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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商務部宣布台輸美關稅15% 台灣模式「直接投資2500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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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美國海軍陸戰隊上校、華府智庫安全政策中心(Center for Security Policy)高級研究員紐夏(Grant Newsham),近日跳出來喊話美國政府取消藍白政客及其親屬的美國簽證跟綠卡。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乾脆派Delta Force 把人抓去小跟班智障閃兵廢物祖國算了,笑死,也不用取消美簽 :D |
投資多少還好,這種多屬備忘錄形式沒正式效力簽好看,而且也不是一步到位
搞不好等三寶滾蛋早就被牠丟到馬桶,而在那之前協議還能再檢討修改 重點是,我們是美畜的第幾州啊,怎麼連農牧水產車輛檢驗標準都要聽美畜? 到底是什麼腦簽這種侵門踏戶喪權辱國比馬關條約還不如的協議?腦洞大開還是談的時候被下藥? :mad: https://twustariff.ey.gov.tw/upload...sion_AuSq7V.pdf ⸻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 關於臺灣與美利堅合眾國互惠貿易之協議 前言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美國)與美國在臺協會(以下分別稱為「一方」,合稱「雙方」): • 強調共享價值,以促進互惠的經濟繁榮、科技合作及具韌性的供應鏈; • 建立於雙方友誼與合作的基礎上,特別是在貿易與投資關係方面,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關於貿易與投資磋商原則與程序框架協議》(1994年9月19日華盛頓特區簽署)所反映者; • 旨在透過解決關稅與非關稅障礙,增進臺灣與美國之雙邊貿易關係的互惠性; • 尋求促進數位貿易; • 希望透過增加雙邊投資與商業機會,促進經濟夥伴關係; • 並意圖在經濟與安全事務上增加雙邊一致性,以共同促進穩定與繁榮, 雙方同意如下: 第一章:初步規定與一般定義 第1.1條:指定代表 1.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的指定代表為行政院貿易談判辦公室;美國在臺協會(AIT)的指定代表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2. 雙方的責任與義務,於協議中規定時應由各自的指定代表履行。雙方承認,其各自的指定代表可依賴其所代表地區的其他權限,以確保履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或行使權利。雙方意圖,若指定代表之外的相關地區權限仍保有執行、規範、行政或其他與本協議事項相關的權力,本協議中對指定代表的指稱,應包括該等其他權限對相關事項的適用。 第1.2條:定義 除非另有規定,本協議中詞語定義如下: • AIT:指美國在臺協會; • 中央層級: • (a) 對AIT而言,指AIT所代表地區的聯邦當局; • (b) 對TECRO而言,指其管轄範圍涵蓋整個TECRO所代表地區的當局; • 關稅:指對進口貨物徵收的任何形式稅費及附加費,但不包括: • (a) 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一致徵收的內部稅; • (b) 與進口服務成本相當的費用或其他收費; • (c) 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 (d) 任何由投標制度所產生的進口貨物額外費用; • 日:指曆日,包括週末及假日; • 企業:指依適用法規設立或組織的任何實體,無論是否營利,無論私有或由指定代表所代表地區政府擁有或控制,包括公司、信託、合夥、獨資、合資、協會或類似組織; • 一方所代表地區之企業:指依該方所代表地區政府所採行或維持之措施設立或組織之企業; • 現行:指本協議生效日存在之規定; • 貨物:指商品、產品、物品或材料; • 措施:指由一方所代表地區的當局採行或維持的任何法律、規章、程序、要求或慣例; • 國民: • (a) 對AIT而言,指《移民與國籍法》定義的「美國國民」; • (b) 對TECRO而言,指《國籍法》定義之「國民」; • 自然人或企業統稱為人; • 