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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2014-08-12 01:04 PM

引用:
作者棟長
一開始相信=想要相信,這種程度我的確比不上啦.

那我說 "吳敦義說有處置..." 跟護航有甚麼關係?

公文在我引用天下雜誌那篇就有提到,自己去看.
你說有講,那講在哪裡? 講了甚麼?


:confused:


引用:
我們雲林人一開始也相信縣政府有處置啊

只是連續的燒下去~把縣府&縣長的真面目燒出來了啊


你國小沒畢業嗎? 連話要接著看都看不懂哦

不是說有公文

拿公文出來啊

你不是說「有動作」~叫你說清楚哪裡有動作你又不說

你一定要滿嘴謊話當騙子護航嗎?

我們縣府就是應作為沒作為~結果你說 縣府 有動作~問你哪裡有動作又不敢回

你這不叫護航?

是謊話說久了~就不當一回事了哦

CharlesLu 2014-08-12 01:19 PM

引用:
作者42章經
(轉)兒歌教唱時間

我家門前有小河,後面有化工,化工裡面丙烯多,爆炸紅似火。
箱涵裡,有暗管,暗管沒人修。
中央地方,互踢皮球,只能唱悲歌。


太后家蚵仔寮那邊比較低窪,沒淹水吧?

loseless 2014-08-12 01:21 PM

李長榮化工
華運公司
之間的過失

已從他字案
轉為偵字案

SpiceAndWolf 2014-08-12 01:42 PM

引用:
作者judoyang
當年這16條管線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時是以更新市區油管名義申請
不是以丙烯管申請
經濟部那邊的申請資料
每條管的用途都很清楚

中油表示,此次管線埋設皆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管線申挖程序,或管線輸送物質的作業流程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根據高雄市現行道路挖掘申請作業相關規定,施工圖面只需註明管線尺寸、埋設深度及斷面圖,並未要求註明輸送物質名稱。


然後市區禁止埋這些工業管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具高度危險、非公用事業用的石化管線,僅能設置在特種工業區內,不得經過住宅區與商業區;但是為了民生需要,公用管線允許經過住宅區、商業區等,如加油站油氣管、天然瓦斯管線


首先 這還是模糊焦點
另外市區道路條例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70007
高雄市的子法如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0004900-1010625
實際上在另一條子法的條文卻有明確的規定
法 規: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條
內 容: 市區道路與附屬工程及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關資料,均應由市區道路管理機關
調查、統計、登記、保存,其格式另定之。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
因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等原有公共設施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事先向各該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修復費,如未經核准,擅自使用者,主管機關得勒令拆除或
不予核發使用執照,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罰,該損壞之道路主管機關應於收到
修復費後一個月內修復,道路主管機關為適應交通需要,得先修復,並通知補繳修復費

法 規: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
內 容: 在市區道路內,設置左列各種地上或地下設施時,應事先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一、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電信塔、變壓箱、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站
及其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自來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氣管、電力管、電信管、油管、電視電纜管、
共同管溝、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室、地下停車場等設施。
三、鐵路專用側線及其附屬之設施。
四、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店舖、倉庫、停車場、廣場、運動場,以及類屬之設施

法 規: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
內 容: 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使用目的。
二、使用地點、範圍及計畫圖說。
三、設施物之構造。
四、工程施工方法。
五、施工期限。
六、修復道路之方式。
前項申請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如涉及道路交
通安全,應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管線埋設人因管線工程有道路挖掘之需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挖掘許可。
第五條
道路挖掘應先申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因配合公共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管線遷移或埋設者,管線埋設人應於施工期限內配合該工程為前條之申請。
前項情形,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督導道路挖掘之施工品質。
第六條
多種管線工程需挖掘同一道路時,主管機關得命各相關管線埋設人同時辦理。
道路挖掘之管線屬幹線系統時,應同時配合埋設與其聯結且有施工必要之支線。
第七條
申請道路挖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交通維持計畫書。
七、計畫性管線、長度一百公尺以上之非計畫性管線或於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區域之路段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會勘紀錄。
八、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五款施工計畫書應載明工期、管線類型、規格與數量之計畫說明、機具設備之種類與數量、施工及管理方法。

道路挖掘致嚴重影響交通而必須改道行車者,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知道 陳其邁根本沒搞懂法律
然後很多鄉民相信不懂的人亂說
第二 此外法律就是有規定要申報用途
第三 法律有規定高雄市政府要存查

fumi 2014-08-12 02:03 PM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二、自來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氣管、電力管、電信管、油管、電視電纜管、
共同管溝、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室、地下停車場等設施。...


沒有包含丙烯管,
照中央用石油管理法管不到丙烯的邏輯,
丙烯管無法使用市區道路條例管理之。

fumi 2014-08-12 02:05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你國小沒畢業嗎? 連話要接著看都看不懂哦

不是說有公文

拿公文出來啊

你不是說「有動作」~叫你說清楚哪裡有動作你又不說

你一定要滿嘴謊話當騙子護航嗎?

我們縣府就是應作為沒作為~結果你說 縣府 有動作~問你哪裡有動作又不敢回

你這不叫護航?

是謊話說久了~就不當一回事了哦


雲林6輕沒有動作的是中央,
看你從那個角度看。

SpiceAndWolf 2014-08-12 02:24 PM

引用:
作者fumi
沒有包含丙烯管,
照中央用石油管理法管不到丙烯的邏輯,
丙烯管無法使用市區道路條例管理之。


你還是傻了
要挖路 要埋管線
不管哪種 都要申請
還有等設施的等是假的嗎
另外石油跟丙烯本來就不同
如果你認為相同
那天然氣等石化燃料也該退出高雄囉
這麼多條文都要符合
只挑一條可能有爭議的然後來曲解
不愧是堅信陳委員的信徒
另外一堆然連法規有無規範都弄錯了
法規無規範的是通過哪一區附近

棟長 2014-08-12 03:28 PM

引用:
作者weirock
不是說有公文

拿公文出來啊

你不是說「有動作」~叫你說清楚哪裡有動作你又不說



都說在哪裡了,你也有引言過那篇部分的內容,還舉了一個牛頭不對馬嘴的例子,
你偏偏就裝沒看到?


就拿其中一項來說,你所謂的假動作,難道就不是動作.你覺得做的不好的動作,就等於沒動作,你的邏輯是這樣嗎?

吳敦義都說有處置,沒動作,難不成是鬼在處置.是吳敦義說謊,還是你說謊?

酢醬麵 2014-08-12 04:14 PM

吵得我眼都花了...或許這也是某些人所希望對一般民眾產生的效果.

-------------
但以升斗小民的觀點而言,我覺得地方中央的頭殼都壞掉了.

地方:難道救災只是發慰問金,然後哭一哭痛罵中央,再就賴老天下大雨導致重建緩慢.

中央:說是地方責任,那地方在擺爛,中央為何還不快下來接手.

sutl 2014-08-12 05:18 PM

引用:
作者OPUTEC
台灣主體是?人命至上? 人民至上?環保優先?以上都是屁話 那一個可以當飯吃 結果應該是民眾肚子能溫飽為優先 在台灣還未轉型下 石化業還是世界必要的產業 就算你把它趕走 因需求下還是會在別的地方重新發展 重點還是在管理 不是喊喊人權當市長後不會的都不管 [高雄化學行動槽車好像有發生車禍了] :nonono:

德國到現在還是重工業與石化業大國,所以重點的確在管理。

不過民主程度更重要,因為民主程度越高的國家,政府就必須更重視人命與環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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