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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Coo 2006-04-02 11:11 AM

引用:
作者mrsa
死刑應該多少有點嚇阻效果. 不過看新聞就知道智障法官還蠻多的, 被誤判的機率不小.


誤判 跟 死刑 是兩碼子事

有人不願 名譽受辱 寧願 以死明志
有人死不認錯 花錢買通~~~~~

所以 先把治安 跟 官場的 "公正廉明" 搞好 在來談 廢不廢死刑吧

shiori531 2006-04-02 11:30 AM

總覺得贊成廢除死刑的人 常常會把問題引導到 有冤獄怎麼辦

問題是 冤獄就不是死刑的問題阿
那是司法機關的問題 先檢討 司法機關才對吧
無力改變司法機關 卻要先廢除死刑 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ylafos 2006-04-02 11:38 AM

引用:
作者shiori531
總覺得贊成廢除死刑的人 常常會把問題引導到 有冤獄怎麼辦

問題是 冤獄就不是死刑的問題阿
那是司法機關的問題 先檢討 司法機關才對吧
無力改變司法機關 卻要先廢除死刑 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1 可是冤獄 連CSI裡面都有.....

MacLin 2006-04-02 11:44 AM

記時以前看港劇「大時代」, 裡面的律師還是法官就說英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寧可縱放一百, 不可錯殺一人」。 有人可能會認為縱放一百的結果會造成那些人再去犯罪再去殺人, 因此對治安影響很大, 但錯殺一人的結果不只是失去一條生命, 對他的家庭、親友及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可能會更大。而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就是基於對於個別生命的尊重, 因此不能為了某些目的包括治安去犧牲或錯殺到任何一個人。但如果要廢除死刑絕對要有配套措施, 例如增加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之刑罰, 讓犯罪的人能受到應得的懲罰。

nomad 2006-04-02 12:05 PM

引用:
作者serious sam
我跟你相反

縱使為了救一個好人
我寧願放出99個惡人

然後這99個惡人出去外面後
再殺了外面的99個好人?

不能因為怕菜裡有農藥而不吃飯
飯照吃,但是要小心挑菜

雲 亦塵 2006-04-02 12:10 PM

引用:
作者Gary1978
我其實也不贊成廢除死刑,但前幾天聽到阿達在廣播中說了一句話倒是令我無法辯駁:
「如果你覺得殺人不對,那些殺人的人有罪,但是自己卻用相同的手法對待他們啟不矛
盾?」


你吃豬肉時會考慮豬的生命權嗎?
你吃牛肉時會考慮牛的生命權嗎?
在我看來
那些罪大惡極之人連豬狗禽獸都不如
判這種人死刑剛好而已,沒什麼好矛盾的

nomad 2006-04-02 12:14 PM

引用:
作者wisewind
基本上在台灣有把那些人關到死有幾個問題

1.監獄不夠: 台灣目前的監獄收納人數大都爆滿...每個犯人活動空間很小(談人權的時候又到了)

2.錢: 我不知道那些犯人一天要花多少納稅人的錢,但是蓋新的監獄要錢,

而且也要土地,叫一般人花錢養人渣,這裡有幾個繳稅的會接受?

基本上還算是人的
可以實施重勞動
反正台灣有很多地方需要勞力
這些人全部抓去蓋東西、清潔環境
薪水先扣他們生活所需
再扣還給被害人
最後有多餘的才還給犯人
生活環境和吃的就比照軍人
不花老百姓一毛錢

前科累累、根本無悔過之心的
已經不算是人的
直接與世隔絕

nomad 2006-04-02 12:23 PM

引用:
作者yider
為了6%,而要讓94%還有機會回到社會
我還是選擇找尋降低6%的機會

相當認同這句話
這才是正道

不然就把法條改成
前科累累的犯人再犯重大案件才判死刑
冤獄能夠冤他那麼多次嗎?

黃金蕃茄 2006-04-02 12:33 PM

引用:
作者shiori531
總覺得贊成廢除死刑的人 常常會把問題引導到 有冤獄怎麼辦

問題是 冤獄就不是死刑的問題阿
那是司法機關的問題 先檢討 司法機關才對吧
無力改變司法機關 卻要先廢除死刑 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司法機關執法的是人又不是神, 怎麼可能每個案件都知道事實的真相
所有的蒐證、審判都是在有限證據與條件下所做出來的
誤判或冤獄的情形即使再好的制度與司法機關人員都無法完全避免

除了如前面有人提到的, 死刑是唯一無法回復及彌補的刑罰之外
另一方面, 就刑罰的本質而言, 應是維護社會秩序與讓犯錯的人有機會自新
並不是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的報復行為, 而是讓犯錯的人為做錯的事付出代價
因此廢除死刑有其一定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再提到說治亂世用重典的問題, 有人說廢除死刑會導致犯罪的人更肆無忌憚
但在我看來, 一個已經知道他被抓到一定會被判死刑的人更顯得可怕
為什麼? 因為他殺一個人也是死刑, 殺十個百個, 加上其他犯罰, 也是一死了之
有死刑的存在, 以及不斷的加重刑責就會讓治安比較好, 嚇阻企圖犯罪的人嗎?

我認為該檢討的是刑法的刑責上限以及假釋的規定
記得沒錯的話目前除死刑與無期徒刑外, 最高本刑是二十年, 合併刑責可以到三十年
但無期徒刑在台灣卻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既為 "無期徒刑", 卻又能 "假釋"
而且其他刑責也是服刑滿1/3就可以申請假釋, 那對於死刑外的犯罪嚇阻性自然不高

如果採取部分國家的刑責無上限的做法, 並將假釋的條件重新修正, 可能比較有效
例如謀殺罪判三十年, 如果蓄意殺害五人, 光這項本刑就 高達一百五十年
而在假釋門檻上, 也不應採取均一條件, 應視其犯罪類刑與案由而有所不同
這樣真正犯了不可滔天大罪的人也不易被輕易假釋, 誤判的人也有機會可以平反
而且面對遙遙無期的刑期, 相信也比一死了之的死刑更讓人有焅望的感覺

chengjer 2006-04-02 12:37 PM

引用:
作者vchou
陳進興就是前科累累假釋出獄的
結果除了白曉燕
還有方保芳夫婦跟診所護士都死於非命
好幾個婦女被強簽
誰來保護這些人呢?
人命怎麼賠償?

放心,那些人權團體永遠都看不到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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