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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 2015-01-13 02:33 PM

涉助逃漏稅 嘉邑行善團喊冤
這是2013年的事情....
嘉邑行善團幫政府補了多少洞,連我家前面那種小路也補過.

感覺上這個政府是越來越奇怪了.
自己靠不住還不准別人比他行. :jolin:

=TIM= 2015-01-13 02:34 PM

善願很特別,他們多年前的行事方法是每個星期六或日,每個人選擇協會提供的協助案例

然後自行前往該案例的家中,一人致贈一千,多年前曾來過家中協助了九千元,而且是親自送來

那種感動難以言喻...

鋼蛋3 2015-01-13 02:37 PM

映像中,這是舊聞以前就報過了
2013年的舊聞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305260241-1.aspx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04319

102年初,台北市殯葬處向郭志祥表示,因為有多人檢舉,
「善願愛心協會」違反殯葬業管理條例中的第42條第5項規定及該條例第23條第一項,
違者以該條例第84條相關規定處罰,除勒令停業外,按次罰款6到30萬元

完整條文在這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PCODE=D0020040

搞不好是擋人財,被殯葬業者檢舉 :think:

藍色&憂鬱 2015-01-13 02:37 PM

引用:
作者Avexiry
沒辦法 ... 因為死要錢的 ..
哈哈
引用:
作者曬太陽
賣假油幹壞事都沒罰那麼多..
靠邀還真的
味全假油案檢求重罰2400萬- 中時電子報
撤銷大統18.5億罰款消基會批衛福部玩假的

---------------------------------------------------------------------------------

中華民國憲法22、23條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老柏(第四) 2015-01-13 02:46 PM

引用:
作者鋼蛋3
映像中,這是舊聞以前就報過了
2013年的舊聞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305260241-1.aspx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04319

102年初,台北市殯葬處向郭志祥表示,因為有多人檢舉,
「善願愛心協會」違反殯葬業管理條例中的第42條第5項規定及該條例第23條第一項,
違者以該條例第84條相關規定處罰,除勒令停業外,按次罰款6到30萬元

完整條文在這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PCODE=D0020040

搞不好是擋人財,被殯葬業者檢舉 :think:

我查了一下
https://mort.moi.gov.tw/frontsite/s...5&iscancel=true
引用:
作者第42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殯葬服務業,並已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視同取得前項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但其設有營業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加入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其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引用:
作者第23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看來是"朕不給的,你不能搶",就跟貨車司機一定要靠行一樣,車行不一定會找工做給你,但是你加入車行政府才方便管控你,因此要當貨車司機一定要乖乖加入一個車行繳規費,即使車行對你的生意有害無利也一樣。

like 2015-01-13 02:47 PM

繳稅給這樣的政府.....心中只有一個字

KGB 2015-01-13 02:49 PM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中華民國憲法22、23條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搬憲法是給誰看呀? :laugh:

君不見一堆超越憲法的首長?

行善團造橋,做官的撈不到油水,搞營造的沒飯吃,光這一條就罪該萬死了。

misman++ 2015-01-13 02:53 PM

引用:
作者KGB
你搬憲法是給誰看呀? :laugh:

君不見一堆超越憲法的首長?

行善團造橋,做官的撈不到油水,搞營造的沒飯吃,光這一條就罪該萬死了。


擋人財路,如殺人父母.....

那些垃圾官員看門狗,總要出來吠幾聲....不然對不起飼主啊...


:flash: :flash: :flash:

d61s 2015-01-13 02:54 PM

看報導是說沒有成立公司行號這一條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這麼簡單?
但該協會為何不成立,是否有苦衷或其他緣由需要深入了解一下

「聚集各界善心,以及願意做好事的棺材工廠、花店等,一起幫助弱勢民眾完成喪葬事宜,從迎接大遺體到公祭入塔,所有的費用,都是民眾捐款用來做公益的。」

這個不能是理由,也許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要成立公司就是為了管理上的問題,才規定必須營利單位才能從事,畢竟那一行的餅太大,餅一大什麼怪花樣都有,所以大家的同情心不用給得太快,該協會已經運作20年,可能早跟殯葬業者及政府機關交手無數次了

目前各說各話,看有沒有深入報導再說

x1013 PRO 2015-01-13 02:54 PM


:jolin: :jolin: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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