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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教育 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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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考慮告您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但假如你今天不要再發言讓我回憶起你的貼圖 我會考慮不告 |
我想到的是六大派圍攻光明頂-李連杰,邱淑貞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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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什麼話也沒說啊.. :confused: |
引用:
那種人我都直接設壞人了省的生閒氣 反正也不過一個設多重帳號的小峱峱或工讀生,對話沒什麼意義 |
引用:
講這種話是不是也有被告的可能? 有懂法律的可以說說嗎? |
引用:
找到了,請服用,第13秒 [YOUTUBE]QMLJ27HyEac[/YOUTUBE] |
1個附加檔案
引用:
更切題的也許是這個作品... :think: |
引用:
感謝~~~斷章取義真的很可怕!! |
引用: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台灣沒有鎮暴警察,而是保安警察人員,是依照警察法設立的機構, 沒有法源說保安警察值勤可以跟一般警察不同不受警勤條例、警械使用條例規範。 要我來說那天值勤的一般警察也是同樣沒有佩戴識別證沒有警察編號。 本應依照法律行使職權的人卻帶頭用違法的方式執勤(我不認同那可以配稱為執法)。 那天晚上的故事可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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