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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埔心事故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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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沒錯,賠不賠得起那是其次
不然之前不是很多恐龍法官很喜歡用 根據被告收入 來衡量賠償金額 這在欠錢還錢的例子很適當 但是到殺人、公共危險、食品安全...這些案子的時候就是恐龍判決了 |
引用:
:rolleyes: 你說錯了吧 如果用被告收入 來衡量賠償金額 那現在統一已經倒閉,各大食品化工廠根本就都收歸國有了。 :stupefy: 你是說法官用被告收入低的理由少判,有些當然是有問題,被告早就脫產了 但是這就是法律沒辦法完美的真實一面。 :flash: |
請問 台鐵無法幫列車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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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事賠償,有很多都是較為抽象的,什麼賠償名譽,或是有人死亡,人命值多少?法官當然會衡量 可是火車壞掉是實實在在可以算出來的損失 就像交通意外要賠車子的損壞,修車費單據多少就是多少,不可能因為沒錢就判打折,跟沒有錢賠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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