一方所代表地區之人:指具該地區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之自然人,或任何一方所代表地區之企業; • TECRO: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地區: • (a) 對AIT而言,包含: • (i) 美國關稅地區(50州、哥倫比亞特區及波多黎各); • (ii) 美國及波多黎各的自由貿易區; • (iii) 美國領海及領空,以及依國際法美國可行使主權或管轄權的領海外區域; • (b) 對TECRO而言,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獨立關稅區; • WTO:指世界貿易組織; • WTO協定: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1994年4月15日簽署)。 第二章:關稅與配額 第2.1條:關稅 1. TECRO應透過其指定代表,對AIT所代表地區原產貨物,按本協議附錄1附表1所列稅率徵收關稅。 2. AIT所代表地區原產農產品,不應適用TECRO依WTO農業協定之特別保障措施徵收之任何關稅。 3. TECRO應於每次AIT地區出口稻米招標前三週,透過指定代表書面提供AIT指定代表:最高價格、計算最高價格的方法及方法說明。AIT若對價格或計算方法提出疑慮,TECRO應迅速處理。 4. AIT應透過指定代表,對TECRO所代表地區原產貨物徵收附錄1附表2所列互惠關稅。 第2.2條:配額 1. TECRO不得對AIT地區原產貨物徵收進口配額。 2. TECRO應取消對AIT地區依聯邦車輛安全標準進口車輛之數量限制,目前每車型75輛之上限。 第三章:非關稅障礙及相關事項 第3.1條:進口許可 TECRO不得對AIT地區貨物施加限制進口之進口許可;若實施非自動進口許可,應僅用於管理基礎措施,且應透明、公平、不歧視、不造成不必要負擔,且不得降低AIT地區出口競爭力。 第3.2條: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 一般規定 1. TECRO應允許符合AIT地區標準、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的AIT原產貨物進口,並免於額外評定要求。TECRO應: • (a) 對AIT地區合格評定機構待遇不低於對本地機構待遇; • (b) 接受經簽署互認協議的認證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或證書; • (c) 便利AIT地區符合性程序在汽車及部分電子產品上的接受,並建立逐產業討論其他貨物的機制。 2. TECRO應確保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非歧視性,且不構成雙邊貿易之隱性限制,並移除阻礙互惠的現有技術障礙,包括重複或不必要的測試或評定要求。 醫療器材與藥品 3. TECRO應於本協議生效六個月內,承認AIT地區製造的醫療器材取得美國FDA批准或許可,以及藥品取得上市授權,即為符合TECRO地區上市要求之充分證據。 4. TECRO應確保對醫療器材及藥品在其醫療保健制度下列入或設定給付金額的決策具透明性與程序公正性。 5. TECRO應於本協議生效一年內,透過建立統一平台,簡化自費程序代碼審核(即一市核准即全區採納)。 汽車 6. TECRO應於本協議生效六個月內,承認符合AIT地區聯邦車輛安全標準及排放標準的車輛進口與銷售,且無需AIT地區車輛額外程序,即可進入TECRO所代表地區市場。 第3.3條:農業 一般規定 1. TECRO應透過其指定代表,對AIT地區的農產品提供非歧視性或優惠性市場准入,如附錄1所示。 2. TECRO應確保其檢疫及動植物衛生措施(SPS措施)基於科學及風險評估,且不構成雙邊貿易之隱性限制,並移除破壞互惠的不合理SPS障礙。 3. TECRO應確保其所代表地區的當局不與非協議方所代表地區的當局達成任何協議或諒解,其中包括非科學、歧視性或優惠性的技術標準,或不符合AIT地區標準或國際標準、損害AIT地區出口之SPS措施。 食品與農產品控制系統認可及證書接受 4. 第5至第8款適用於TECRO當局對來自AIT地區食品與農產品採行或維持的措施。 5. TECRO應承認AIT地區當局採行或維持的SPS措施及其他食品與農產品措施(包括技術法規與標準)符合TECRO地區進口食品與農產品之要求。 6. 依第5款,TECRO應持續接受雙方指定代表同意的任何雙邊出口證明文件或電子資料元素,或AIT當局出具的其他官方合規證明,用於進口食品與農產品。TECRO應確保對任何現有雙邊出口證明文件或電子資料元素的未來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7. TECRO應將進口食品與農產品證書或電子資料元素中所需的聲明及資訊限制於符合AIT地區當局要求的必要範圍。 