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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黑箱冤獄越多, 廢死團體就更有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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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與刑罰在的功能於保護善良的大多數,那善良的少數及不善良的就不在法律的保護囉? 引用:
要先分清楚的是,你的認知來自於同一人嗎,或是來自於一群人 |
引用:
我個人認為啦 古代的專制時代,法律主要是統治者管理人民的工具 現代已經民主社會了,法律變成保護人民權益的工具 意義就完全不一樣了 所以執行刑罰的思維也有所改變 個人看法 |
廢死也好
因為殺人不用死,那也不代表只有壞人能殺好人 自然會有類似超殺女或特攻聯盟的情結出現,到時候在委託他們就好 你殺我家一人,我就請他們殺你全家,反正殺人不會被處死 |
引用:
相對於"善良的大多數"的應該是"不善良的少數",也就是那些違法犯紀侵犯他人權益的罪犯 對於這些人,就是剝奪他們的自由權及其他諸多權利,把他們關進監獄,與我們正常社會隔絕,不是嗎 |
引用:
假釋門檻那麼低,再犯率那麼高,又保護了多少的善良百姓? |
引用:
蠻悲哀的 號稱更進步的現代律法終於也要走上義俠私恩仇的這一套路了嗎 :confused: 那這到底算進步還是倒退 這種樣貌的司法不要也罷 :tu: |
引用:
幹,你講的好像關精神病一樣 搞清楚他們是罪犯不是病人,我們要懲罰他而不是治療他們,太嚴重就只好砍掉重練 有些人的邏輯真他媽的很怪 |
引用:
你沒注意到,我所說的危險,就是你所說的契約,正好是二戰時希特勒可以屠殺猶太人的原因。 所以在二戰後歐洲會興起廢死,主要就是要阻止政府取得這樣的權力,不論從何種角度來看,奪走人命都不能被視為一種合法應為的行為,他們認為當你容許政府以公權力奪走一條人命的時候,你也會因為同樣的理由容許奪走一群人的性命,而種族屠殺就是這樣開始的。 另外你舉的希特勒的例子,並不適用。法律的實行本身就是公權力的展現,當公權力無法被實行的時候,社會秩序就會崩潰,而如果有人的勢力大到可以挑戰公權力的時候,就會發生革命,而那已經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而在那個層次,所有的法律理論恐怕全部都不適用,所以即使極度注重程序正當性的美國,也會搞出一個關塔那摩灣出來。 所以回到法律的層次,來看死刑的效用,它的與世隔絕性是可以被取代,並沒有非存在不可的必要。 |
引用:
假釋又是一個好議題 其實我也一直沒懂,明明刑罰還沒執行完,為什麼會有這種規定提早把人放出來 我們現在好像還有個什麼減刑條例,更奇怪,憑什麼? |
引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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