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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 3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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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無業中
有繳國民年金 殺了人 政府算是雇主嗎? |
引用:
就職務與犯罪有相關 如在上班時犯罪,而老闆也疏忽監督(不在應該時段在公司) 如過失犯罪就是老闆的教育訓練沒做好等等 不過188有旦書,依衡平責任來講,老闆監督沒疏忽 被害人還是可以請求老闆賠償!!立法精神在於保障被害人 但是老闆可以再向行為人求償 |
引用:
這就是另外一個重點 ;) |
引用:
但是要看職務是否執行及跟行為是否有關(印象中) 不過我有點忘了相關判例了 或許別得判例可以不用執行職務吧.. |
引用:
反過頭拿來看德航這次的空難 機師精神上有問題,把超過百名乘客連人帶機全部一起帶走 所以航空公司被求償的金額會因此變成無上限,而不是依照國際公約來處理 你們能說這家航空公司的老闆不用負責任? 責任在於多或少而已,但絕對有責任,這是我的看法。 |
應該要賠!.....因為犯罪現場是店內,犯罪工具也是店內生財工具,兇嫌也是店內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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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鬼島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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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案情有點忘記了 不過如果下藥時間也是上班時間 那 老闆的確有連帶責任 |
引用:
如果是當班業務執行中...應該是有機會要付點連帶責任... 有點忘了它的犯罪過程....不知哪裡有詳細的起訴書可以看??? 單就剛剛一些新聞拼湊起來...感覺老闆判賠也是有點勉強... https://tw.news.yahoo.com/%E6%9C%80...-082513026.html 當初士院判決是認定...謝依涵並非在執行店長職務時.....(也就是並不算是在工作期間.....只是約人到工作店裡喝咖啡嗎?)....把人迷昏帶走...在他處殺害........所以雇主免賠.... 但高等法院今認為,呂炳宏等人是謝依涵的雇主,對於謝依涵在工作上有監督責任...這也蠻奇怪的.........是有新事證嗎??? |
以後徵人啟事要註明:有任何犯罪行為,一定要在下班後再進行,還要簽切結書
台灣有很多合法條但不合理,觀感不佳的行為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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