8. TECRO應遵守WTO《SPS協定》(附錄B)及《TBT協定》(第2及第5條)中規定,向WTO SPS或TBT委員會通知擬採措施,並考量會員國意見後再作最終決定。 牛肉及牛肉製品 9. 第9至第20款適用於TECRO當局對AIT地區牛肉及牛肉製品採行或維持的措施。牛肉及牛肉製品指牛之所有可食部位及衍生產品(第34款另有規定除外)。 10. TECRO不得採行或維持任何與WOAH《陸生動物衛生規範》第11.4章(牛海綿狀腦病)不一致的牛肉進口措施,並承認AIT地區之低風險狀態。 11. 對牛脂肪、腎臟、肝臟及肌肉,TECRO應採行或維持Codex Alimentarius委員會所訂ractopamine最高殘留限量(MRL)。 12. 對可食用牛內臟(腎臟及肝臟除外),TECRO應採行或維持0.09 ppm(90 ppb)的ractopamine MRL,或Codex另訂者從其。 13. TECRO應採行或維持可驗證的ractopamine分析方法,且不得使用水解步驟釋放結合態ractopamine,符合FAO/WHO專家委員會建議。 14. TECRO應根據出口廠符合進口要求的紀錄,決定進口牛肉及牛肉產品檢查的性質及頻率,並終止逐箱檢驗及解凍檢驗程序,包括牛睪丸、舌、腱、內側橫膈膜等。 15. TECRO不得要求牛肉及牛肉產品進口許可。 16. TECRO應允許產自美國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檢查局(FSIS)目錄(MPI Directory)並使用FSIS出口證書或電子資料元素認證的牛肉及牛肉產品進口。 17. 對上述牛肉及牛肉產品,TECRO不得要求任何廠商或產品註冊。 18. 若TECRO採行廠商列冊要求,對上述牛肉及牛肉產品,應接受FSIS MPI目錄以滿足列冊要求。 19. TECRO不得要求MPI目錄廠商在開始出口前接受檢查或審核。 20. TECRO應對AIT地區牛肉及牛肉產品給予不低於對TECRO地區或非協議方地區同類產品的待遇。 豬肉及豬肉製品、豬種基因 21. 第21至第33款適用於TECRO當局對AIT地區豬肉及豬肉製品採行或維持的措施。 22. 對豬脂肪、腎臟、肝臟及肌肉,TECRO應採行或維持Codex MRL。 23. 對可食用豬內臟(腎臟及肝臟除外),TECRO應採行或維持0.09 ppm ractopamine MRL,或Codex另訂者從其。 24. TECRO應採行或維持可驗證之ractopamine分析方法,且不得使用水解步驟。 25. TECRO應根據出口廠遵循MRL紀錄決定檢驗性質及頻率,並終止逐批100%檢測。 26-27. TECRO應依照廠商遵守MRL及原產地標示規定的紀錄決定檢驗性質及頻率。 28-32. TECRO允許MPI目錄廠商產製之豬肉及豬肉製品進口,使用FSIS出口證書或電子資料元素認證,並不得採行註冊或檢查措施,對AIT地區豬肉給予不低於TECRO地區或非協議方地區同類產品待遇。 26. TECRO應承認AIT地區所設非洲豬瘟防護區,符合WOAH《陸生動物衛生規範》第4.4章規定。 牛、豬肉製品第34款未涵蓋產品 34. 第9至第33款不適用於以下產品(含再加工產品): (a) 牛、豬:甲狀腺、腎上腺、扁桃腺、主要淋巴結、喉肌、肺臟、胰臟、脾臟、膽囊、毛髮、蹄及泌乳腺; (b) 牛角及子宮; (c) 機械分離牛肉及末端迴腸; (d) 屠宰時30個月以上牛之腦、顱骨、眼睛、三叉神經節、脊髓、背根神經節及脊柱(尾椎、胸腰椎橫突及薦骨翼除外); (e) 由顱骨及脊柱製成的先進肉類回收產品(尾椎、胸腰椎橫突及薦骨翼除外),屠宰時牛齡30個月以上。 動物副產品 35. TECRO不得採行或維持與AIT地區低風險狀態不符的動物副產品進口措施,包括供動物使用的牛血製品及牛脂。 美洲野牛肉及製品 36-38. TECRO應合作完成AIT地區美洲野牛肉及製品的進口規範程序,使用FSIS出口證書或電子資料元素認證,完成後: (a) 不得要求廠商或產品註冊; (b) 若採行列冊要求,應接受FSIS MPI目錄滿足要求; (c) 不得要求MPI目錄廠商出口前檢查或審核。 38. TECRO不得對美洲野牛肉及製品要求BSE相關條件。 活禽、禽種基因、禽類製品、蛋及蛋製品 39-47. TECRO應允許MPI目錄且經FSIS出口證書或電子資料元素認證的產品進口,不得要求註冊或列冊;活禽及禽種基因可使用APHIS出口證書,並承認APHIS判定HPAI自由縣。TECRO應遵循WOAH HPAI指南並縮小受影響區域至縣級。 乳製品 48-50. TECRO應允許AMS出口證書及APHIS出口證書認證的鮮奶及乳製品進口,不得要求註冊或列冊;其他乳製品僅需AMS出口證書亦同。 水產(不含鯰魚) 51-52. TECRO應允許附帶NOAA出口證書之水產品進口,不得要求註冊或列冊。 馬鈴薯加工 53. TECRO應確保對2026年2月6日生效之美國加工馬鈴薯進口檢疫規定的未來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農業生物科技 54. TECRO應維持基於科學與風險評估的農業生物科技產品管理制度及高效率授權程序。 