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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要大翻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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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先把著作權及販賣權分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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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基法不算,但因為勞基法沒有刑責,所以很多時候只能重罰3萬而。若能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相信不會有很多惡老闆了。 |
寫歪歌的會不會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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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相對於完全不放音樂而言..... :rolleyes: 因為普天之下,都是私人音樂 :laugh: 就算是古典樂,演奏的團體也有版權, 除非是用軟體播放樂譜。 |
以後逢年過節不能放"恭喜!恭喜妳"的慶祝類歌曲?
那廟會歌仔戲還有鋼管舞的伴奏? 還有展場的背景音樂,SG的跳舞伴奏? 那演場會呢? 造勢場合的高歌一曲呢? 哇!突然覺得這其中蠻多賺錢機會的. :stupefy: |
所以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放音樂,是不是就有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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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專利人的我需要好好替大家解惑一番,有些小瑕疵不知道是局長說錯還是記者曲解。
(又是公衛人,又是財金人,又是年輕人,又是台灣人,下一個就是低督郎了) 遠距教學: 學校將師生上課情況錄音錄影對註冊學生進行同步或非同步的遠距教學,屬於合理使用,不須授權,不須付費。 若學校將遠距教學開放至公眾非營利性質,則屬於法定授權,不須另外取得授權,學校必須通知著作財產人支付權利金,或另作協議。 若學校將遠距教學應用在營利性質的範疇,則依一般授權管道取得授權支付權利金方可實施。 強制授權: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原本就有強制授權的條文,只是現在移回著作權法,並不算是新創。 公眾撥放音樂: 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或機關學校中午固定播放音樂,現行規定的確是侵權的,未來修法之後列入法定授權範圍,不須另外取得授權,但要支付權利金或與著作權人另作協議。新聞內寫說仍需取得授權,但都已經法定授權了,應該是不需要再取得授權一次。 店家播放CD或廣播: 這一條很奇怪,可能還要再修或等待逐條釋義,無論店家撥放來源是CD或廣播,著作權人都已經有拿到支付價金,雖然價金不包含公眾撥放權,但不應該因為媒介的不同而有兩套標準才是。未來比較可能的修法方向可能會將公眾撥放權納入CD購買價金,或者是將廣播的公眾撥放權剝離,但後者顯見不太可能;儘管修法有理,但實際執行上有點牽強,硬要實施感覺徒增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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