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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說中的暴民修玻璃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7772)

CafeJazz 2014-05-05 01:47 PM

引用:
作者小閘蟹
其實我沒有很專注於外國攝影師那部份, 我唯二比較氣的也就是越南那圖還有約砲的.

我相信大部份人, 尤其是女性也是如此.

我不否認, 我氣的那兩件事, 都有 "可能" 是他的助理貼的, 但其實也並沒有證據證明那不是他貼的, 不是嗎?
雖然他某個助理或粉絲 跳出來自首 (就算自首也還是沒證據真相是誰做的), 但不管怎樣, 這畢竟就是他的 FB, 不管是他做的, 或別人做的, 他都要負起責任.

而不是好像鑽法律漏洞 (R大說他這樣沒錯, 所以我才說法律漏洞) , 或耍賴一下, 賴皮就賴掉了.

其實我回這文的目的, 只是要跟你說, 其實我並沒有很在意攝影師那部份,
因為看你那麼認真, 感覺我好像不回一下很不好意思. :ase

唉, 其實認真也是好事啦..只是日子會過得稍微辛苦就是了..

像我公司裡也曾經有位同事非常認真, 後來她受不了就離職了. 但她真的是個好員工.

我一直覺得, 太認真的人, 如...


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可能比較容易讓你接受

我了解你是心善的
BUT..都30歲了~該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媒體的報導~其實很多都是錯誤的~錯誤的部分~有很大部分是蓄意的

即使客觀報導~淺藏在證據底下~也有部分是錯誤的~不完整的

舉個前一陣子的案例
一個年輕人~踹一個坐在輪椅上的老人
一個正義哥出面制止年輕人

隔天~就在隔天
輪椅上的老人被起底~在當地惡名昭彰
對經過的女性~調戲~性騷擾~屢犯不爽~是個慣犯
年輕人是因為輪椅上的老人~性騷擾自己母親~才會出手

誰才是正義呢
:jolin:

所以很多事件~持保留態度~如想了解~要去求證
不要媒體說啥都信~人云亦云~這是我的態度

栽贓~約砲~難辭其咎~看法跟你相同的
你可以不用再回文了~因為你是女生~擔心別人說我有所圖
THNAKS!

CafeJazz 2014-05-05 02:16 PM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d+
1.你看吧!我就知道你不信!

然後妨礙駕駛視線的證據你竟然只讓人看截圖?!
[/URL]
[URL=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4670590&postcount=25]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008&postcount=5)
我也不多說什麼..... :laugh:

還有你說"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這段的證據在哪邊?
現在看來你真的沒有證據..... :stupefy:

2.好好解釋一下,要不然你真的搞不清楚狀況.
首先
我:5.對照正圓費絲不可裡的照片除擋風玻璃外看不出來有其他破壞.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57&postcount=67)

你:5.這點我同意你的看法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36&postcount=71)

我:5.這一點很高興你同意,那麼就繼續說下去,從照片上來看無明顯的外傷,那麼可以證明那位在影片B裡揮舞器具的...


引言過長~看得頭昏

http://i.imgur.com/JoVQa30.jpg


這張圖片~你就可以確認~除了檔風玻璃破裂~沒有其他破壞?
林女也說兒子有敲打副駕駛座車窗車門~車身有沒有受傷呢?
車身面圖片我沒有~你也沒有吧
改天後行李箱出現凹痕~到時候該怎麼說

我不想討論這點~是因為對案情影響很小
所以我說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我表達能力不好~可能你沒看懂~改成這樣~不是修改我的原意~是改成你看得懂的文字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不是說你沒證據反駁~是我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這樣懂了嗎
爭了半天~原來就是這個嗎


還有嗎~沒關係~一個一個來
跟你溝通~我只能一個 一個疑點來
是我太弱了~可以嗎
一次說太多~我吸收不了

請繼續

我愛麥噹噹 2014-05-05 02:37 PM

不好意思
話題繞的那麼遠
又是玻璃 又是車身受損
很多鄉民都有做業績給你
這樣可以交差了吧? :D

========================================

結論
對祭止兀不利
所以畫面就是不敢公佈出來
(完)

尤典汴太d+ 2014-05-05 03:16 PM

引用:
作者CafeJazz
引言過長~看得頭昏

http://i.imgur.com/JoVQa30.jpg
http://i.imgur.com/JoVQa30.jpg

這張圖片~你就可以確認~除了檔風玻璃破裂~沒有其他破壞?
林女也說兒子有敲打副駕駛座車窗車門~車身有沒有受傷呢?
車身面圖片我沒有~你也沒有吧
改天後行李箱出現凹痕~到時候該怎麼說

我不想討論這點~是因為對案情影響很小
所以我說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我表達能力不好~可能你沒看懂~改成這樣~不是修改我的原意~是改成你看得懂的文字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我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不是說你沒證據反駁~是我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這樣懂了嗎
爭了半天~原來就是這個嗎


還有嗎~沒關係~一個一個來
跟你溝通~我只能一個 一個疑點來
是我太弱了~可以嗎
一次說太多~我吸收不了...

