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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會說
沒公司提供環境和資源你連個屁都做不出來 |
日亞和解的理由之一為公司形象,如果堅持下去,官司未必無望。
固然中村貢獻很大,但是日亞貢獻提供也不少 日亞在提出資料中顯示: 如果最後成果專利歸中村,那中村得清償開發過程提供之設備及人力。 尤其開發不一定成功,那些失敗的實驗項目也應計入成功專利的成本之一。 總而言之,日亞聲稱不願讓中村不勞而獲,光是代價就值得中村頭痛。 換句話說,日亞若改成出資約聘,比方用十億元開發經費,理應買得到研究成果。 結果日亞付出大量金錢與物力,結果卻失去十億元與研究成果。 如果中村完成使用自已的設備、自已的時間,研究成果當可給中村。 日亞僱用中村,買了中村的工作時間,買了設備給中村工作,但是中村卻將成果私自拿走,無異於中村竊盜公司的時間、公司的設備而從事私人工作。 而專利實際上為公司並沒有帶來如此高價營收,藍光到現在還不能普及,獲利很有限。 再往前的Mo或CD、DVD,專利權利金也是很嚇人,但是實際上利潤有限。 中環或萊德等都快趴下,現在也沒多少人燒片,那當初高額專利權利金,似乎高估。 |
引用:
做了沒成果被酸浪費資源,有成果連個子也沒有,所以最後員工都不想研發,大家混吃等死豈不更好。 |
照日亞化那種說法,極端一點說就是
搞一堆設備跟養幾隻黑猩猩一樣可以開發出來(當然,也可能會失敗) 完全把"人"跟"創意"這兩個東西給抹殺掉了 |
其實只差在比例原則而已
公司70% 發明者30% 或者是 公司50% 發明者50% 現在大家只想整碗端去 |
設備可以用買的,“腦袋”是買不到的
多少公司多少組織多少團體是缺“腦袋”而失敗的 沒錢就買不到設備?這個世界最不缺的就是有錢買設備的金主 |
其實只是立場不同而已.
今天你站在員工立場當然覺得專利算我的,但是如果你今天是老闆你又會覺得沒有我提供這些設備你研究個屁 ? 所以我也贊成比例制,看是6:4還是5:5 |
在下不才的例子...在下身上有三個多國專利全是掛在下的名字,
也算是部門營收的主力(其中兩個根本在進公司前就弄好了),當 初大老闆看不起這東西所以那個專利維護費在下自己出60%(有接觸過的人就知道多貴)... 結果現在小紅了一下大老闆一直來詢問要不要公司全額出維護費 然後再另外發獎金啥的.... 喵的咧! 笨蛋才會把金雞母給賣了,有了這個在下自己去搞間公司 來打爆你都可以啊!XD 面對台灣的慣老闆真的很多時候得自立自強;;; |
按比例分或是權利金抽成應該都是不錯的辦法
要開發新東西 人才跟資金真的缺一不可 |
引用:
要快阿 不然失去時機就沒啦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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