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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 2015-12-31 09:15 AM

引用:
作者Shanpwu
都什麼時代了竟然還建議拋棄繼承...
知道為什麼政府會修法未申請就是限定繼承的原因嗎?
問題重點就是:隱藏財產這點...
如果往生者在生前隱藏有高額保險呢?
拋棄繼承的話可是甚麼都沒有了,債權沒了,遺產也沒了...
限定繼承就沒有這些缺點,
限定繼承下當遺產低於負債時,僅限以往生者全部財產來清償所有負債,
雖然總財產並不足以清償但是往生者的債權就此消滅,
限定繼承下當遺產高於負債時,往生者全部財產足以清償所有負債,債權就此消滅,
但是因為遺產高於負債所以會有剩餘遺產,依法將歸還法定繼承人...

所以樓主你認為是限定繼承的就算不夠還債也禁止找繼承人,有剩餘全歸繼承人比較好?
還是拋棄繼承的全部都不要了比較好呢?


財產都隱藏了,怎麼會有人知道

word2000 2015-12-31 09:46 AM

直接找代書去處理+1

專業的事請專業的人辦

cape129 2015-12-31 11:17 AM

繼承人有那些在民法1138-1140條,
要完全了解真的有點難度。
白話解釋:以下身份的人有繼承權。
配偶
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外)曾曾孫子女....................
父母親
兄弟姊妹
(外)祖父母

你寫的東西缺了一樣「繼承系統表」
就是把上述的人員依樹狀圖,畫在一起,
你可以google繼承系統表,沒有一定的格式。
法官可以很清楚看出各各聲請人的關係及是否有繼承權。

法院要去死亡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不是隨便找一家法院,
時限是三個月。
還要規費1000元

現在已修法為限定繼承,
二者差異版主應是了解,
就自己衡量要不要辦拋棄。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Shanpwu 2015-12-31 01:27 PM

引用:
作者gLiC8e1e5I83
財產都隱藏了,怎麼會有人知道



沒錯,沒人會知道,
但是隱藏財產總有曝光的一天,
就像我提到的也許有買保險防萬一,
等到多年之後清理往生者遺物時才發現有保險這種事也常發生,
如果是拋棄繼承就很省事的將意外之財給拋棄了,
另外就是拋棄繼承必須所有繼承人都申辦很麻煩,
限定繼承至少還有利益可期待.

saiz 2015-12-31 01:35 PM

而且拋棄繼承會害到不曉得/沒辦理 拋棄繼承的人

change88 2015-12-31 03:48 PM

引用:
作者saiz
而且拋棄繼承會害到不曉得/沒辦理 拋棄繼承的人

現在遺產根本不用擔心繼承後變成負債
頂多扣到歸零 不用擔心害人

目前家裡唯一辦過拋棄繼承的
就是長輩不要繼承一筆農地
由幾個小孩直接繼承
不用擔心長輩以後過世還要再扣一次稅辦理過戶

dkjfso 2016-01-02 02:32 PM

請教一個問題
假設遺產有一多人持分的不動產
所持的價值為100萬
而負債有50萬
如果限定繼承了該不動產
1.債權人可以直接對繼承人所有財產直接強制執行取回50萬
還是只能申請處分繼承標的物(該不動產)?

2.從繼承發生時開始,所欠的50萬仍繼續計息或繼續加計遲繳違約金嗎?
比方說,我為了要繼承100萬的不動產(但無法或難以處分),而去揹了50萬的債,
有沒有可能我短時間內還不出,但50萬的債仍在滾,最後變成了120萬,反而倒欠20萬的情況?

謝謝~~

geminiprince 2016-01-02 03:02 PM

引用:
作者dkjfso
請教一個問題
假設遺產有一多人持分的不動產
所持的價值為100萬
而負債有50萬
如果限定繼承了該不動產
1.債權人可以直接對繼承人所有財產直接強制執行取回50萬
還是只能申請處分繼承標的物(該不動產)?

2.從繼承發生時開始,所欠的50萬仍繼續計息或繼續加計遲繳違約金嗎?
比方說,我為了要繼承100萬的不動產(但無法或難以處分),而去揹了50萬的債,
有沒有可能我短時間內還不出,但50萬的債仍在滾,最後變成了120萬,反而倒欠20萬的情況?

謝謝~~


限定繼承 避免父債子還...

債務 , 就以繼承者繼承的財產為限來清償就可以了。

銀行不是吃素的 , 當然債務利息會照算啊 , 除非繼承者已經拋棄繼承 , 債務就不用理會...

有個問題就是"多人持份的遺產" , 請較法扶單位比較快...

change88 2016-01-02 10:01 PM

引用:
作者dkjfso
請教一個問題
假設遺產有一多人持分的不動產
所持的價值為100萬
而負債有50萬
如果限定繼承了該不動產
1.債權人可以直接對繼承人所有財產直接強制執行取回50萬
還是只能申請處分繼承標的物(該不動產)?

2.從繼承發生時開始,所欠的50萬仍繼續計息或繼續加計遲繳違約金嗎?
比方說,我為了要繼承100萬的不動產(但無法或難以處分),而去揹了50萬的債,
有沒有可能我短時間內還不出,但50萬的債仍在滾,最後變成了120萬,反而倒欠20萬的情況?

謝謝~~

既然是不動產
若有抵押設定(例如還有房貸未繳完)
如果沒有跟債權人(銀行)談好
我想你是沒辦法辦理過戶
既然那筆不動產不是你的
當然不能跟你催討那筆不動產的債務了

如果沒有按時繳納房貸
銀行到時候可以拿去法拍
以前法拍之後不夠的債務還能跟繼承人催討
現在只有限定繼承
應該是無法跟繼承人來做催討了

以前新聞就有未成年子女
因為這樣繼承遺產而背負上千萬債務(利息滾利上加利)

dkjfso 2016-01-03 11:14 AM

請問若該持分價值100萬無法處分的不動產並無設定抵押
而是以信用貸款的方式另外借的50萬
所以不動產的部分仍可進行過戶
那應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呢?
限定繼承的話就算50萬繼續滾到200萬
仍只需還繼承的100萬就好對嗎?
那債權人是只能去申請該不動產的分割並處分
還是也能對繼承人的薪資或其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所擔心之處)
另若該持分不動產後來漲到200萬
債權人可不可以主張該不動產目前值到200萬
所以償還上限在當時應該是200萬呢?
還是只以發生繼承時的新台幣價值為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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