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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說中的暴民修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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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可能比較容易讓你接受 我了解你是心善的 BUT..都30歲了~該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媒體的報導~其實很多都是錯誤的~錯誤的部分~有很大部分是蓄意的 即使客觀報導~淺藏在證據底下~也有部分是錯誤的~不完整的 舉個前一陣子的案例 一個年輕人~踹一個坐在輪椅上的老人 一個正義哥出面制止年輕人 隔天~就在隔天 輪椅上的老人被起底~在當地惡名昭彰 對經過的女性~調戲~性騷擾~屢犯不爽~是個慣犯 年輕人是因為輪椅上的老人~性騷擾自己母親~才會出手 誰才是正義呢 :jolin: 所以很多事件~持保留態度~如想了解~要去求證 不要媒體說啥都信~人云亦云~這是我的態度 栽贓~約砲~難辭其咎~看法跟你相同的 你可以不用再回文了~因為你是女生~擔心別人說我有所圖 THNAKS! |
引用:
引言過長~看得頭昏 http://i.imgur.com/JoVQa30.jpg ![]() 這張圖片~你就可以確認~除了檔風玻璃破裂~沒有其他破壞? 林女也說兒子有敲打副駕駛座車窗車門~車身有沒有受傷呢? 車身面圖片我沒有~你也沒有吧 改天後行李箱出現凹痕~到時候該怎麼說 我不想討論這點~是因為對案情影響很小 所以我說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我表達能力不好~可能你沒看懂~改成這樣~不是修改我的原意~是改成你看得懂的文字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我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不是說你沒證據反駁~是我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這樣懂了嗎 爭了半天~原來就是這個嗎 還有嗎~沒關係~一個一個來 跟你溝通~我只能一個 一個疑點來 是我太弱了~可以嗎 一次說太多~我吸收不了 請繼續 |
不好意思
話題繞的那麼遠 又是玻璃 又是車身受損 很多鄉民都有做業績給你 這樣可以交差了吧? :D ======================================== 結論 對祭止兀不利 所以畫面就是不敢公佈出來 (完) |
引用:
現在是怎麼了?看太多字會頭暈? 一次說太多~你吸收不了? 接下來跟你討論要限定字數跟問題嗎? 那之前說那麼多全是幻覺嗎? 你解說時還圖文並茂外加文字解說連影片都傳便便! 那個時候你在打字時沒頭暈或是吸收不良嗎? 這應該不是你弱不弱的問題,也不是溝通的問題. 你是不是搞不清楚問題的重點在哪? 還是你根本不想承認自己的論點有問題呢? 話說回來,你說"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這段的證據在哪邊? 現在我還在等喔! |
引用:
有錯直接說~免客氣 慢慢等~等你說找不到再來說! |
引用:
正確答案~ANS3=見義勇為的正義哥 圖片時間順序~圖3=>圖1=>圖2~別搞混了 http://i.imgur.com/4TeY1pC.jpg ![]() http://i.imgur.com/pXJDWUo.jpg ![]() http://i.imgur.com/4JOjLKa.jpg ![]() 影片8~2分11秒~有聽到一聲"疑似"敲擊聲音~林女在車上大吼 影片8~2分17秒~有一個男子問說~他怎麼啦~林女回答~蔡正元逃走啦 在影片8~您女車子從林森北路要左轉~這之前都沒有看到上面男子 所以該男子不是從林森北路往北方向~也不是從林森北路往南方向 在影片10~路人B的影片已經看到該男子出現 那為何該男子會那個時間出現在馬路口中間? 合理解釋該男子就是第一張圖片藍色貨車車主~才有可能突然冒出來~影片8才會沒有拍到 證據 藍色貨車因為蔡車逆向半個車身~嚇到所以停車(影片8) 藍色貨車司機往車後看(影片8) 藍色貨車車門打開(影片10) 輔助證據 圖片1的持棍男子會走在馬路中央~是要回自己貨車上 影片8~2分11秒~有聽到一聲"疑似"敲擊聲音~林女在車上大吼 這裡會提出~是怕以後有人說~正義哥有攻擊蔡車~即使如此也不會改變我對正義哥的看法 當然如果"疑似"敲擊聲音是錯聽~當然更好 影片8~2分17秒~有一個男子問說~他怎麼啦~也是藍色貨車司機 影片8~2分27秒~林女說這麼有正義感~應該是在說正義哥~原先以為林女在說自己 |
引用: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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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真的沒有證據..... :stupefy: 那你慢慢玩吧!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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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很多嘛: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第 9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 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 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 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 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 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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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當答錄機,你覺得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很重要, 1.沒遵守這條,對於起訴、審判結果會造成什麼實質上的影響? 2.若原被告、其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如果違反本法,須承擔什麼非告訴乃論罪的刑責? 先回答這兩點 究竟誰比較需要幫助? 引用:
根本不需要去研究細節,看他的規格還有罰則部分就知道他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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