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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登了,有人敢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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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到三百萬,很有針對性啊!
整小商家剛好,大財團連毛都沒掉一根。 |
引用:
某立委就說 : 針對英國藍不被起訴一事,痛批食藥署違法幫業者開脫,她更說「這種執法態度,食安法修法再多次、刑責訂多高都沒用。」 --- 唉 :think: :think: |
引用:
大財團應該沒收全年營利+罰款(營業額*%) 負責人只要在公開場合[電視媒體, 網路媒體]揚言將撤出台灣, 立即以內亂罪逮捕 ((三)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治:指以非法方法變更國家基本組織,破壞政府之中樞行政組織。二、著手實行:凡已著手此目的之實行,即可構成,方法並無限制。如尚未著手實行,雖在預備或陰謀之程度,亦屬有罪。) 企業當然可以撤出台灣, 這是市場的自由, 但是企業主威脅政府, 那就不是自由的問題了 我的意思是: 企業負責人可以以經濟條件來決定經營的地點, 但是在公開場合要脅政府以交換條件達到目的, 那就是有罪 要撤出台灣, 你公司自己私下去做, 上媒體來呼籲大家來學這套威脅以逼迫政府執法單位進行妥協, 這不是內亂是甚麼? 2. 我認為處置財團的精神就是阻止大小股東以不合宜的方式繼續獲利 不是罰多少的問題, 而是壓根就不可以有任何獲利 因為那些利潤都是基於非法 犧牲他人為利基 所以應該沒收全部利潤, 然後再來講罰款 刑法 |
引用:
要訂出這種法需要選出鐵面包公,我唯一知道台灣的一個,而且還能一直當選的是陳定南,已經死了,死前最後一次選舉還被抹黑選輸 柯文哲敢和財團槓上,不過還是會放軟身段斡旋 基本上過去台灣選民喜歡相信(無良)財團推薦的人選,所以台灣的食安執法情況才會是今天這種樣子 :o 毒樹生毒蘋果,選民天真輕信,就選出爛政客囉 :rolleyes: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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