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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義分局長 這個算草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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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說他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也就是我所提到法律及警察權限的問題癥結. |
他又不是第一天當局長
被上級炮轟的機會還少嗎???? 按年資屆滿退休 誰管得著 信義分局長不能稱作草莓 很簡單的道理 |
引用:
鄉民說草莓就是草莓 很簡單的道理 |
引用:
你講的第一點 我同意 法律都寫明的 基本上這應該是共識吧 所以我用"打人是不對的"六個字簡單帶過 愛中國同心會用的反制方式是違反法律 那當然是不可取啦...應該不用多說吧... 第二點 我在這篇的二次發言針對法輪法的部分 表達了我看不順眼法輪法的部分行為 問題是我沒要求警察或法律要對他們做什麼啊... :D 你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你後面提到的民主國家的人民的法律素養云云 應該不是指我吧... 我當然知道法律上不能對這批喜歡在"景點"宣傳"的人做什麼... 對這些人 我就只能道德勸說(應該沒用)..冷嘲熱諷(應該也沒用) 又能拿他們怎麼樣呢... :D ---分隔線--- (個人觀點啊) 我覺得他們天天在"景點"上班的行為 對參觀景點的遊客實在不太公平 101那個場子 前陣子有經過 那天看起來的情況算低調 前幾年到澳門議事廳前地 那個場子才真是^$&@& 從澳門議事廳角度要拍照...他們直接攤子擺前地正前方中間啊 買個冰要坐在前地休閒一下 就必須一邊聽他們放的宣傳帶 大煞風景啊... 在公共場合不是自己爽了就好了也要顧及一下別人吧 有必要搞成這樣子嗎? 以法輪法現在的名氣 想了解他們那一套的人自己會去看大紀元的 OK? (To 法輪法) |
不喜歡法輪功那是個人的事,但是人家也是合法申請的啊,如果有妨礙到人可以去警局檢舉啊!公民社會本來就是尊重不同人的信仰,賣國同心會那群擴音器宣傳共產黨,若再20年前就被抓進大牢了,現在都給自由了,就不能用暴力妨礙其他信仰.
世界上會管思想的只有共產國家,中共用邪教名義迫害法輪功,但在官方公布的邪教名單內卻沒有法輪功,那是內部兩派不同意見,不敢下定論,這是給自己留後路,法輪功世界各地都有,而且公開練功,打壓不完,哪天平反了,倒是可以把責任推給迫害主謀江澤民那一夥. |
引用:
懶的寄,就算寄了他回也不見得是真相 畢竟就算他真的是要逼局長走 目的達到了,幹嘛做壞人承認我就是要逼他走?這時候一般做法是緩頰 如果他真的目的不是要逼局長走,一般流程是會慰留再慰留,就算不慰留,起碼也會解釋一下當初說那句的意思 重點是他當著記者面前下了一個死命令,不管他原意為何,效果我們看到了 :cool: |
引用:
我建議修法打人判死或是無期,否則,很難防範再被打的可能 同心會從會長到一票會員,被法輪告傷害罪的官司還少?哪個會長被判過刑都沒在怕,為什麼?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在台灣殺一兩個人都不會判死,說不定裝一下可憐悔改,十年左右就放出來 打架傷害罪算是老幾?當然沒在怕 何況,報導有說,傷害是告訴乃論,他們故意跑到哪邊騷擾,言語挑釁,還沒動手前,警員在場用什麼法來驅趕同心會的人? 現在除了用站崗的方法,還有什麼辦法? 下任局長上台,萬一法功的人還是被K到,請問是否要被換掉?誰有辦法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 市長講話能否經過大腦,先思考一下再說出來,否則,下屬無所適從 |
引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
引用:
你認為這種罰責對要故意生事的人有效嗎?我不是說了,除非警員要在現場24小時監視,否則如何能防範?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引用:
按現在的情況,當然是換掉。 除非KP公開說明當初的話是'外界誤解了'。 :think: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08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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