55. TECRO應向公眾提供授權資訊、風險評估摘要及已授權產品名單,並盡可能線上公開。 56. TECRO應鼓勵及受理農業生物科技產品授權申請,全年持續審核,及時通知申請人進度及缺失,並允許尚未授權產品啟動國內審查程序。 57-58. TECRO應採行低水平存在(LLP)管理政策,發生LLP時及時通知進口商,管理措施須適度且考慮AIT提供的風險或授權資訊。 59. TECRO若未訂定農藥MRL,應承認AIT地區或Codex所訂相應容許量。 60. 若發生農藥MRL不合格情形,TECRO應透過其指定代表,僅對負責不合格的單位,視情況採行加強、風險基礎的監控。TECRO亦應給予負責不合格的單位申訴或解決違規的機會。 61. TECRO應限制因農藥MRL不合格而暫停AIT地區單位的措施僅針對負責的不合格單位,且僅在多次不合格後採行。 62. TECRO應確保程序透明,並說明用於判定農藥MRL合規性的檢測方法。 第3.4條:地理標誌 1. TECRO應透過其指定代表,確保在保護或承認地理標誌的程序中,透明且公平,包括依據與其他地區簽訂的協議。若TECRO保護或承認某一標示商品來源的名稱,但該商品沒有任何主要源於其地理產地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TECRO應允許該名稱的使用。 2. 關於地理標誌的保護或承認,包括依據與其他地區的協議,TECRO應: (a) 確保審查、異議與撤銷程序透明公平,包括涉及翻譯或音譯的情況; (b) 拒絕、異議與撤銷的理由應包括:是否與先前商標可能混淆,以及該名稱是否為當地常用名稱; (c) 公開說明其保護或不保護的組成部分; (d) 不得單獨保護多組合名稱中的個別部分,若該部分為當地常用名稱; (e) 不得阻止第三方基於受保護或承認的地理標誌所引發的聯想,商業使用名稱、標誌或圖像; (f) 判定名稱是否為當地常用名稱時,可考量消費者理解,包括: (i) 該名稱是否被詞典、報紙、網站等權威來源用於指稱該類商品; (ii) 該商品在當地的市場行銷及貿易方式; (iii) 該名稱是否用於相關國際標準,例如Codex制定的標準; (iv) 除主張權利者外,是否有人使用該名稱指稱該類商品; (v) 該商品是否大量自申請或請願所述地區以外進口,且進口商品是否使用該名稱; (vi) 與該名稱相關的產品是否大量在申請或請願地區以外生產或交易。 第3.5條:乳酪及肉品名稱 TECRO不得因附錄2所列的乳酪及肉品單項名稱而限制美國產品進入市場。 第3.6條:智慧財產權 1. TECRO應提供強而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建立有效的民事、刑事及邊境執法制度,防止智慧財產侵權及濫用,包括線上環境,並優先採取針對著作權及商標侵權的刑事與邊境執法行動。 2. TECRO應採行、維持及實施法律與規範,以遵守下列國際協議之實質條款: (a) 《伯恩公約》1886年版,1971年巴黎修訂; (b) 《衛星傳送節目信號分配公約》1974年布魯塞爾; (c) 《布達佩斯條約》(微生物存放國際認可)1977年布達佩斯,1980年修正; (d) 《海牙協定日內瓦法案》(工業設計國際註冊)1999年日內瓦; (e) 《馬德里議定書相關議定書》(國際商標註冊)1989年馬德里; (f) 《馬拉喀什條約》(視障或印刷障礙者使用出版品)2013年馬拉喀什; (g) 《巴黎公約》(工業財產保護)1883年巴黎,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 (h) 《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華盛頓,1979年修正,1984年修改; (i) 《專利法條約》2000年日內瓦; (j) 《新加坡商標法條約》2006年新加坡; (k) 《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公約》1961年巴黎,1991年日內瓦修訂; (l) 《WIPO著作權條約》1996年日內瓦; (m) 《WIPO表演與錄音條約》1996年日內瓦。 第3.7條:服務與投資 TECRO不得對AIT地區服務供應商設立新障礙,使其待遇低於本地服務供應商或非協議方地區服務供應商。 第3.8條:良好法規慣例 雙方確認其在《臺北駐美國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關於臺美貿易協定》第3章下的良好法規慣例的權利與義務,該協定於2024年12月10日生效。 第3.9條:勞工 1. TECRO應禁止進口由強迫或強制勞動完全或部分生產的商品,並承認AIT當局對違規企業之認定,推定禁止進口。 2. TECRO應保護國際認可勞工權利,包括法律與實務上維護,並有效執行勞工法,建立必要機構,對違法行為採取法律制裁,不削弱既有保護,並解決導致非互惠貿易之勞工權問題。 