現在是怎麼了?看太多字會頭暈?
一次說太多~你吸收不了?
接下來跟你討論要限定字數跟問題嗎?
那之前說那麼多全是幻覺嗎?
你解說時還圖文並茂外加文字解說連影片都傳便便!
那個時候你在打字時沒頭暈或是吸收不良嗎?

這應該不是你弱不弱的問題,也不是溝通的問題.
你是不是搞不清楚問題的重點在哪?
還是你根本不想承認自己的論點有問題呢?

話說回來,你說"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這段的證據在哪邊?
現在我還在等喔!

CafeJazz 2014-05-05 03:58 PM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d+
現在是怎麼了?看太多字會頭暈?
一次說太多~你吸收不了?
接下來跟你討論要限定字數跟問題嗎?
那之前說那麼多全是幻覺嗎?
你解說時還圖文並茂外加文字解說連影片都傳便便!
那個時候你在打字時沒頭暈或是吸收不良嗎?

這應該不是你弱不弱的問題,也不是溝通的問題.
你是不是搞不清楚問題的重點在哪?
還是你根本不想承認自己的論點有問題呢?

話說回來,你說"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這段的證據在哪邊?
現在我還在等喔!


有錯直接說~免客氣

慢慢等~等你說找不到再來說!

CafeJazz 2014-05-05 04:04 PM

引用:
作者CafeJazz
這2張圖片是影片10擷取的
影片1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z29INtICoE
在蔡正元FB裡面有網友~提出這圖片中男子也是暴民的說法(我的看法剛好相反)
發揮78區的精神~玩個小遊戲~答案容我賣個關子~暫時不公布
預計5月5日再公布~如果有網友有正確解答(必須正確答案+說明)~可提前公布正確答案+完整解說
ANS1=手持武器的暴民橫行街頭~走在大馬路中間(台北治安真亂阿~)
ANS2=與趴車男同夥~是從後面追趕至的追兵~暴徒無誤
ANS3=見義勇為的正義哥
ANS4=自由發揮~可以提出你的看法
..


正確答案~ANS3=見義勇為的正義哥

圖片時間順序~圖3=>圖1=>圖2~別搞混了

http://i.imgur.com/4TeY1pC.jpg


http://i.imgur.com/pXJDWUo.jpg


http://i.imgur.com/4JOjLKa.jpg


影片8~2分11秒~有聽到一聲"疑似"敲擊聲音~林女在車上大吼
影片8~2分17秒~有一個男子問說~他怎麼啦~林女回答~蔡正元逃走啦

在影片8~您女車子從林森北路要左轉~這之前都沒有看到上面男子
所以該男子不是從林森北路往北方向~也不是從林森北路往南方向
在影片10~路人B的影片已經看到該男子出現
那為何該男子會那個時間出現在馬路口中間?
合理解釋該男子就是第一張圖片藍色貨車車主~才有可能突然冒出來~影片8才會沒有拍到

證據
藍色貨車因為蔡車逆向半個車身~嚇到所以停車(影片8)
藍色貨車司機往車後看(影片8)
藍色貨車車門打開(影片10)

輔助證據
圖片1的持棍男子會走在馬路中央~是要回自己貨車上
影片8~2分11秒~有聽到一聲"疑似"敲擊聲音~林女在車上大吼
這裡會提出~是怕以後有人說~正義哥有攻擊蔡車~即使如此也不會改變我對正義哥的看法
當然如果"疑似"敲擊聲音是錯聽~當然更好
影片8~2分17秒~有一個男子問說~他怎麼啦~也是藍色貨車司機
影片8~2分27秒~林女說這麼有正義感~應該是在說正義哥~原先以為林女在說自己

fake 2014-05-05 05:00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跟第248-1條陳述的完全是兩件不相關的事情,
245條說明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警,
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有理由時可以公開或揭露,同時也不及於原告或被告本人。
248-1條說明的是偵查訊問時誰可以在場,拿248-1的主體把245條的主體擴大範圍是張菲幫忙岳飛抗金嗎?

恕刪...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尤典汴太d+ 2014-05-05 05:12 PM

引用:
作者CafeJazz
有錯直接說~免客氣

慢慢等~等你說找不到再來說!

看來你真的沒有證據..... :stupefy:
那你慢慢玩吧! :laugh:

josetsun 2014-05-05 05:24 PM

引用:
作者fake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例外很多嘛: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第 9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
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
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
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
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
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ruinousdeity 2014-05-05 05:43 PM

引用:
作者fake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以上內容只是司法院內部行政命令,不及於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
同時沒有約束力違反了也沒有罰則,原被告及其告訴代理人亦無義務配合,
講白了就是司法院公布來自爽的命令,誰要配合他?


我不想當答錄機,你覺得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很重要,
1.沒遵守這條,對於起訴、審判結果會造成什麼實質上的影響?
2.若原被告、其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如果違反本法,須承擔什麼非告訴乃論罪的刑責?
先回答這兩點

究竟誰比較需要幫助?

引用:
作者josetsun
例外很多嘛: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第 9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
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六...

根本不需要去研究細節,看他的規格還有罰則部分就知道他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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