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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燈泡的媽媽是不是支持廢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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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馬丁•路德說,除非用聖經及邏輯指出他的錯,否則他不能改,這就是「講道理」。 35:16 「但是,如果有人用武器殺人,不管用的是鐵器、石器,或木器,就是犯了殺人罪,必須處死。 35:30 「有人被控犯謀殺罪,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作證,才可以判處死刑;只有一個證人不足以構成殺人罪案。 35:31 殺人者必須償命 35:33 如果准他這樣,就是玷污了你們所住的土地。殺人就是玷污土地;除非殺人者償命,沒有其他辦法可使行兇的場所潔淨。 結論:天無私意,伐無私刑,罪劍問生,天譴判死! 罪劍不問曾經誰,天譴只刑誰曾經! :mad: |
引用:
所以才更要支持死刑,這是為了保護其他人, 廢死最大的問題是TMD只提犯罪者的人權。 不要鬼扯可教化,然後把教化的事情都丟給別人, 跟一堆怪獸家長一樣,自己的小孩很乖, 都是別人帶壞自己的小孩。 冤獄問題,只要法律規定清楚殺人現行犯唯一死刑, 不是當場抓到的,只靠證據推論不得判死刑 |
引用:
我國刑法明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不罰」、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而「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引用:
案例一 大明跟新婚嬌妻去郊外遊玩,不幸遇到持刀匪徒洗劫,匪徒將大明打昏後,對其妻強制****,大明甦醒後見妻子受辱,憤而衝上去與匪徒扭打,過程中大明奪下刀子,激憤之餘對匪徒連刺數十刀,即使匪徒已跪地求饒也不停手,適巧警察趕至,但匪徒仍不治。 案例二 具反社會人格的小鄭偶然拾獲槍枝1把,子彈數十發,即積極規劃進行殺人計畫,小鄭進入一間小學,趁全校師生聚會時持槍掃,造成數十人死亡,小鄭離開學校後將槍枝丟棄,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鎖定小鄭,前往小鄭家將其拘提到案,並在其家中搜出作案計畫,也隨後循線查獲作案槍枝。 如果按照閣下的意見,案例一的大明必須被判死刑,案例二的小鄭反而不必? |
引用:
用聖經及邏輯,只會造成聖戰!因為這世上不是只有是與非。 引用:
一個人可以誣陷,兩個人可以串供,三個人可以共謀。 |
何不舉這樣的例子?! :confused: :shock: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9&postcount=47 |
引用:
撲 那大衛怎麼沒被上帝判死還原諒他?他連犯兩個死刑(通姦和謀殺,撒母耳記下) 喔∼對了妳有沒有罵過三字經?這個是死刑... (出埃及記) 喔∼對了,因為妳 Quote 馬丁•路德,那代表妳不信舊約對吧... 那妳還記得妳的耶穌講了些什麼嗎? :confused: :laugh: :laugh: :laugh: 馬太福音對吧?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我也有記得他說過叫你不要論斷別人對吧?阿妳在幹嘛!??我是惡人,來,剛打了你右臉,再回些東西讓我打你左臉∼ 喔∼對了∼彼得前書也有說過... 「不以惡報惡、以辱罵還辱罵、倒要祝福.因你們是為此蒙召、好叫你們承受福氣。」 阿妳現在在幹嘛!??? :laugh: :laugh: |
引用:
你一定要這麼殘忍嗎?可是我也不信舊約的說… |
引用:
因為台妹很難搞,信耶穌可以得越南新娘阿~~~ :like: :like: :laugh: |
引用:
人權本來就應該屬於受害者的那一方。之所以受害就是弱勢或是不能發聲的一方。 高明的犯罪者無論有意或無意的犯案,終就有人受害。 我個人認為應該跳出死刑或正義這種思維。 而是先去想怎麼懲罰或是救濟這種思維才會更好。 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懲罰手段,就得找有效的救濟手段。 除了重傷致殘或是死亡無法救濟的情況下不能考慮不懲罰或不死刑,其他的應該盡全力以救濟的方式來執行。 問題的重點在,精神暴力「霸凌」要怎麼救濟?又要怎麼懲罰? 懲罰的刑度要怎麼樣計算輕重? 怎樣才能認定有罪或無罪也是重點。 有沒有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重點。 若要採用救濟的方式,你也會發現,有錢的人自然永遠不會受懲罰。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老生長談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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