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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一張莫名其妙的罰單 而且申訴被駁回 還有啥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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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怎知道是相關單位忘了把車格給畫回來? 說不定是這裡本來就打算不再給民眾停了啊 |
引用:
鋪路、修路的是養工處 哪裡來的任何人? "任何人"去私自塗銷、增設停車格,馬上就可以抓回警局了 至於塗銷後幾時再補畫,或乾脆不畫,那也不是民眾說了算, 而樓主去申訴後也經主管機關及警察局認定為違法了....您的意思是他們沒認定資格? |
引用:
說不定是停管處核准塗銷的... |
有與沒有是由該相關的法定單位決定,除非事主能證明是其有缺失(該補劃而未補之類),不然不是以個人主觀認定以前有,理所當然現在也要有來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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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說呢.....
1. 人行道本來就不應該停放機車(或任何障礙物) 2. 機車沒地方停也是真的 3. 有些地方在人行道會劃停車格 4. 沒劃停車格的地方不能停 5. 被開單....只能認了 :nonono: |
引用:
你前兩句的依據是在哪? 然後最後一句又是什麼意思? 怎樣? 大家輕易理解的事情你無法理解?對你太困難了?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420
(一)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八十七條參照)。 (二)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三)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四)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與其在這打嘴炮,還不快點到法院聲明異議 |
依GOOGLE街景圖來看,那邊的路肩剛好是公車停靠區,有可能公車站區會開放機車停人行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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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正去做的都碼是外包商..... 而且開單的跟申訴處理單位都是同一個...自家人會打自家人的臉? 引用:
引用:
新政策的實行通常是公告後實施 免錢停車位要改成收費停車位都會立根竿子告知收費標準 我有疑問的是為什麼這邊停車位塗銷了這麼大一個區塊既沒有放置公告也沒有設立禁止停車的告示牌? 150公尺外那根2012年就有了 不是塗銷後設立的 |
說個實際案例好了,我們這邊馬路重鋪,然後因為下雨所以遲遲未來畫線,
原本紅線的地方停滿了車子影響出入,打電話去警局檢舉,警察來看了後 說目前沒畫紅線和任何車道線,所以沒辦法開罰。以前如何都不管,現在證據在哪就罰到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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