯台灣對人權的重視及落實。法務部也根據這兩項公約檢討各部會違反人權的規定及缺失,各部門從贍養費請求、撫侐金的發放、羈押法的實施、收容所的規定、手銬戒具的使用、非法行業實施、工會組織到國土開發等,逐一被檢討,若有違失就被要求改進。其中,最受到法務部重視的是死刑執行的問題。公約並未規定廢除死刑,而只能在第6條第6款通過一個提及廢除死刑願望的不具約束力的規定。直到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通過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亦即(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明文規定廢除死刑,才保障一種不被處決的權利,並將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在其管轄權範圍內廢除死刑」,作為《第二選擇議定書》締約國的義務。雖然死刑與刑法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治安,教化罪犯的現代理念相抵觸;法官錯判的危險永遠也可能存在,生命的剝奪無法回復,而且從刑事政策的立場顯示,死刑並不比監禁對遏制犯罪更為有效,但是否禁止死刑仍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台灣已四年沒有執行死刑,死刑犯至目前已累積到43人。廢除死刑是既定政策,最終要以保障人權為目標。法務部已組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朝上述廢除死刑目標邁進。雖然有人反對,但中央研究院曾做過問卷調查,如果有終身監禁來替死刑,也有百分之50以上的人贊成,全世界只有25個國家實施死刑,有138個國家已廢除或不執行。台灣要與世界接軌,朝廢除死刑或著不執行的方向努力。 |
引用:
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人家都沒收,自己生效個鬼阿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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