3. TECRO應確保其法律與當局實務保護國際認可勞工權利: (a) 生效五年內修法保障結社自由,包括: (i) 降低企業工會成立最低會員數,以利中小企業及漁業工會; (ii) 允許勞工組織全區性聯合會,不設代表最低要求; (iii) 設立勞工選舉及罷免機制; (iv) 設定適當集體行動投票門檻。 (b) 消除各形式強迫勞動,包括: (i) 禁止僱主或代理人扣押護照、工作證及身份文件; (ii) 禁止向製造與漁業部門工人收取招工費,若跨境,三年內禁止收費,僱主可於聘用期間支付; (iii) 三年內保障遠洋漁業外籍勞工權益,與本地勞工同等。 (c) 強化勞法執行,包括: (i) 有效禁止收費行為; (ii) 漁船勞工權利違規之處理,包括: (A) 完全落實《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2023年7月修訂)》,包括檢查及Wi-Fi/衛星電話使用; (B) 漁船檢查須突擊進行; (C) 檢查人員需具勞工專業知識及完整檢查權限。 第3.10條:邊境措施與稅務 1. 若AIT地區採行邊境措施以防止規範套利,TECRO應與AIT協商適當邊境措施。 2. TECRO不得透過反補貼措施或WTO途徑,反對AIT地區回饋或免徵出口直接稅措施。 3. TECRO當局未曾且不會在法律或事實上對AIT地區企業施加歧視性增值稅。 第3.11條:環境保護與執法 1. TECRO應透過其指定代表採行並維持環境保護措施,建立或強化必要的環境治理架構,並與AIT地區當局合作,處理可能導致非互惠貿易的環境相關問題。 2. TECRO應確保其代表的地區法律及當局政策提供並鼓勵高度環境保護。 3. TECRO應有效執行其代表地區的環境法律。 非法伐木及相關貿易 4. TECRO應採取措施打擊非法採伐森林產品的貿易,並合作防止此類貿易。 提升資源效率的經濟 5. TECRO應採取措施促進資源效率更高的經濟,包括消除阻礙資源效率的貿易障礙;鼓勵促進循環經濟的創新,例如改善產品設計的資源效率;並推動貿易便利化以支持逆向供應鏈。 6. TECRO應採取措施促進從廢棄物中回收關鍵礦物,包括鼓勵制定法規、建設基礎設施或技術,以擴大電子廢棄物及廢鋰電池的回收與關鍵礦物回收。 漁業補貼 7. TECRO應全面履行《WTO漁業補貼協定》(AFS)所規定的義務(見WTO協定附錄1A),不受AFS第12條影響。 8. TECRO應確保其漁業補貼不導致產能過剩或過度捕撈,包括透過健全漁業管理制度及改革補貼措施。 永續漁業管理及非法、未申報及無管制捕撈(IUU) 9. TECRO應運作永續漁業管理系統,管理海洋野生捕撈,並促進包括鯊魚、海龜、海鳥及海洋哺乳動物等海洋物種的長期保育。 10. TECRO應加強執法,防止IUU捕撈及相關產品貿易,包括: (a) 實施港口國措施,符合2009年11月22日《防止、阻止及消除非法、未申報及無管制捕撈港口國措施協議》; (b) 採取或加強措施,阻止TECRO旗艦及本地國民參與IUU捕撈; (c) 防止IUU捕撈漁獲及其產品於海上轉運。 打擊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及相關犯罪 11. TECRO應採取措施打擊並合作防止違法採集或交易的野生動植物貿易,包括: (a) 提升入境港口對含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貨物檢查效率; (b) 打擊經TECRO地區轉運、確有違法證據的野生動植物貿易; (c) 將跨國野生動植物販運視為嚴重犯罪(依據2000年11月15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d) 拆解涉及自然資源犯罪的組織販運網絡。 第3.12條:海關與貿易便利化 1. 雙方確認其在《臺北駐美國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關於臺美貿易協定》第2章下海關與貿易便利化的權利與義務,並應維持或採行技術解決方案,以實現無紙化貿易、數位化程序及貨物完整抵達前處理。 2. TECRO應允許AIT地區快遞貨物享有TECRO簡化通關程序的待遇,不受數量限制。 3. TECRO應於協定生效兩年內對AIT地區快遞貨物實施定期付款制度。 4. TECRO應允許快遞承運人自行申報所運快遞貨物,無需授權書即可完成相關進口程序。 5. TECRO應於協定生效三年內建立或維持系統,接收AIT地區出口肉類、家禽、鯰形目魚類及蛋品的系統對系統電子檢驗資料。 第4節:數位貿易與技術 第4.1條:數位服務稅 TECRO不得對AIT地區企業課徵數位服務稅或類似稅負,亦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對其歧視。 