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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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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只"拿已經犯罪的精神病患沒辦法". 而是法匠們都會全心全意的替精神病患減少或免除其刑責, 然後還會掰一堆冠冕堂皇的說詞....... 喊治療..但絶對不是自己去醫治, 喊可教化..也絶對不是自己去教.. 有這樣的法匠在把關...當然無法解決。 |
引用: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也跟精神病沒關係,就直接關起來。 引用:
沒有吧,如果網友貼的多次性侵被抓是確實的,那精神病患若有被關起來,怎麼還會發生多次性侵。 人民要的是: 犯罪了就該受到對應的懲罰,而不是精神病患就縱放。 |
引用:
反過來問,如果一開始病患就有接受適當的治療,那又怎麼會去犯性侵的犯罪? 目前沒聽說有人是因為精神疾病性侵而被判無罪的。 你說的網友舉例,可能是因為精神疾病,即使反覆被捕、服刑,出獄後還是繼續犯罪。 這樣來看,不是更說明了,精神疾病需要的是治療,而不是把他關起來就當沒事了? |
引用:
重點是 關一陣子 治療 出獄 殺人 要持續幾次 你覺得怎樣才能把他終身監禁或是槍斃呢?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10/2247123.htm 看看這案子 又說這傢伙從小有心靈創傷 吳敏誠弟弟證稱與法院調查,吳敏誠因為天生唇顎裂,從小就被同學嘲笑是「畸形」、「怪胎」,產生嚴重自卑;加上父親有家暴傾向,因此吳敏誠與人有衝突時同樣訴諸暴力,成年後即帶自製槍管防身。 殺了兩個女友還逃死 真他媽的垃圾 :tu: |
引用:
這件被告是有精神疾病嗎? 這裡應該討論的是有醫生證明的精神疾病患者吧? 對象如果擴大的話,問題又不同,不應該混為一談。 |
引用:
你覺得法官沒有參考殺人犯弟弟的證詞嗎? 法官有沒有可憐兇嫌 兇嫌家屬動不動就拿兇嫌小時候心理創傷說嘴 法院判決書還說兇嫌出獄後再犯機率很低 假設他出獄後又殺人(第三位) 你覺得他該不該判死呢?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那也不是精神疾病呀。 你是不是搞混了什麼? |
引用:
那請問你 若法官採信"吳敏誠弟弟證稱與法院調查,吳敏誠因為天生唇顎裂,從小就被同學嘲笑是「畸形」、「怪胎」,產生嚴重自卑;加上父親有家暴傾向,因此吳敏誠與人有衝突時同樣訴諸暴力,成年後即帶自製槍管防身。"以上這段說詞 那請問法官採信的是甚麼? 這算是一種疾病嗎? 這若不算精神疾病 那算是甚麼疾病 你可以告訴我嗎? |
引用:
我前面有說了,是要有醫師證明的精神疾病。 除非這件判決中有醫師證明被告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但是有嗎? 如果沒有,那這件判決與現在討論的精神疾病問題就沒有關連。 |
引用:
這數據那邊來的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地方檢察署偵查暴力犯罪案件起訴人數 111年1-8月 男性 女性 2,494 158 光這邊人數就遠超過你的數據 :tu: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5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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