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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尋問一下特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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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找資料 看到詳解,只能說以前被洗腦了wwww
年初離職,特休假可以在離職前休完嗎? 首頁 > 熱門話題 > 勞資關係權益 a885勞動法律網/劉明盛 員工就職2年,於三月底離職,去年特休假有7天,員工想在3月份將7天特休假分次請完,可以嗎?特休假應該平均在1-12月請,我只做到3月,所以只能請3/12(也就是1.5天)嗎?公司是否應照給7天特休假? 一、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時間,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可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台拑勞動二字第○一六XX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綜上法律依據,不難看出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除非已事先於工作規則訂明排休方式,否則就是勞資各有一半決定權;另外最常見到的是雇主以為特休假應該平均在1-12月申請,不要搞混了,今年可以有特休假是因為去年已經工作滿一年,所以才可在今年勞資雙方協議的時間排休,所以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如果公司無法同意讓員工在離職前排休,則應補給應休未休之特休假工資。 |
理論上來看特休假是"你之前有工作到而下一年補給你的."
所以不能除開12個月份平均來決定你到幾月能休幾天. 夠簡單明瞭吧. 不過就像網友講的, 有遵照勞基法的公司(在台灣)很稀有. 聽說過有一間, 第一年後給7天, 然後每年多一天, 有上限. 接著以前規定一周"可"工作42小時所以公司覺得虧了2小時. 所以2*52(周)/8=13 --> 你一年欠公司幾天, 用特休補. 接著你可以預測的, 順著這邏輯. PS. 那間公司規定8點前多久要就定位, 5點後多就才能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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