第4.2條:數位貿易便利化 TECRO應促進與AIT地區的數位貿易,包括: • 不對AIT數位服務或數位產品採取歧視措施; • 確保跨可信邊界自由數據傳輸以進行商業活動; • 與AIT當局合作應對網路安全挑戰。 第4.3條:數位貿易協定 若TECRO當局與「覆蓋國」簽署數位貿易協定,AIT可協商後終止本協定,並重新施行互惠關稅。 第4.4條:市場進入條件 TECRO不得強制AIT地區人士提供特定技術、原始碼或專有知識,或強迫購買、使用或偏好特定技術作為經商條件。但不妨礙監管或司法機關在特定調查、檢查、執法或司法程序中要求提供軟體原始碼或算法,前提是有防止未授權洩露的保障。 第4.5條:電子傳輸關稅 雙方不得對電子傳輸(含電子內容)課徵關稅,並應支持WTO多邊永久暫停電子傳輸關稅。 第5節:經濟與國家安全 第5.1條:貿易措施 1. 若AIT地區當局基於經濟或國家安全課徵關稅、配額、禁令或其他進口限制,AIT應通知TECRO以協調經濟安全。TECRO應在法律框架下採取相等限制措施管制進口。 2. TECRO應在資訊共享與諮詢AIT後,針對非協議方地區企業的不公平行為採取措施,防止其對AIT地區出口商品造成損害。 第5.2條:出口管制、制裁及相關事項 1. TECRO應維持有效出口管制制度,與AIT合作,管制國安敏感技術及貨品,並確保其不被削弱。 2. TECRO應頒布額外規範防止高端半導體、機械工具、先進運算設備等流向「覆蓋國」。 3. TECRO應與AIT對齊出口管制規則,特別是美國《外國直接產品規則》。 4. TECRO應建立行政與刑事執法機制,處理違反出口管制及走私行為。 5. TECRO應進行法律改革,以施行國家安全相關全面出口管制(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涵蓋無形技術。 6. TECRO應與AIT定期協商,限制TECRO國民與美國工業與安全局(BIS)及財政部OFAC制裁名單上的人員與實體交易。 7. TECRO應逐步淘汰來自關注國家的技術,並禁止其進入重要數位基礎設施,包括5G/6G、海底電纜、雲端系統、機場/港口影像技術及港口起重機。 8. TECRO不得為關注國家或其控制實體設置衛星地面站。 9. TECRO應維持研究安全,不與關注國家在人工智慧、生物科技及量子運算等關鍵技術領域簽署科技合作協議。 10. TECRO應與AIT合作,擴大電子廢棄物及稀土回收能力。 第5.3條:投資安全 TECRO應維持全面投資審查機制,評估國家安全風險,並與AIT合作處理投資安全事宜。 第5.4條:其他措施 1. TECRO應禁止採購非合格第三國的涵蓋貨品與服務。 2. AIT應與TECRO當局合作,簡化並提升防衛貿易。 3. TECRO每年防衛預算將超過GDP 3%。 4. TECRO應採取措施發展造船與航運,並與AIT合作。 5. 雙方確認其在海關合作、保密資訊交換及遵循檢查權利義務,包括逃稅合作協定方面的權利義務。 6. 若TECRO與「覆蓋國」簽署新自由貿易或優惠經濟協定,AIT可協商後終止本協定並恢復互惠關稅。 7. TECRO不得向關注國家購買核反應爐、燃料棒或濃縮鈾。 8. AIT在考慮TECRO地區優惠貿易安排或其他待遇時,將評估TECRO的經濟與國家安全行動。 9. 若AIT認定TECRO當局合作解決共同國安與經濟安全問題,AIT可在出口管制、投資審查及其他措施上予以考量。 第6節:商業考量與機會 第6.1條:投資 1. TECRO應透過其指定代表允許並促進AIT地區在TECRO代表地區的投資,包括: (a) 探勘、開採、萃取、精煉、加工、運輸、分銷及出口關鍵礦物與能源資源; (b) 提供發電、電信、運輸及基礎建設服務; 並且對AIT地區的投資條件不得低於TECRO當局對非協議方地區投資者提供的條件,且應依國際法最低標準管理這些投資。 2. TECRO可鼓勵AIT地區投資於其代表地區的半導體、人工智慧、防衛技術、安全監控、次世代通訊及生物科技產業。 3. AIT應透過其當局機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EXIM Bank及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DFC),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與AIT地區私部門夥伴合作,考慮支持TECRO代表地區關鍵產業的投資融資。 4. TECRO應促進在AIT地區創造就業的綠地投資(Greenfield investment)。 5. TECRO應促進AIT地區液化天然氣(LNG)出口能力的開發,並在TECRO地區建置額外儲存能力(使用AIT地區原料且符合TECRO法律),同時增加從AIT地區長期採購LNG。 6. TECRO應與AIT當局合作,促進TECRO地區企業在AIT地區戰略性高科技製造業(包括人工智慧、半導體及先進電子)進行新的綠地或棕地(Brownfield)投資。 7. TECRO應與AIT當局合作,在AIT地區設立一個或多個科學及產業園區,專注於人才培育及研發合作,並協助TECRO地區投資者取得行政及法規審批。