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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l 2011-07-05 02:40 AM

首先感謝T鄉民辛苦找、問法規
你終於肯跟我一樣花心思看法規了~
而非強加自己的「道德」想法於他人身上~

不過
那新聞採訪的文字表達可能有誤
並非一定要達成和解,而是警察機關來處理後就可以離開
(也就是讓第3公證人來作個記錄就OK)
再者如前面幾樓鄉民所論
動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是否當作車禍論處?還沒人敢說死...
(雖然有想法認為有動力交通工具+道路上的事故就算車禍)
但還是很難說....

如果動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算車禍
那麼這是陷民於罪
隨便一隻鳥、老鼠、貓、狗突然跳出來撞你
你不報警處理,你就是肇事逃逸了,合理嗎?
還是你要說那是野生的,所以不算?
奇怪了,如何辨識野生與否?
法規上有分辨說事故對象要分野生與否嗎?

這些7/1新法條我還沒看到它們進入法規資料庫
不知道明確的文字是怎麼寫的
但我想它們的用意是在處理小擦撞等事故(事故雙方均為人/車)(路上人車一體)
而非私物的撞擊事故
所以T鄉民還是別太high了
這修法不是用來處理這新聞類似案例的,你居然以為是...
(這些修正是交通部去年底擬草案的,並不是今年6/16新聞案發日期之後擬的)
所以你以為駕駛逕行離開是不道德的,而且有交通部幫你背書嗎?
想太多了...

下面我kuso一下:
如果寵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算車禍,那麼
恐怕以後壞人想強姦開車、騎車的正妹時
只要把自己的隨身物品、寵物丟向她的汽機車
造成所謂的「車禍」
那麼正妹就必須停車並下車察看並溝通,然後讓壞人得逞~~~~~
類似的手段,壞人想搶劫時,也可以用同樣手法
當然,會有人說,那到時候再向裁決機關解釋就好啦!!
那同樣道理,肇事者只要向裁決機關(法官)說是要趕上班就好了~
(我知道新法不溯及既往,我只是假設幾個例子)

k2島民 2011-07-05 03:12 AM

引用:
作者yiyikikikoko
說話前先自我介紹也是基本常識。 :laugh:

不過7月1日後是要當作基本常識沒錯。

我也沒說下車就是認錯,哪來的我也不知道。


既然是女駕駛,下車道歉時露出XX也是基本常識 :shy: :D

我真的有夠愛睏 2011-07-05 03:29 AM

引用:
作者ExtremeTech
聽朋友說在美國野外撞死鹿

要帶回家吃掉

有些州是要罰錢的
自己去啥部門繳一下罰金 記得鎂幾十塊
其實不繳也沒人知道
不過美國人好像大部分都會繳

屍體處理好像帶回家吃掉也是種方式
丟在那也有人會處理掉

trel 2011-07-05 03:35 AM

咦咦咦!!!
T鄉民,你PO的這「新」法規是2006年的新聞耶~
大家都被你唬了.....
那就表示這項新規定並不適用於非人車的交通事故啊
你引用來這則新聞根本沒意義
這「新」法規是用來處理輕微人車的碰撞(沒有人員傷亡)
你讓大家都搞錯了!!

YAKUMI 2011-07-05 05:57 AM

都說是不把狗栓好,才會跑出來.....
我7月2日購物的回程經過新聞報導的那條路上,一樣也是有狗衝出來做勢要追人.......

sd640801 2011-07-05 07:38 AM

假設機車騎士為了閃狗,雷殘

骨折,需要休養半年

一年後需要二次手術取出鋼釘鋼板,又在休養半年


飼主會乖乖掏錢把這一年的薪資全扛了
還是說碎碎念,刁難 ?


你家的狗死了,他應該沒有 [ 薪資 ] 需要人家賠吧 ?


.

升龍霸 2011-07-05 07:41 AM

總是有人對法律沒什麼觀念,總以為狗在路上被人撞死了,自己就是受害者。

事實上,大多數這種案子上了法院,只要狗沒上狗鍊,而且還突然的衝向路道
,結果被車子撞到的,法院不會管你的狗死了沒,是不是受傷了,因為法院對
這種事的判決相當簡單,那就是你狗主人只要沒繫狗鍊,那狗主人就是肇事者
,反觀如果車主是在完全照規定的情形下行車,那車主就變成了受害者了,而
如果車主因而受傷,則可以依法提出傷害告訴的。

至於為什麼法院遇到這種沒繫狗鍊的事件,狗主人通常都是被法院認定為肇事元
兇的原因,那無疑就是法律上早就有規定養狗的人一定要繫狗鍊,因為繫狗鍊是
避免小狗受到傷害,及去傷害別人的最佳方法,可是你卻不去做,這無疑是讓法院
認為你是在放任事件的發生了,而且正常人都會知道,把一隻不受控制的狗,放任
在交通道路上,是很容易造成車禍的,而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要強調狗主人要繫狗
鍊的原因。

誰是受害者,誰是肇事者自己要先搞清楚,這年頭受害者沒追究肇事的責任,就應該
偷笑了,還要受害者找肇事者和解?有沒有搞錯啊,台灣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受害者的
,不是用來保護肇事者的,別誤讀了法律了。

sd640801 2011-07-05 07:57 AM

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有晶片的叫做寵物狗,沒有晶片的叫做流浪狗 ? ]]]]]]]]]]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

seraphicsid 2011-07-05 10:30 AM

結果還是沒有人回答我的問題.....


不過如果剛撞到狗只是受傷,卻因為女駕駛拒絕停車察看而被輾斃呢?
且是在已被告知的情況....

而且所在地如果不是路口,沒有碰撞感怎麼會停下來讓別人可以敲車窗。
所以當時車主因該有煞停...

gods7777 2011-07-05 10:34 AM

我認為此事應該給相關單位看一下,如果可以的話,讓此飼主受罰

這麼做其實是有好處的

第一、警告一下大家,別不分對錯就想人肉搜索

第二、新聞不一定是對的,別被記者牽著鼻子走

第三、順便宣導一下大家,出門溜狗要記得帶狗鍊,以免受罰

有時候看似對你好的人事,不一定就好

如果今天順了飼主的意,其實反而害了大家,害了小動物,搞不好以後詐騙集團以此為生

讓這個飼主受到應有的罰則,反而保護了小動物,保護了大家,這才是大智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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