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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判魏應充無罪的九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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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段話寫的很中肯。 其實檢察官要負的責任佔六成,法官四成 另外有幾個個人覺得疑感的問題 1 檢方用快篩法驗出原料油大有問題是大約在103年11月 http://www.nownews.com/n/2014/11/05/1491976 2合議庭用層析法檢驗成品無問題是在事隔半年後的104年五月到現場去驗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96425/ 請注意這段期間魏老闆因沒串證之虞,是交保候傳的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88527/ 3從來源來看,頂新確實進了大量的非食用油,不是只有越南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23812/ https://www.facebook.com/linshufen....779522435416796 但檢方的作法 (1) 讓全案見樹不見林,把一整個頂新經營結構性的黑心經營切割給嘉義,雲林,台南,彰化,高雄,臺北地檢署分案辦理,零碎化辦案。 (2)零碎化辦案以後,再縮小打擊面,避重就輕只辦理越南大幸福楊振益跟魏應充之間有無授意的關係而已。 |
引用:
懶得看你玩文字遊戲 到底要不要去打黃律師的臉 笑你不敢 |
引用:
打你臉就夠了,把你教成這副德行的律師沒有看的價值 你自己不會去問嗎? 如何違反第三條這種只是定義的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 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 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 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 上面很明白的告訴你第三條只是解釋本法的用詞定義,定義即是命名 告訴你本法所使用的名詞是指什麼東西 不管是法律或是契約,編訂用字必須精確,而不是只掐自己要看的東西 所要的東西必須明確以文字敘述出來 才不會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不會看法律條文,別人提醒錯誤依舊故我 連東西都引用錯了是想跟人談什麼東西 |
引用:
為什麼要分案辦理……人力有限 頂新是間很大的公司,偵辦的地域甚至到越南 你叫單一縣市地區單位人手去跑遍全國仍至越南,時間要花多久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4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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