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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法拍沒主動告知「凶宅」不必負擔責任與賠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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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深有同感 現在只要講到弱勢 就算做錯也都是無罪 買法拍本身就是一種投資 本身就有風險 這已經算是標準的違約了 都還可以沒事 :stupefy: 現在政府做事給人的感覺是 弱勢投資賠錢不算數 那誰都要裝弱勢賴帳給政府 |
困中之困
要拍沒徵信,又沒找老師看風水看看,遇到這種卡到陰的能怎麼說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我半仙我旁邊路過的 (大眾銀行,已經抄下來了,做生意這樣做的)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法拍本身被視為一種投資,是因為目前的玩法不適合外行的人玩,不代表只有要投資的人才能買法拍。 如果把法拍制度弄好,市井小民不能買來自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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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才搞不清楚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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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就是因為制度尚未健全 才不適合外行人 市井小民要自住又不是不行 就跟買賣投資一樣 請先做好功課 熟悉風險所在 只看到價錢 沒看到風險 這是最危險不過 法拍市場相關知識不足情況下 貿然進場 賠錢出問題難道要怪誰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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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一下反對意見嗎 開口就只會說別人不對,很難說服其他人 :jolin: |
引用:
在很冷酷的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工業化資本主義社會,您這樣的價值判斷會讓社會大眾都認為"理所當然",但現今的21世紀福利國與法治國的民主社會,大多數人應該不會這樣解讀了。 一個成年人不做功課,以至於誤入投資陷井,當然自己要負責,這道理有誰不懂?所以也不用你我再贅述這個道理。但需要說的是,誤入投資陷井,如果是國家法律制度缺陷所造成,那如何處理?不用改進制度,繼續讓投資只能讓內行人玩,還是改進制度,讓普羅大眾大家都能玩? 台灣過去有銀行銷售連動債結構債未盡風險告知義務,造成許多不適合購買的人的投資損失,因此金管會有一連串對銀行銷售產品的規定;2008年雷曼金融風暴,讓香港金管局也對這一類的投資,要求銀行更完善自身的銷售流程。這些例子說明什麼?法治福利國家追求的是讓人民更安穩、公平的生活,如果發現有改進的空間,就需要虛心立即改進,而不是只告訴人民:" 成年了,請自己搞清楚遊戲規則並自負其責"。 本案的關鍵,事件主角主要不是訴求貸不到款,而是訴求有某方明知兇宅而未揭露,個人真的覺得這個訴求很基本,如果國家的制度做不到如此,就值的去改進,不是嗎? :) |
這不是什麼鬼道理
純粹只是角度不同 以法院的角度 如果棄標不用負擔差價 債務人只要找人以高價搶拍再棄標 法院還要不要作事了? 整件事問題就出在大眾銀行 整個台灣銀行界都知道的事情 要是大眾銀行會不知道 老早就倒閉了 更別說它還是原貸款承作單位 除了詐欺罪 大眾銀行搞不好還要中一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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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沒搞清楚法規才對吧!
法拍拍定人需在拍定日起算七日內繳清尾款 未繳清就是棄標!!! 而且這個七日可是包含假日的 要標法拍屋又需要貸款 事前沒跟銀行談好 七日內貸款根本撥不下來 鐵定變棄標的 更別說法拍屋貸款現在好像只有一家銀行有承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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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銀行是單純用單親媽媽本身經濟條件(薪資等等)去評量貸款的話,我相信這件事情不會鬧得這樣大,火根本就燒不到銀行。 而且為什麼一般人遇到這樣的狀況就一定要認賠,銀行想賺錢,一般人就活該接受損失嗎? 錢是這樣賺的嗎? :think: :think: 我相信以前一定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只是沒有爆出來而已。 小蝦米加油狠狠的咬鯨魚一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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