AIT應協調當地政府提供土地、基礎建設及稅務優惠。 第6.2條:採購 TECRO應依其地區法律,依附錄3的規定,採購AIT地區原產貨品。 第6.3條:商業考量 1. TECRO應確保其公共企業,或在其市場營運的非協議方地區公共企業,在商業活動中: (1) 依商業考量採購貨品或服務; (2) 不歧視AIT地區的貨品或服務; (3) 不補貼本地貨品生產者。 TECRO不得提供非商業性補助或補貼其貨品生產公共企業,除非符合合法公共服務義務、惠及小型生產者或保護自身必要安全利益。 2. TECRO承認透明度對互惠貿易的重要性。AIT書面要求時,TECRO應提供非商業性補助或補貼資訊,並採取措施減少這些補助或支援機制對AIT地區貿易及投資的扭曲影響,以達成互惠滿意解決。 3. TECRO應與AIT當局擴大合作及資訊交換,適用於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包括規避調查。 第7節:實施、執法與最終條款 第7.1條:原產地規則 若協定利益實質上流向非協議方地區的擁有者、控制者或受其司法管轄,任一方可在諮詢另一方後,制定必要的原產地規則,以實現協定意圖。 第7.2條:附錄及註腳 附錄及註腳構成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7.3條:修訂 1. 任一方可透過指定代表請求合理修改協定,另一方應善意考慮。雙方可書面同意修訂協定,前提是不削弱本協定或雙方其他協議的利益。 2. 修訂應於後通知方完成法律程序後60天生效,或雙方另行協定日期。 第7.4條:執法 1. 若任一方認為另一方未遵守協定條款,可檢視協定並依其法律採取行動。採取行動前,應在可行情況下先與對方諮詢。 2. 協定不得限制任一方地區當局基於補救不公平貿易、應對進口激增、保護經濟或國家安全等法律理由,施行額外關稅。 第7.5條:生效 各方完成內部生效程序後書面通知對方,協定於最後一方通知次日生效。 第7.6條:終止 任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協定,終止六個月後生效。採取通知前,應在可行情況下提供諮詢機會。 第7.7條:正式文本 協定中文及英文文本同等正式,但Schedule 1、Schedule 2A、Schedule 2B表格僅英文文本為正式文本。 附錄1 Schedule 1:TECRO代表地區關稅表 一般說明 1. 本附表條款多依臺灣關稅進口稅則表表述,條文解釋應依一般規則、關稅稅則解釋規則、章節及項目說明。若條文與臺灣關稅稅則相同,則含義相同。 2. 本附表基準稅率反映TECRO於2026年1月30日對最惠國(MFN)稅率。 3. TECRO應對AIT地區原產貨品依本附表課徵關稅。 4. 附表中分級如下: • EIF:協定生效日零關稅; • Z:維持TECRO當局適用MFN稅率; • A:維持零關稅; • R2:協定生效日降至2%; • R2.5:協定生效日降至2.5%; • R2.6:協定生效日降至2.6%; • R2.7:協定生效日降至2.7%; • R4.4:協定生效日降至4.4%; • R5.7:協定生效日降至5.7%; • R10:協定生效日降至10%; • RH:協定生效日降至基準稅率50%; • RH3:分三年平均降至基準稅率50%。 5. 臨時及最終稅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一位。 6. 「第一年」指協定生效當年,至12月31日止。 7. 第二年起,各年度減稅階段自1月1日生效。 Schedule 2:AIT代表地區關稅表 一般說明 1. 本附表條款依照美國協調關稅稅則(HTSUS)表述,解釋應依HTSUS說明。若條文與HTSUS相同,含義相同。 2. Schedule 2A中TECRO原產貨品,AIT不得加徵2025年4月2日行政命令14257所定額外稅率。 3. Schedule 2B中TECRO原產貨品,AIT應提供零互惠關稅,依2025年11月14日行政命令14360。 4. AIT對前述貨品繼續適用MFN稅率。 5. 其他TECRO原產貨品,額外稅率依14257號行政命令規定計算,若MFN稅率低於15%,則總稅率為15%;若MFN稅率≥15%,額外稅率為零。 