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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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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邊真實的案例.
地點:新竹cocost ;物件:700元鞋子 事發經過:某人把鞋子放在車頂子就直接開車走了, 鞋掉了後車提醒再繞回去,東西不見了,希望cocost 提供監視錄影.cocost 說一定要報警才可. 後來拿東西的人就被告侵佔罪,某人還要出庭. 某人要出庭那天還跟我講.我其實只是想要拿回那雙鞋.沒有想要告人啊 |
引用:
接下來一堆人突然獻身,不,是現身 說道 恭喜姑爺 賀喜姑爺, 你有喜啦 :like: 還沒結婚吧 :shy: |
引用:
除當事人不願意和解外,因為那個人有竊盜前科多次,而且在侵占五元事件後幾天,居然又偷電瓶, 所以才被檢察官一併起訴,如果沒有上述應該就不會被起訴, 五元事件法官只罰他1000元,算是最低罰金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的刑罰是專科罰金。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定有人會問,不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嗎? 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
我曾在便利商店裡面撿到100元,想說拿給店員處理,結果她順手投入捐款箱...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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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ocost 是甚麼鬼??? :laugh: |
很多地方都有監視器,為了避免麻煩我都不撿! (最高記錄是500元不撿! 在五金雜貨商場...)
不過基本上應該是"錢越多"越不能撿(因為錢少"失主"也不會在意,撿走應該沒事!),除非是要送到警局的,所以最高記錄反而沒啥... |
引用:
現在有種很潮的念法叫 咖死口 http://www.ptt.cc/bbs/joke/M.1407518436.A.98F.html :laugh: :laugh: :laugh: |
我目前最多撿到500元,而且還是我小1還小2時
去雜貨店買東西,老媽在結帳、我就在櫃台底下看到有一張紙,摸出來一看是500元 就蹲著拿給老媽看,老媽就趕快收進口袋裡了 :laugh: :laugh: :laugh: 後來在大一些,小學國慶日要遊行,老師說每人都要買小國旗 (所以我就覺得現在吵那個校園銅像真的是超沒意義的事情,因為洗腦的措施早就不存在了) 我家很窮,根本沒錢買國旗 結果我排路隊回家的時候看到地上沙子露出半張50元都沒人注意到 我就撿起來買了國旗(好像是25還35)跟零食 其實我一直覺得人的腦子成長真的是很奇怪 究竟是靈魂主要決定了性格,還是真的只是單純吸收各種資訊後才成長為一個思想系統? 因為雖然大人給我的身教都是不合格的,我也沒有路不拾遺 不過印象很深刻的是,小6我跟附近鄰居的同學決裂,自此沒有再來往 一開始是暑假的時候,帶我去學校搜教室,有些人的東西放抽屜沒有帶回家 後來放學一起回家時,他跟我說等他一下,就回頭偷拔了路邊汽車裡面的裝滿零錢的整理容器 我跟他說趕快放回去還是不聽,自此老死不相往來 |
引用:
電影巡邏驚很大(The Watch), 裡面美國人的唸法就是 咖死口. 美國人開的店, 用美式發音也不算有多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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