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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義分局長 這個算草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67717)

crabster 2015-01-11 01:51 PM

引用:
作者emh01304
問題他說的可不是不許再對法輪功被打視而不見
或是不可再選擇性執法偏袒愛國XX會
他說的是法輪功"不許再有人被打"耶

而坦白說除了一年365天 , 每天24小時配人在那隨時隨地站崗
對法輪功的人作一對一貼身保護
否則我還真想不出這到底是要如何作才能實現這位市長的要求
甚至連這樣都還未必就萬無一失
看那某人有這麼多隨扈來保護他一個
結果而不是照樣給人丟書?


所以我說他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也就是我所提到法律及警察權限的問題癥結.

三成里 2015-01-11 01:59 PM

他又不是第一天當局長
被上級炮轟的機會還少嗎????
按年資屆滿退休
誰管得著
信義分局長不能稱作草莓

很簡單的道理

blair 2015-01-11 02:02 PM

引用:
作者三成里
他又不是第一天當局長
被上級炮轟的機會還少嗎????
按年資屆滿退休
誰管得著
信義分局長不能稱作草莓

很簡單的道理

鄉民說草莓就是草莓

很簡單的道理

FreeStorm 2015-01-11 02:10 PM

引用:
作者暴君
1.打人是違法的,足以構成傷害罪,甚至是殺人罪,是要抓起來關的
2.在公共區合做那法輪體操,你要用什麼法抓他?

你要警察去制止法輪功,那你要有法源依據啊
否則依照喜好來做事情,無視法律
那跟大陸跟愛國同心會的人又有什麼不同呢?
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的法律素養又在那裡?

警察只能依法執勒
看法輪功不順眼
就集書連署申請修改集會法之類的
立法院修改後,法輪功變成有違法了
那警察自然就可以去依法執勒了


你講的第一點 我同意 法律都寫明的 基本上這應該是共識吧
所以我用"打人是不對的"六個字簡單帶過

愛中國同心會用的反制方式是違反法律 那當然是不可取啦...應該不用多說吧...

第二點
我在這篇的二次發言針對法輪法的部分
表達了我看不順眼法輪法的部分行為

問題是我沒要求警察或法律要對他們做什麼啊... :D
你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你後面提到的民主國家的人民的法律素養云云 應該不是指我吧...

我當然知道法律上不能對這批喜歡在"景點"宣傳"的人做什麼...
對這些人 我就只能道德勸說(應該沒用)..冷嘲熱諷(應該也沒用)
又能拿他們怎麼樣呢... :D


---分隔線---

(個人觀點啊)
我覺得他們天天在"景點"上班的行為 對參觀景點的遊客實在不太公平
101那個場子 前陣子有經過 那天看起來的情況算低調

前幾年到澳門議事廳前地 那個場子才真是^$&@&
從澳門議事廳角度要拍照...他們直接攤子擺前地正前方中間啊
買個冰要坐在前地休閒一下 就必須一邊聽他們放的宣傳帶
大煞風景啊...
在公共場合不是自己爽了就好了也要顧及一下別人吧

有必要搞成這樣子嗎?
以法輪法現在的名氣 想了解他們那一套的人自己會去看大紀元的 OK? (To 法輪法)

andyeee 2015-01-11 02:16 PM

不喜歡法輪功那是個人的事,但是人家也是合法申請的啊,如果有妨礙到人可以去警局檢舉啊!公民社會本來就是尊重不同人的信仰,賣國同心會那群擴音器宣傳共產黨,若再20年前就被抓進大牢了,現在都給自由了,就不能用暴力妨礙其他信仰.
世界上會管思想的只有共產國家,中共用邪教名義迫害法輪功,但在官方公布的邪教名單內卻沒有法輪功,那是內部兩派不同意見,不敢下定論,這是給自己留後路,法輪功世界各地都有,而且公開練功,打壓不完,哪天平反了,倒是可以把責任推給迫害主謀江澤民那一夥.

k2島民 2015-01-11 02:16 PM

引用:
作者暴君
"如果還是有人打法輪功,但李德威分局長這次有秉公處理,那該不該換掉?"
這問題的結果現在只有上帝與當事者的2人自已清楚
我個人認為是不會換,原因就跟前面說的一樣
但好奇的話我建議你可以直接寄信給柯P看看,我相信有回信的機會蠻大的
至於信不信就是個人自由了


懶的寄,就算寄了他回也不見得是真相
畢竟就算他真的是要逼局長走
目的達到了,幹嘛做壞人承認我就是要逼他走?這時候一般做法是緩頰
如果他真的目的不是要逼局長走,一般流程是會慰留再慰留,就算不慰留,起碼也會解釋一下當初說那句的意思

重點是他當著記者面前下了一個死命令,不管他原意為何,效果我們看到了 :cool:

sclee 2015-01-11 03:11 PM

引用:
作者emh01304
問題他說的可不是不許再對法輪功被打視而不見
或是不可再選擇性執法偏袒愛國XX會
他說的是法輪功"不許再有人被打"耶

而坦白說除了一年365天 , 每天24小時配人在那隨時隨地站崗
對法輪功的人作一對一貼身保護
否則我還真想不出這到底是要如何作才能實現這位市長的要求
甚至連這樣都還未必就萬無一失
看那某人有這麼多隨扈來保護他一個
結果而不是照樣給人丟書?

我建議修法打人判死或是無期,否則,很難防範再被打的可能

同心會從會長到一票會員,被法輪告傷害罪的官司還少?哪個會長被判過刑都沒在怕,為什麼?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在台灣殺一兩個人都不會判死,說不定裝一下可憐悔改,十年左右就放出來

打架傷害罪算是老幾?當然沒在怕

何況,報導有說,傷害是告訴乃論,他們故意跑到哪邊騷擾,言語挑釁,還沒動手前,警員在場用什麼法來驅趕同心會的人?

現在除了用站崗的方法,還有什麼辦法?

下任局長上台,萬一法功的人還是被K到,請問是否要被換掉?誰有辦法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


市長講話能否經過大腦,先思考一下再說出來,否則,下屬無所適從

AndyCandy 2015-01-11 03:18 PM

引用:
作者sclee
何況,報導有說,傷害是告訴乃論,他們故意跑到哪邊騷擾,言語挑釁,還沒動手前,警員在場用什麼法來驅趕同心會的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sclee 2015-01-11 03:42 PM

引用:
作者AndyCandy
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67) :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你認為這種罰責對要故意生事的人有效嗎?我不是說了,除非警員要在現場24小時監視,否則如何能防範?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jphuang 2015-01-11 03:52 PM

引用:
作者sclee
...43
下任局長上台,萬一法功的人還是被K到,請問是否要被換掉?
43...

按現在的情況,當然是換掉。

除非KP公開說明當初的話是'外界誤解了'。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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