附錄2 起司與肉品市場准入清單 (a) 起司: (i) 美式起司; (ii) 阿西亞戈起司(Asiago); (iii) 藍紋起司; (iv) 藍靛起司(Blue Vein); (v) 布里起司(Brie); (vi) 布拉塔起司(Burrata); (vii) 卡蒙貝爾起司(Camembert); (viii) 車打起司(Cheddar); (ix) 羊乳起司(Chèvre); (x) 科爾比起司(Colby); (xi) 鄉村起司(Cottage Cheese); (xii) 庫洛米耶起司(Coulommiers); (xiii) 奶油起司(Cream Cheese); (xiv) 丹博起司(Danbo); (xv) 艾登起司(Edam); (xvi) 愛門塔起司(Emmental); (xvii) 菲達起司(Feta); (xviii) 芬蒂納起司(Fontina); (xix) 古達起司(Gouda); (xx) 格拉納起司(Grana); (xxi) 格呂耶爾起司(Gruyère); (xxii) 哈瓦蒂起司(Havarti); (xxiii) 林堡起司(Limburger); (xxiv) 馬斯卡彭起司(Mascarpone); (xxv) 蒙特利/蒙特利傑克起司(Monterey/Monterey Jack); (xxvi) 莫札瑞拉起司(Mozzarella); (xxvii) 蒙斯特起司(Munster/Muenster); (xxviii) 紐沙泰爾起司(Neufchâtel); (xxix) 帕瑪森起司(Parmesan); (xxx) 佩科里諾起司(Pecorino); (xxxi) 胡椒傑克起司(Pepper Jack); (xxxii) 普羅沃洛內起司(Provolone); (xxxiii) 里科塔起司(Ricotta); (xxxiv) 羅馬諾起司(Romano); (xxxv) 聖保林起司(Saint-Paulin); (xxxvi) 桑索起司(Samso); (xxxvii) 瑞士起司(Swiss); (xxxviii) 提爾西特起司(Tilsiter); (xxxix) 湯姆起司(Tomme)。 (b) 肉品: (i) 黑森林火腿(Black Forest Ham); (ii) 博洛尼亞香腸(Bologna/Bologne); (iii) 德式香腸(Bratwurst); (iv) 卡比可拉/卡波科洛(Capicola/Capocollo); (v) 西班牙辣香腸(Chorizo); (vi) 波蘭香腸(Kielbasa); (vii) 莫塔德拉香腸(Mortadella); (viii) 五花肉培根(Pancetta); (ix) 帕爾瑟火腿(Prosciutto); (x) 義式香腸(Salame/Salami)。 附錄3 擴大採購與購買 TECRO透過其指定代表,將促進以下AIT地區原產貨品被TECRO代表地區特定企業採購: (a) 2025年至2029年,價值444億美元的液化天然氣(LNG)與原油; (b) 2025年至2029年,價值252億美元的電力設備、電網、材料、發電機、儲能設施、海洋設備、煉鋼設備及其他設備; (c) 2025年至2029年,價值152億美元的民用飛機及其引擎。 |
引用:
就算美積電降低錄取標準還是不會收垃圾的,去產業鏈配套廠商可能比較容易點。 |
看來確實有用...
美國37名跨黨派國會議員聯名致函立法院長韓國瑜和藍白兩黨主席, 希望盡速通過國防特別預算。 對此,韓國瑜、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今(16)日緊急發布共同聲明表示, 立法院開議後,國防特別預算相關議案將會是最優先審議的議案, 也相信在各政黨的努力下能看到進展。 |
蛤排審和通過小跟班智障閃兵廢物也分不出來?那戶籍國籍真的太難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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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保證台灣會被下令要建置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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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歡迎!! 原本是老美有疑慮的 , 所以才只建置 愛國者防禦系統 , 看來老美應該是認識到第一島鏈應該要建置薩德系統才是最佳方案!! 不過, 我反倒認為應該要有攻勢武器搭配才行 , 一昧防禦不是好方案!! AGM-158C 該給我們了吧??? :agree: :agree: :agree: |
台灣應該要有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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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長距離武器可以多來一點才有可能恢復決戰境外戰略。 |
基於台灣關係法,美國不太可能賣遠程器給台灣,所以遠程武器只有自己研發,就連烏克蘭想要戰斧都拿不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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