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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5-11-30 11:58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嗯,是疏忽了起訴審查制,講的太快,是我的錯。

不過本案也不適用該規定,事實上,就實務上來講,起訴審查制度幾乎是無用武之地。

因為法律的規定是以「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之情形,但是如果是經過證據調查程序後發現證據不足以證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話,就不是「顯」不足以…的情形。

而對檢察官來講,不論證據多寡,都會搜集到一定的程度才會起訴,沒有的話,檢察官會選擇不起訴。所以這時候法院不可能直接認這是「顯」不足以…情況,都是需要經過一番調查後才能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

如果進入實質審查就不適用了...例如本案...

MUS 2015-11-30 12:05 PM

引用:
作者aeoluss
所以就無視內容是嗎

開版不就列了一堆內容, 彰檢都沒看嗎? 有看為什麼還是打輸了呢?

其實光刑訴264條就知道穩輸的, 你看過已經起訴後再過半年還重新偵查的檢察官嗎?
一審那種起訴的打法穩輸的, 如果我是檢察官, 二審著力點就會朝品管和採購流程著手, 不是從油品品質.
從"意圖"和"流程"至少很明確知道頂新有低買高賣以及明知大幸福工廠僅可製作飼料油, 卻仍購買大幸福無法製作的食用油.
頂新這次的問題就食安來說以目前的檢驗而言, 沒有問題.
但就採購流程和商譽誠信而言, 絕對有錯.

ademon 2015-11-30 12:06 PM

引用:
作者aeoluss
曲解法條就是在講你這種的

當初頂新的油就是以食品的名義在市面販售

怎可能不適用本法



無言

主張違反第三條是你講的,卻不知第三條只是規範適用對象的定義條文
根本沒有談怎麼辦理食品製造,請問是違反什麼東西

如果就你講的頂新違反第三條,即代表本法不適用
要怎麼用該法審判頂新

法律看不懂要去學,而不是無的放矢,指鹿為馬
用錯法條還硬凹對方曲解
這就是你想展現的水準嗎

salfonxman 2015-11-30 12:09 PM

引用:
作者真象
我主要是回這一句
"私人公司法律上來說也並不是說開除就開除,不過大家都知道為何勞基法在我國是單純的一紙文書 "

那你要先定義你所謂的開除是啥 :rolleyes:

一般說的開除是不給資遣費的

d61s 2015-11-30 12:50 P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那你要先定義你所謂的開除是啥 :rolleyes:

一般說的開除是不給資遣費的

有抓到你把柄是名正言順、合情合理合法,叫做開除
沒抓到你把柄,只好叫做資遣....但可以用不付資遣費來玩你

Robertcheng 2015-11-30 12:51 PM

工作繁忙,沒有辦法看完整串討論串

老一輩對司法不信任,常用上的名言"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似乎在目前政府一面倒的維護財團的大環境下,的確是很生動啊。現在已經進化到"有錢無罪,沒錢死罪,給不夠就徒刑"

aeoluss 2015-11-30 04:30 PM

引用:
作者ademon
無言

主張違反第三條是你講的,卻不知第三條只是規範適用對象的定義條文
根本沒有談怎麼辦理食品製造,請問是違反什麼東西

如果就你講的頂新違反第三條,即代表本法不適用
要怎麼用該法審判頂新

法律看不懂要去學,而不是無的放矢,指鹿為馬
用錯法條還硬凹對方曲解
這就是你想展現的水準嗎

對對對 你水準最高 好棒棒
你要不要去黃帝穎律師FB發個文打他的臉啊
https://www.facebook.com/HuangDiYing/?fref=ts

第3條就告訴你了食品的原料必須是人能吃的
你要不要先回答
頂新油當初是用什麼名義在賣?食用油?飼料油?
用食用油的名義在賣,結果原料是飼料油
憑什麼不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

不只違反第3條
還違反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第7款 攙偽或假冒
第9款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這些前面都講過,怎樣?選擇性失明?
這就是你的水準?

d61s 2015-11-30 04:42 PM

引用:
作者aeoluss
對對對 你水準最高 好棒棒
你要不要去黃帝穎律師FB發個文打他的臉啊
https://www.facebook.com/HuangDiYing/?fref=ts

第3條就告訴你了食品的原料必須是人能吃的
你要不要先回答
頂新油當初是用什麼名義在賣?食用油?飼料油?
用食用油的名義在賣,結果原料是飼料油
憑什麼不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

不只違反第3條
還違反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第7款 攙偽或假冒
第9款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這些前面都講過,怎樣?選擇性失明?
這就是你的水準?

從原料就分衛福部(食用)跟農委會(飼料)不同機關管轄,混用就已經違法了
法官竟可以解釋成精煉成符合食用標準就無罪
你要把尿精煉成可飲用,照法官邏輯也可解釋成無罪

另一個問題是,你要標示是這是用尿去精煉的,消費者必須事先知情那才可以
但這些法官通通認定無罪,不算詐欺

TP821893 2015-11-30 04:48 PM

一面吃統一吐司配林鳳營牛奶

看這一串真好

aeoluss 2015-11-30 04:54 PM

引用:
作者d61s
從原料就分衛福部(食用)跟農委會(飼料)不同機關管轄,混用就已經違法了
法官竟可以解釋成精煉成符合食用標準就無罪
你要把尿精煉成可飲用,照法官邏輯也可解釋成無罪

另一個問題是,你要標示是這是用尿去精煉的,消費者必須事先知情那才可以
但這些法官通通認定無罪,不算詐欺

先說,彰檢這次太草率,又拖半年才去越南查
這些都該罵
但至少調查原料這方向沒錯

越南官方也早就說過大幸福沒資格生產食用油

偏偏法官要採信廠商自己澄清的說法
還一直跳針說成品是精煉過的沒問題


這種法官這種判決還有某些人護航的下去

是吃頂新油吃到腦癌了還是別有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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