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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同性結婚,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29303)

Think4o 2017-05-24 05:46 PM

別呆了....這些老 藍 男 騙 只有說違憲.沒有講合法!!!

還有得戰

rainwens 2017-05-24 05:47 PM

引用:
作者micall.lee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614333.A.C89.html

已笑 :laugh:

很簡單扼要的說明...... :laugh:

micall.lee 2017-05-24 05:50 PM

引用:
作者FLYFLY3
不改比較安全∼∼∼
可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要小看臺灣人的劣根性∼∼∼

你所謂不必要的麻煩,你要就沒有專法會出現甚麼問題的角度來講,用幻想的就算了吧

專法是甚麼?為什麼要設專法?專法不是因為特別才要弄出來的,別誤解立專法的目的

既然是講婚姻,幹嘛不直接先檢討關於婚姻的法律?卻是疊床架屋?

你既然怕有人去鑽漏洞,你為什麼不直接一點看民法,卻認為你弄出更多的法律就等於堵起了漏洞?

另外邏輯上,如果是民法有問題,為什麼不先看民法,卻是弄另一個法律再合理化有問題的民法?

而且我講一個更尖銳的問題,請問關於同性婚姻的專法草案,在哪?

michaelweng 2017-05-24 05:52 PM

引用:
作者FLYFLY3
以個人有限的法律條文閱讀能力看了一遍,乍看之下好像是大法官把皮球踢回給立法機關,並設定了一個“兩年”的期限,修法或另立專法都可,立法機關兩年內沒有搞出現樣的名堂來,同性結婚就過了? 不曉得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大法官沒有立法權限, 本來就是該交回議會處理
延宕不處理的話,
兩年後戶政機關不得拒絕同性登記結婚

afeiniva 2017-05-24 05:54 PM

引用:
作者FLYFLY3
不改比較安全∼∼∼
可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要小看臺灣人的劣根性∼∼∼


另外立專法,才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吧!
不要小看台灣立委諸公

FLYFLY3 2017-05-24 05:54 PM

引用:
作者micall.lee

以上述刪∼∼∼

而且我講一個更尖銳的問題,請問關於同性婚姻的專法草案,在哪?


這應該要去問立法院才對吧?

FLYFLY3 2017-05-24 05:56 PM

引用:
作者afeiniva
另外立專法,才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吧!
不要小看台灣立委諸公


立委諸公也是“臺灣老百姓”“選出來”的說。

micall.lee 2017-05-24 05:57 PM

引用:
作者FLYFLY3
這應該要去問立法院才對吧?

所以問題在哪,看不出來嗎?

micall.lee 2017-05-24 06:03 PM

引用:
作者謙卑謙卑再謙卑
臺灣已經沒救了,無誤
...再次堅決重申:我的肛門是用來拉屎的
以後會看到男男放閃,噁 :stupefy: :stupefy:
臺灣真的沒救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同性不能結婚前,你是用甚麼拉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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