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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年逃漏稅2.4億 開庭出招 魏應充打悲情牌 捐1億盼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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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陽光法案現在可以正正當當的來制定了,若再拖延4年後再來看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我看是難喔,現在只是換個人來嘿嘿嘿.. 別對台灣搞政治的這麼有信心... 理想歸理理,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會有人去做,去斷了自己的某一條路.. |
頂新從2006年到2012年涉及逃漏稅達2億4870萬元
全案遭國稅局裁罰1億6822萬元 建請「法官給我自新的機會,判6個月徒刑,並可緩刑,我也願意繳1億元的公益捐。」 所以逃漏稅2億4870萬元 只需要交出2億6822萬元 等於逃了6年,只需多繳不到2仟萬 而且還是因為倒楣被抓 沒抓當場省下2億多 果然是商人,真是會算...:rolleyes: |
引用:
摔跤馬的前車之鑑,老鷹應該不會笨到為此折翅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逃稅的部分要補繳+稅捐機關裁罰也要繳 2億4870萬+1億6822萬 所以要繳4億餘元 自己要損的不算在內 捐了也是5億餘元而已,對他來說不痛不癢 有錢人不怕繳錢只怕坐牢 沒抓到賺到,抓到你就倒大楣了 |
引用:
浮報進貨成本,看有誰可找到 及低報賣油利潤的逃漏稅案外案:短開銷售金額達7億3000多萬元 對的,不過罰款算少,國稅局對頂新太好。國稅局不是可罰到很多。 |
引用:
笨當然不會笨,只有裝傻裝做不知道而已 |
引用:
營業稅 2億4870萬元*0.05=12,435,000 補本稅加罰2倍=37,305,000 營所稅 2億4870萬元*0.17=42,279,000 補本稅加罰1.5倍=105,697,500 未分配盈餘加徵(2億4870萬元-42,279,000)*10%=20,642,100 大概是這樣算吧~~~ 真是大戶繳真多 |
引用:
參考 頂新製油故意就銷售金額漏開發票,從民國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間,短開銷售金額達7億3000多萬元,這部分的差額存入魏應充開立的私人帳戶,而非頂新集團的公司帳戶內。另一被告公司會計陳錫勳故意不將上述差額登載於頂新集團的會計帳簿,致該公司財務報表不實,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2千9百餘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2億1千9百40多萬元。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應是 7億3000多萬 * 5%=0.35億(漏開發票營業稅) 7億3000多萬 * 17% =1.119億 (漏開發票營所稅) 補稅1.4倍多而已。罰1億6822萬元 |
引用:
2900w*1.5=0.435e 營業稅加罰1.5倍 7.3e*0.17*1=1.119e 營所稅1倍 可能這樣吧 未分配加徵不知道裁罰有沒有下來 公司沒錢繳也沒用.... 罰10倍也是自爽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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